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彭宇案」到「電梯勸阻吸菸案」

#再議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某在公交車站摔倒,下車的彭宇扶起摔倒在地的徐某,並與後來趕到的徐某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事後老人一口咬定彭宇將其撞倒並向其索賠,雙方因賠償治療費用問題發生糾紛,徐某將彭宇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判定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但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判處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一審判決中,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聲稱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

2007年9月彭宇因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該案社會高度關注,二審判決前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因此最終結果不了了之;但和解的影響卻是:做好事還需自證清白。

#電梯勸阻吸菸案#

2017年5月,醫生楊某因在小區電梯裡勸一名老漢段某不要抽菸,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40餘萬元的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段某因在電梯內吸菸問題導致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在雙方的爭執被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勸阻且楊某離開後,段某猝死,該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楊某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段某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駁回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段某的妻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勸阻段某在電梯內吸菸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吸菸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楊某對段某在電梯內吸菸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菸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

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小評#

兩份案件,均有一方“善舉”,一方“受害”,且“善舉”與“受害”之間均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彭宇案中,法院居然讓善舉者“自證清白”,通過增加“善舉成本”的方式來“彌補受害方損失”,以彰顯“公平”;這個論證,從原點,到過程,到結論,都無法讓人信服。其結果自然是引來一片輿論譁然,公眾質疑。

這份判決,不僅丟失了法院的公信力,也讓公共利益在質疑判決之中受到損害。

電梯勸阻吸菸案中,一審法院同樣引用“公平原則”來彌補“受害方”的損失。然而二審法院對整個案件進行了總結,即:存在法律利益(1)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自覺維護,法律利益(2)民事受害方需要得到利益補償,且法益(1)的行為與法益(2)的結果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院就應當旗幟鮮明地彰顯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取法益(1)和舍法益(2)。

這樣的判決結果,才能真的降低社會每一個公民維護公共利益的成本,真正維護社會公益。

肥峰不要肥

2018年1月26日夜於上海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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