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到“电梯劝阻吸烟案”

#再议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某在公交车站摔倒,下车的彭宇扶起摔倒在地的徐某,并与后来赶到的徐某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事后老人一口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因赔偿治疗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徐某将彭宇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定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处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声称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2007年9月彭宇因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该案社会高度关注,二审判决前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最终结果不了了之;但和解的影响却是:做好事还需自证清白。

#电梯劝阻吸烟案#

2017年5月,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段某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段某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小评#

两份案件,均有一方“善举”,一方“受害”,且“善举”与“受害”之间均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彭宇案中,法院居然让善举者“自证清白”,通过增加“善举成本”的方式来“弥补受害方损失”,以彰显“公平”;这个论证,从原点,到过程,到结论,都无法让人信服。其结果自然是引来一片舆论哗然,公众质疑。

这份判决,不仅丢失了法院的公信力,也让公共利益在质疑判决之中受到损害。

电梯劝阻吸烟案中,一审法院同样引用“公平原则”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然而二审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总结,即:存在法律利益(1)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自觉维护,法律利益(2)民事受害方需要得到利益补偿,且法益(1)的行为与法益(2)的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就应当旗帜鲜明地彰显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取法益(1)和舍法益(2)。

这样的判决结果,才能真的降低社会每一个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成本,真正维护社会公益。

肥峰不要肥

2018年1月26日夜于上海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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