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斤蜆子「投身」閩江,增殖放流修復閩江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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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情回顧

·2016年7月初,林某甲未經政府審批在閩江尚幹口水域偷採河砂,林某乙在明知林某甲進行非法採砂的情況下,將其碼頭以每月6000元價格出租給林某甲,為其囤積非法採集的河砂提供場所。

·2016年7月至8月期間,林某甲、林某乙非法採砂3523.28方,涉案價值140920元,其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採砂罪。

·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在明知林某甲非法採砂的情況下,以5400元的價格向林某甲購買5車180方河砂,用於閩侯某攪拌站使用,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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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制宣傳

為加強對非法採砂案件打擊力度,加大法制宣傳,1月26日上午9時許,縣檢察院、縣法院、縣水利局、縣河長辦、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竹岐鄉政府於竹岐鄉廉政公園聯合舉辦了主題為“嚴厲打擊非法採砂、司法修復保護閩江”的法制宣傳活動。周邊群眾踴躍參與此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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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現場積極為民眾進行法制宣傳,民眾參與法律諮詢人數十餘人次,工作人員為參與活動的群眾分發了法制宣傳資料500餘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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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增殖放流

(一)非法採砂的危害

一系列的非法採砂活動對閩江流域造成了河床下切、水文變化導致貝殼類生物減少、沿岸堤防崩塌,甚至危及過江大橋的安全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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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力開展增殖放流

縣檢察院與法院兩家配合,動員林某甲、林某乙,陳某某非法採砂、購砂一案被告人家屬積極參與司法修復,司法機關會同水利部門一起於竹岐鄉甘竹大橋下進行了增殖放流活動,共向閩江中投放了4000斤蜆子,致力於修復閩江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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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庭審現場

最終法院對林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對林某乙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對陳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各並處罰金的處罰,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生態效果的統一,並使被告人及其家屬認識到生態保護的重要性,促使其早日迴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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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破壞誰修復,對於非法採砂類犯罪,不僅要法律上從嚴打擊,更要生態上修復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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