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說酒駕

我再說酒駕

酒駕這一全球性社會問題,在國際和國內的各大新聞媒體上時不時會有報道,那一次次慘不忍睹的場面、那一聲聲哀婉淒涼的慟哭,總是令人扼腕捶心,引發諸多的思考!

即便教訓如此悽慘沉痛,在我上班期間幾乎每天都有涉嫌危險駕駛(酒駕)的犯罪嫌疑人要被刑事拘留。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提請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醉駕、飆車等情節惡劣的行為,擬列定為違法犯罪行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 》,首次將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群眾利益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再說酒駕

短短九個月時間,一個刑事立法瓜熟蒂落!

執法實踐整整過去了六個年頭,酒駕的發案率雖然得到了大幅下降,但是心存僥倖者依然大有人在,實在是令人費解!

為了不驚擾小學即將畢業的女兒的作息,我已經養成了下班後自覺把手機鈴聲設置在振動狀態。幹我們這個行業的人,手機24小時開通幾乎就是行業內部鐵定的紀律。我也就不賣什麼關子了——從部隊轉業回到地方,迄今已從事看守所工作第15個年頭了,前後算來我與“犯人”打了近30年的交道。

今天是2018年元旦佳節的前夜,正好輪休,我領著女兒到小區外面轉了一大圈。夜晚的城市上空被五彩絢爛和尖銳震耳的煙花爆竹所渲染,人們都冒著嚴寒湧到廣場上去觀看煙花炸裂的壯觀景象,共同慶祝新時代開局之年的第一天蒞臨!

看完煙花燃放,人們或開車、或步行,紛紛忙著往各自的家裡回——塞上的天氣實在是太寒冷了——春寒料峭。

女兒的 “期末複習衝刺卷”在出門前就已經做完了,回家後就自覺地洗了漱睡覺去了,因為明天她還得正常去上學。我被寒冷完全給激清醒了,再打開電腦,繼續完成我去年未盡的寫作計劃——才只一天之隔,不,是一時之隔啊——2017年就與你、與我、與我們揮手作別了……

睡夢中,感覺大地一直在震顫——我伸手想抓住一些什麼,但是什麼也沒有抓住。突然間,一聲霹靂猛響——我被微信視頻的手機振鈴聲給驚醒了!微信視頻的手機振鈴聲好像還無法設置成振動狀態,要想拒絕那種人人皆知的聲響,對於今天的絕大多數人來說好像只有兩個辦法:一是關閉手機;二是手機不在服務區內。

一個顯示“媒體朋友”的微信發來了視頻聊天的信號,我也是真的服了,都凌晨兩點多鐘了呀!這位老兄也真是夠瘋狂的了——跨年狂歡竟至如此深夜。我趕緊點開接收按鈕,開燈望向臥室的房門,幸好房門是關著的。

“元旦快樂!”

“元旦快樂!”

我再說酒駕

我們彼此互道了新年問候。

這位老兄與我也只有一面之緣,竟如此熱忱,凌晨了還不忘親自打電話給我送來問候——手機對話框的頂端有三個未接來電顯示;他就直接採用微信視頻通話的方式來叫醒我。我也是真的十分感動!

“老兄,打攪你了,實在對不起啊!”問候過後他緊接著就對我表示歉意。我們平時在手機微信上是經常互相問候的,我偶爾也看一看他在朋友圈上發送的鏈接,基本情況大致是瞭解的。他寫的一些關於“社會現象”的監督報道,我也時不時能在我關注的那個微信公眾號上看得到。

緊接著他就說:“剛剛接到我的一個小兄弟的來電,他只喝了一杯白酒,只喝了一杯,剛剛在開車回家的路上被交警給查住,帶走了。”

我整個人一下子就全蒙了!原來,他是利用我在看守所工作多年,認識交警上的同志們多而來為他的“小兄弟”酒駕求情、開脫罪責的!

頓時,一種強烈的悲哀襲上了我的心頭。

我是沒有這個權力的。我也不能。都到了這個年齡了,早已過了不惑之年,我是不想再惹任何人不痛快的,而且還是在新年的第一天。就對他說,內部規定十分嚴厲(事實也是這樣的),不準任何人妨礙執法辦案,特別是在涉及辦理“酒駕”的案件上,一刀切,沒有任何餘地可講。如果仍有執迷不悟、頂風違紀的內部人員替他人說情開脫罪責,單位一律先停止說情者執行職務、而後再調查處分。云云。我總算把他的“請求”給推辭掉了。

關於酒駕處罰的標準,有必要給同志們再次釐清一下。

據《華建網》,2018最新酒駕處罰標準:“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知識關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二、前款規定的‘道路’、 ‘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五、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六、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七、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八、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小區通行道路適用醉駕。

據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認定問題;二是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三是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數罪併罰、適用罰金刑等有關定罪量刑的規定;四是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收集證據、採取強制措施等有關程序的規定。

《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有關負責人強調: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亦屬於道路範圍,在此醉駕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呼氣前飲酒難逃認定。《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有關負責人還說,《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已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可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二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以其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

八種從重處罰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可以說,大家對名人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案件都比較關注,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

2011年5月9日晚,以歌曲《同桌的你》而成名的音樂人高曉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四車追尾、三人輕傷的後果。10日下午,高曉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他是醉駕入刑實施第8天后,第一個被抓的名人。

最終,高曉松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罰款4000元人民幣。

用高曉松自己的話說:“酒令智昏,以我為戒。”

然而,2017年10月5日晚,央視《新聞聯播》主持人郎永淳也因醉酒駕駛,與正常行駛的機動車剮蹭。駕駛員宋某報警後,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拘留了郎永淳。2017年11月3日上午,郎永淳以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罰金4000元人民幣。

可能普通老百姓的酒後駕駛案件就不那麼備受關注了。事實是我所在的這個縣(區)級看守所裡,平均每天都有因為醉酒駕駛而被刑事拘留的人。我們在在押人員入監第一次談話時問他們,知道醉酒駕駛要被判刑嗎?回答都說知道。已經實施整整6個年頭了,幾乎每天都有交警上路、上街檢查酒駕,為什麼還不能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呢?回答往往令人哭笑不得——當時估計,應該不會碰到交警吧?——多麼愚蠢的僥倖心理呀!

而當他們進入監室裡看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才明白自己已經“淪為監下囚”了。

酒駕,無論對自己、對家庭,還是對受害方及其家庭,都已經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可挽回的損失!悔亦晚矣!

我前面說過,關於酒駕,特別是醉酒駕駛,一經查實,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幾乎一律採取零容忍態度,規定是十分嚴厲的。

還是那句婦孺皆知的老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莫因杯中酒,醉駕毀人生。

(2018.1.3寫於陝北榆林)

作者簡介:武俊祥,陝西省作家協會會員,西北大學作家班高級研修班學員。

來源:簡書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