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斤蚬子“投身”闽江,增殖放流修复闽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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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情回顾

·2016年7月初,林某甲未经政府审批在闽江尚干口水域偷采河砂,林某乙在明知林某甲进行非法采砂的情况下,将其码头以每月6000元价格出租给林某甲,为其囤积非法采集的河砂提供场所。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林某甲、林某乙非法采砂3523.28方,涉案价值140920元,其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砂罪。

·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林某甲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以5400元的价格向林某甲购买5车180方河砂,用于闽侯某搅拌站使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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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制宣传

为加强对非法采砂案件打击力度,加大法制宣传,1月26日上午9时许,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水利局、县河长办、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竹岐乡政府于竹岐乡廉政公园联合举办了主题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司法修复保护闽江”的法制宣传活动。周边群众踊跃参与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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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现场积极为民众进行法制宣传,民众参与法律咨询人数十余人次,工作人员为参与活动的群众分发了法制宣传资料5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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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增殖放流

(一)非法采砂的危害

一系列的非法采砂活动对闽江流域造成了河床下切、水文变化导致贝壳类生物减少、沿岸堤防崩塌,甚至危及过江大桥的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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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开展增殖放流

县检察院与法院两家配合,动员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非法采砂、购砂一案被告人家属积极参与司法修复,司法机关会同水利部门一起于竹岐乡甘竹大桥下进行了增殖放流活动,共向闽江中投放了4000斤蚬子,致力于修复闽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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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庭审现场

最终法院对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各并处罚金的处罚,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并使被告人及其家属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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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破坏谁修复,对于非法采砂类犯罪,不仅要法律上从严打击,更要生态上修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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