嚴格執法把《條例》落到實處

推動《鶴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系列評論之三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鶴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從立法層面確立了我市市容管理和環境衛生責任。要在倡導廣大市民身體力行自覺遵守的同時,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加大查處打擊力度,才能讓《條例》真正落地生根,發揮實效。

以往法律法規對佔道經營的流動攤販、煙霧繚繞的露天燒烤等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雖然也有相關規定,但是執法效果不明顯,從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存在一些“頑疾”,既影響居民生活,也抹黑了城市形象。《條例》從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市容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入手,規範了市民的行為舉止,對於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潔淨、有序、優美、宜居的城市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有著重要意義。

提高法規的執行力離不開嚴格執法。新加坡是國際公認的亞洲最乾淨的城市,該國法律就隨地吐痰一項,

就做出了詳細規定,隨地吐痰者第一次將被罰1000新幣約合人民幣5000元),第二次罰2000新幣。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處以7天監禁。如此重罰之下,誰還敢為了一吐之快”而破壞城市環境呢?很多人在國內隨意“一吐了之”,到了新加坡卻能“入鄉隨俗”,就是因為那裡執法嚴格。不存在無法矯正的習慣,只要我們“嚴格管理、嚴格查處、嚴格執法”,一些原本久拖不治的問題就能得到較好解決。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嚴格執法是對立法的最大尊重,也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一方面,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另一方面,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係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糾違必罰、處罰有據,讓守法者暢行無阻,讓違法者寸步難行。

有法不依等於無法。只有通過嚴格的執法確保法律威嚴,營造嚴肅的執法環境,才能真正增強鶴城市民的文明意識,打造更為潔淨有序、優美宜居、和諧向上的生活環境。(張婷媛)

總值班:李宏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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