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這些法律知識你知道嗎?

在我們生活中,經營公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公司的股東問題也是值得重視的事情,很多人在加入一個公司或者是創立公司的時候會因為各種原因不方便成為顯名股東,就會以“隱名股東”的形式參與公司的管理。

但是這種情況會產生很多法律上的問題。

1 何為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是指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其名字沒有出現在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等資料中。與其相對應的是顯名股東,即沒有實際出資,但上述資料中均顯示其為公司股東。

2 為什麼會出現隱名股東?

出現隱名股東的原因多種多樣,最常見的是為了規避法律關於投資領域、投資主體、股東人數等方面的限制或禁止性規定。總之一句話,不方便成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這些法律知識你知道嗎?

3 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

隱名股東、顯名股東及公司之間存在兩層法律關係,其一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即雙方簽訂的代持股協議);其二是顯名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投資合同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4條第1、2款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代持股協議有效的前提下,法律將隱名股東的地位認定為因合同關係而享有投資收益的公司外部人。

因為股東資格是出資人與公司之間的身份關係,所以,隱名股東可以通過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代持股協議而享有投資收益權,但不能享有除投資收益權以外的其他股東權利,例如行使表決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查閱公司賬簿的權利等。雖然隱名股東不能直接行使前述權利,但是其可以通過在代持股協議中約定進而藉助顯明股東來間接行使。

隱名股東|這些法律知識你知道嗎?

4 隱名股東的顯明之路

如果隱名股東想結束代持關係,成為顯名股東,可不可以?當然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4條第3款規定了隱名股東的顯明之路,即: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隱名股東即實際出資人就可以從幕後走到幕前搖身一變成為顯名股東。在這裡“其他股東”是指除了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股東)以外的股東(當然不包含隱名股東)。

如果不能獲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那麼隱名股東就只能留在幕後了。有人說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顯名股東。那麼,我們來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是怎樣規定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即: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公司股權對外轉讓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與隱名股東顯名的前提條件一模一樣。不僅如此,對外轉讓股權還要受到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其實,對於公司而言,隱名股東變成顯名股東,就是股權的對外轉讓。

隱名股東|這些法律知識你知道嗎?

從隱名股東變更為顯名股東,需要其他的過半數股東同意,這也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一步,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你的變更要求,那麼你可能就會走上漫漫的維權道路。因此,如果你以隱名股東的身份進入公司,首先要選擇好的合夥人,不僅僅是看中錢,還要看合夥人的人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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