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期間兼職,公司能否解僱?

孫小美於2010年7月8日入職三星公司工作,2016年8月24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事產品檢驗工作。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九條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第(2)乙方(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③未經公司允許而為其他僱主服務或兼職。

2016年11月8日,三星公司以孫小美16年5月18日至16年10月9日期間,在蘇州英堡體育服務有限公司擔任股東等事務為由,依據《三星電腦員工手冊》第96頁第4條“未經許可,在其他經濟實體兼職(包括但不限於充任其他企業股東、合夥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顧問等職),或利用該經濟實體與公司、關聯企業、客戶、供應商進行交易;或介紹親屬與公司、關聯企業、客戶、供應商進行交易”的規定,給予孫小美解僱處理,並就解除事宜告知公司工會委員會。

孫小美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9778.05元。

法院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孫小美與劉小璐共同成立了蘇州英堡體育服務有限公司,2016年10月9日該公司股東由劉小璐、孫小美變更為劉小璐。

三星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員工手冊》決議、職代會會議紀要、公示照片,以證實員工手冊經職工代表與工會討論通過,並公示執行,孫小美質證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出席人數不符合規定、民主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適用《員工手冊》第87頁的規定;

證據2、溝通視頻,以證實被告給予了孫小美申辯機會,孫小美對真實性認可;

證據3、孫小美與英堡公司股東及培訓學員家長的微信聊天記錄及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孫小美自16年6月24日至16年10月19日期間多次利用工作時間從事與英堡公司業務相關事宜,同時在工作時間收取英堡學員的學費,孫小美對此真實性認可,孫小美認為不能證明其工作受到影響;

證據4、英堡公司劉小璐及其家屬至公司處鬧事的視頻,孫小美對此真實性認可。

員工在職期間兼職,公司能否解僱?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義務,勞動者理應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關於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三星公司以孫小美在其他公司擔任股東、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就違紀事實,孫小美於16年5月18日與劉小璐設立英堡公司,擔任英堡公司股東,並於16年10月9日變更股東身份,且三星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孫小美多次利用工作時間與英堡公司股東及學員家長進行微信聯繫,從事與英堡公司相關事務,同時在工作期間收取英堡公司學員學費,足以證實孫小美在職期間擔任其他公司股東及兼職的違紀事實。

就解除依據,三星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實《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公示執行,孫小美應當知曉員工手冊相關內容。此外,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孫小美未經公司允許不得兼職,故三星公司可依據該《員工手冊》條款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員工實施管理。

就解除的程序而言,三星公司已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告知孫小美,給予孫小美申辯的機會,且已告知工會,已履行徵求工會意見的程序性義務。

從管理性依據、孫小美行為與處理過程來看:孫小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具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三星公司系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正當行為,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孫小美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孫小美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手冊》系經過被上訴人全體員工討論並與工會委員會協商後通過,並予以公示,應當認定孫小美知曉《員工手冊》的內容,孫小美作為勞動者,理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孫小美於16年5月18日與劉小璐設立英堡公司,擔任英堡公司股東,並於16年10月9日變更股東身份,孫小美多次利用工作時間與英堡公司股東及學員家長進行微信聯繫,從事與英堡公司相關事務,同時在工作期間收取英堡公司學員學費,足以證實孫小美在職期間擔任其他公司股東及兼職的違紀事實。

三星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具備相應的事實依據,且符合《員工手冊》的關於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就解除的程序而言,三星公司已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告知孫小美,給予孫小美申辯的機會,也履行了徵求工會意見的程序性義務,因此三星公司解除其與孫小美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孫小美主張三星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7)蘇05民終9021號

【實務要點】

1、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需履行民主程序,且需公示或告知員工。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公司需有證據證明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事先通知工會。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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