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師調查令」出台記

浙江“律师调查令”出台记

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執業過程中的基本權利,但在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中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或者有關單位或個人不予配合的,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早前,上海、重慶、安徽、陝西等省高院均已出臺律師調查令制度。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曾於2014年頒佈實施《關於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在人口、房產、土地、車輛等基本信息查詢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經過幾年實踐,暴露了一些問題,廣大律師要求省高院就民事訴訟重新制定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呼聲日高。

早在2016年,浙江省律協就在赴杭州、金華、紹興、溫州四地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關於浙江省律師使用調查令調查取證的調研報告。之後,又赴上海交流取經。

在此基礎上,浙江省律協借鑑了其他省市關於律師調查令制度的規定,代為起草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試行調查令的意見(草稿)》,遞交至省高院。

為推動此項工作,在今年兩會上,浙江省政協委員、省律協秘書長陳三聯專門撰寫《關於完善律師調查令制度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建議》提案並得到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馮飛批示。

浙江“律师调查令”出台记

2017年-2018年,省高院專門組織召開了多次座談會,就律師調查令制度展開了研討,省律協執業權益保障委成員一起參與討論。會後浙江省律協在全省範圍內再次開展調查令制度調研,進行可行性和必要性等理論分析,並將成果提交省高院,後又根據省高院的意見作了修改。

浙江“律师调查令”出台记

2018年3月,省高院黨組書記、院長李佔國率副院長崔盛鋼、徐建新及業務庭室負責人一行16人到省律協走訪交流並召開座談會,聽取優化律師執業環境、完善調查令制度等意見建議。

在省高院、省司法廳、省律協的共同努力下,2018年7月2日,省高院正式印發《關於在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中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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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调查令”出台记浙江“律师调查令”出台记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提高審判質效,維護司法公正,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時,經書面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簽發調查令,由持令律師在人民法院調查令授權範圍內向接受調查人調查收集證據。

在執行階段,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簽發調查令,由持令律師在人民法院調查令授權範圍內向接受調查人調查收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虛假報告財產的證據。

本意見所稱客觀原因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通過正常的調查取證途徑無法自行調查取證的情形。

本意見所稱的接受調查人是指調查令載明的須向持令律師提供指定證據的相關單位、組織或個人。

第二條

調查令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審理、執行階段提出。

起訴階段,調查令的申請一般在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後提出。

審理階段,調查令的申請一般在案件受理後,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執行階段,調查令的申請一般在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三條

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包括由接受調查人保管並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的書證、電子證據、視聽資料、相關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調取的證人證言等。

第四條

申請調查令,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三)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載明申請調查令事宜的介紹信或公函;

(四)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證書;

(五)代理律師的保密承諾書;

(六)隨行人員的身份信息材料。

第五條

調查令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件編號;

(二)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申請人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名稱;

(四)接受調查人的姓名或名稱;

(五)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

(六)無法自行調查取證的客觀原因;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申請調查的事項應當具體列明,僅載明調查“案件相關資料”等概括性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簽發。

第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由合議庭、獨任法官或執行法官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的理由、申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調查證據的範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後,提交庭長簽發調查令。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簽發調查令。決定不予簽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簽發調查令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向持令律師送達調查令使用須知。

第七條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

(四)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五)證據不為接受調查人所佔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持調查令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

第八條

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件編號和調查令的編號;

(二)接受調查人的名稱或姓名;

(三)持令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律師事務所名稱;

(四)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以及提供證據的相關要求;

(五)調查令的有效期間;

(六)拒絕或妨礙持令調查的法律後果;

(七)人民法院的聯繫電話;

(八)簽發日期和院印。

第九條

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據調查需要、案件複雜程度等確定,一般為十五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持令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內完成調查取證事項。期限屆滿,調查令自動失效。

第十條

律師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執業證等證件,由接受調查人核對。

律師持令取證後,應當在調查結束後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證據、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

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接受調查人未提供證據,持令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將調查令和回執繳還人民法院入卷。

持令調查獲得的證據及信息,代理律師應當保密,僅限於本案訴訟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務中使用或洩露。

第十一條

律師持令調查時,接受調查人對調查令核對無誤後,應當根據調查令指定的調查事項及時提供有關證據並填寫回執。當場提供證據有困難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接受調查人應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

接受調查人因故不能提供、無證據提供,或拒絕提供證據的,應當在調查令回執上說明原因。

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事項。

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調查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或其所在單位發送司法建議,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請調查令,人民法院可視情節對其予以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情節特別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調查令的;

(二)持偽造、變造調查令收集證據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四)擅自洩露、散佈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五)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影響案件辦理的;

(六)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詆譭對方當事人聲譽的;

(七)其他濫用調查令的。

對律師事務所存在把關不嚴導致律師濫用調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對存在第一款情形的律師,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向全省通報。

第十三條

持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需經法定程序質證、審查。

第十四條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制定調查令樣式。人民法院對本院簽發的調查令應當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部分的調查令適用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

1. 調查令申請書式樣

2. 調查令式樣

3. 調查令回執式樣

4. 調查令使用須知

附件一

調查令申請書

當事人:

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名稱,執業證號:×××

接受調查人:×××

請求事項:因×××(原告/上訴人/申請執行人)與×××(被告/被上訴人/被執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情形,特請求你院開具調查令,以便申請人能夠持調查令前往×××調查收集如下證據材料:

1.

2.

3.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浙江省×××人民法院

調查令

(××××)×××民調令字第××號

×××(寫明接受調查人的名稱或姓名):

本院已受理×××(原告/上訴人/申請執行人)與×××(被告/被上訴人/被執行人)××糾紛(案由)一案,案號為×××,×××一方因無法取得有關××××的證據,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調查××××的申請,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院審查決定,現指定××律師事務所×××(性別:×,律師執業證編號:××××××××××××)來你(單位)處收集、調查以下證據:

請你(單位)在核對持令律師身份證明、單位證明並確認無誤後,向持令律師提供上述指定證據材料。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須加蓋起證明作用的單位騎縫印章,註明材料的總頁數並由經辦人簽章。

對本調查令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證據,你(單位)有權拒絕向持令律師提供。不能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的,應當在調查令上或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由經辦人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後交持令律師。

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令實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持令律師收集、調查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協助的單位,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本調查令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令。

(聯繫電話: )

浙江省×××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三

浙江省×××人民法院調查令(回執)

(××××)浙×××民調令字第××號

浙江省××××人民法院:

你院×××一案調查令已於×月×日收悉。根據你院的要求,現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共×頁。

不能提供調查令所列第××項證明材料,原因是: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接受調查人印章或捺印)

聯繫方式:(此聯由持令律師交還本院附卷)

附件四

調查令使用須知

1. 律師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執業證等證件,由接受調查人核對。

2. 律師持令取證後,應當在調查結束後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證據、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

3. 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接受調查人未提供證據,持令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將調查令和回執繳還人民法院入卷。

4. 對持令調查獲得的證據及信息,僅限於本案訴訟目的使用,代理律師應當保密,不得在其他事務中使用或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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