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正雲 我國首部爲「酒文化」立法的地方性法規呼之欲出!

地方立法

6月8日,瀘州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並通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髮展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說明――至此,我國首部為“酒文化”立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通過二審。

二個月前(4月2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髮展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表決通過了《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了市政府以及起草單位所做的大量工作,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及時將《條例(草案)》在瀘州日報、瀘州新聞網和瀘州人大網發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併發送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在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法制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統一審議。

雷正雲 我國首部為“酒文化”立法的地方性法規呼之欲出!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瀘州地處中國白酒金三角核心腹地,享有“中國酒城”美譽。瀘州酒業,始於秦漢,興於宋唐,盛於明清,發展在新中國,與源遠流長的巴蜀酒文化一脈相傳,歷經千年發展,瀘州誕生了“濃香鼻祖”“醬香典範”兩大名酒,留下了明清時期國寶窖池群、釀酒老作坊、傳統純糧固態發酵釀造技藝等歷史文化資源,為“酒城”注入文化基因和發展活力。

瀘州市雖然在打造“中國酒城”方面取得了諸多成效,但是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的保護髮展面臨許多問題:

一方面,城市建設與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存在矛盾。瀘州主城區範圍內分佈著大大小小的老作坊、老窖池,如:瀘州老窖營溝頭、皂角巷、小市等幾個主要遺產區都位於主城區,在城市發展建設過程中,這些遺產區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破壞,但城市發展是必然趨勢,如何平衡城市建設與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保護間的關係是一大難題。

另一方面,自身對白酒歷史文化的發掘、保護和發展不夠重視,瀘州市的酒文化建設還處於較低水平。縱觀國內其他白酒產區:

貴州省仁懷市以茅臺鎮為核心,統一規劃打造了“中國酒都”,在國內率先實現了白酒文化旅遊目的地建設,並設立貴州酒文化博物館,大力發揚民族酒禮酒俗;

江蘇省宿遷市對其白酒歷史文化進行大力挖掘和宣傳後,大力發展酒文化旅遊,每年吸引數十萬人到洋河酒廠參觀,積極搶佔白酒文化和品牌高地;

山西省以“傳承國寶,清香久遠”為宗旨,建立中汾酒城,遊客可以親眼目睹汾酒製作過程,設立汾酒博物館,全面展示汾酒4000多年的發展歷程,突出汾酒在中華酒文化中的獨特地位;

宜賓市大力支持五糧液公司與四川理工學院合作共建白酒學院,培養酒業人才。

瀘州市雖然每年舉行“酒博會”,瀘州老窖每年舉行封藏大典,但是,瀘州市擁有的優質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仍沒能得到充分的挖掘、宣傳和利用,與瀘州白酒產業的融合發展不足,使得“中國酒城”的城市品牌形象不夠飽滿,瀘州酒在消費者心中的認知度和認同度不夠高。

白酒是瀘州的優勢產業,底蘊深厚,賦予白酒文化內涵,既能培育瀘州白酒品牌,又能最大限度實現瀘州白酒的價值,還能提升“中國酒城”的城市品牌形象。

目前,國內尚無關於酒文化保護髮展方面的法律法規,瀘州率先立法,會產生積極的宣傳引導效用和示範效應:

一是讓消費者真正認識瀘州酒的價值所在,讓文化內涵成為“瀘州酒”的品牌標識和代名詞;

二是督促和引導企業加大對老作坊、老窖池和傳統固態發酵釀造技藝等方面的保護和傳承,進而鞏固提升瀘州酒的整體品質,強化市場中“瀘州酒就是好酒”的質量印象;

三是通過對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的保護來實現酒業人才的培養。四是有助於解決城市建設與白酒歷史文化保護髮展之間的衝突。

二、制定《條例》的“上位法”依據及主要內容

制定《條例》的“上位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條例(草案)》共三十四條,規定了立法宗旨、適用範圍、概念、基本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社會團體、專家委員會、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名錄保護制度、不可移動物質文化的保護、可移動物質文化保護、技藝保護、技藝代表人保護、習俗保護、科技手段保護、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區、教育實踐、白酒歷史文化傳承發展、文化創作研究、表彰和獎勵、法律責任、實施細則、施行時間等。

(一)關於體例

《條例》主要針對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而瀘州有實際需要的內容,在體例上不設章節,而是立足於需要保護和發展的內容,採取條款式對老作坊、老窖池、古遺址、釀酒技藝、習俗等進行規定。

(二)關於保護範圍

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內涵豐富,但是《條例》沒有包含所有內容:一是因為有的內容不易量化或不適宜用法律條文表述,如白酒生產原料、土壤、水、氣候、環境等內容;二是因為受限於地方立法權限,瀘州市立法權僅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三個方面的事項,如白酒地理標誌、白酒品牌、商標、外觀設計專利等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未列入本《條例》。

(三)關於老作坊、老窖池、古遺址保護

雷正雲 我國首部為“酒文化”立法的地方性法規呼之欲出!

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資源豐富,擁有多處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了解決部分老窖池被破壞、老窖池中的老窖泥、窖皮泥被取走、出賣、部分老作坊周邊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等問題,《條例》將符合條件的老作坊、老窖池、古遺址列入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名錄,對老作坊、老窖池、古遺址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對破壞老作坊、老窖池和古遺址的行為規定了罰則。

(四)關於白酒釀造工具、酒具和文獻保護

為了解決因收藏不規範導致文物損毀、滅失等問題,《條例》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應當依法取得、合法流轉、妥善保管文物;鼓勵自然人和法人依法設立博物館、陳列館,或者向博物館、陳列館捐贈和出借文物。

(五)關於技藝和技藝代表人保護

為了保護白酒釀造傳統技藝和技藝代表人,《條例》將技藝代表人列入保護名錄,並鼓勵和支持技藝代表人傳承和創新白酒傳統釀製技藝,鼓勵和支持技藝代表人及其所在單位建立傳承培訓基地,採取收徒、培訓等方式,開展傳承、交流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六)關於習俗保護

為了傳承、發展、傳播優秀的酒習俗,擴大白酒歷史文化在群眾中的影響,《條例》將每年3月份定為“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宣傳月”,鼓勵和支持開展“二月二封藏大典”等白酒傳統民俗慶祝活動;鼓勵和支持在博展會、展銷會中展示傳統白酒習俗。

(七)關於白酒歷史文化傳承發展

為了使白酒歷史文化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開發,《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支持開發具有獨創性、有重大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白酒文化項目,打造白酒歷史文化品牌,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條例》明確規定,支持擁有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的企業與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合作共建教學實踐基地,鼓勵技藝代表人到學校兼任教職、授徒傳藝,培育和弘揚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傳承發展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條例》鼓勵和支持白酒歷史文化研究機構、其他學術團體、單位和個人從事瀘州白酒歷史文化的考察、收集、研究和文藝創作。

(八)關於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區

為了將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相對集中的區域,進行統籌規劃,實現協調發展,《條例》規定了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區制度、保護區設立條件、程序和保護措施,並對在保護區內生產、建設和開發時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進行處罰,避免在開發過程中破壞白酒歷史文化資源。

三、二審對《條例(草案)》審議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條例(草案)》的題目和架構

調研過程中,有政府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的題目中的“白酒歷史文化保護髮展”不符合立法技術規範,應當將“保護髮展”分開表述,在二者之間增加一個“和”字作為連接介詞,會使題目的表述更加符合語法規範,同時更加突出發展的重要性和立法本意。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的題目修改為“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和發展條例”

常委會法工委在研究和修改《條例(草案)》過程中,為使《條例》更能體現地方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根據調研中發現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在白酒歷史文化名錄保護、創新和發展方面新增和細化了部分內容,將原來未設章節的草案條款從三十四條增加至四十八條。

(二)《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

調研過程中,有部分專家認為,瀘州的白酒歷史文化底蘊深厚,保護和發展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有助於提高瀘州市的文化軟實力,推動瀘州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一條的“保護和發展白酒歷史文化”與“促進瀘州經濟社會發展”之間,增加“增強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和影響力”,此外還應當將《四川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作為“上位法”依據寫入條例。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這些意見,建議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和發展瀘州白酒歷史文化,增強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和影響力,促進瀘州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白酒歷史文化的概念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專家認為,《條例(草案)》第三條有關白酒歷史文化的概念過於籠統,與條例關於名錄進入的規定有重複,且沒有充分體現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的地方特色,應該做適當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認為,白酒歷史文化的概念目前在學術界還沒有一個較為全面、準確和統一的表述,但是根據本條例制定的需要,結合瀘州白酒歷史文化的特點,給予適當的界定是可行且必要的,可以刪除重複的規定。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此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白酒歷史文化,指與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相關,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能夠反映和體現瀘州特色的各類物質和非物質文化表現形式的總和。”

(四)政府和部門職責

有部分專家提出,市政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以便協調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和發展工作,同時,《條例(草案)》中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的概念不甚明確,且缺乏與城鄉規劃的銜接機制,建議明確編制主體和與城鄉規劃的銜接機制。

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此意見。建議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白酒歷史文化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和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並增加一款“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經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和協調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和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的部門不明確,建議在部門職責中,明確列出《條例(草案)》涉及的主要部門。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將白酒歷史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工作分別賦予文化和酒業兩個主管部門是不恰當的,不利於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開展,應當將文化部門作為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還應當明確將商務、規劃、住建、財政、教育等重要的政府部門列出,要求其在各自的工作領域做好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和發展工作。

據此,建議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和發展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務、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教育、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和發展工作。”

雷正雲 我國首部為“酒文化”立法的地方性法規呼之欲出!

(五)名錄保護

進入名錄的條件

在調研過程中,有部分專家指出《條例(草案)》中有關列入名錄的條件不夠明確,重點不突出、內容有遺漏,建議根據濃香型釀酒重點在窖池發酵,醬香型釀酒重點在作坊空間發酵,清香型釀酒重點在技藝方法,這三種香型的釀酒工藝都強調儲酒空間的重要性等特點,在名錄條件中充分體現瀘州白酒歷史文化的特色。同時,根據文物部門的意見,持續使用三十年的濃香型窖池、持續使用三十年的作坊和儲酒空間已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應當予以保護。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這些意見,建議修改為:(一)已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能夠反映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的老窖池;或者持續生產濃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產的老窖池;(二)已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持續生產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產,能夠表現白酒傳統釀造過程的老作坊;(三)已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具有陳釀功能的儲酒空間;或者能夠反映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持續使用三十年以上且仍在使用的儲酒空間。

進入名錄的程序

在調研過程中,有政協委員認為,《條例(草案)》對進入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名錄的程序規定過於寬泛,缺乏可操作性。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了讓更多具有保護價值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進入名錄,需要對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的普查、收集和整理進行規定,對不同性質、不同種類的文化資源如何進入瀘州市的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名錄,需要對程序作出詳盡的規定,便於操作。

因此,建議修改並增加兩個條款,除了規定政府部門的收集整理職責外,還分別規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線索和資料的權利,自動進入名錄的資源種類以及進入保護名錄申請程序。

對物質文化的保護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和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對於尚未確定為文物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應當設立保護標誌,並建立檔案的規定不夠全面,建議對凡是進入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名錄的老作坊、老窖池、古遺址等,無論其是否屬於文物,都應當設立“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修改為: “對進入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名錄的老作坊、老窖池、古遺址、儲酒空間等,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建立記錄檔案;未經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動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

在調研過程中,有部分專家提出,對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老作坊、老窖池、古遺址、儲酒空間,在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時,應明確劃定的主體和程序。

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此意見,建議將相關內容修改為:“已經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由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在調研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的名錄保護的措施和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強,要明確企業責任主體,否則會使名錄保護制度流於形式。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此意見,建議新增三條,設定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持續、合理使用白酒歷史文化物質資源的義務,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大了進入名錄的物質文化資源以及與之相關的生產原料、環境的保護力度,從而達到全面有效保護的目的。

對非物質文化的保護

雷正雲 我國首部為“酒文化”立法的地方性法規呼之欲出!

在調研過程中,有專家提出,《條例(草案)》中規定對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進行保護是一項創新的制度設計,但由於只規定了技藝代表人的概念,所以顯得過於原則,應當細化和完善,增加可操作性。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一方面,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制度可以壯大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的傳播傳承力量,另一方面,可以將技藝代表人和國家、省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傳承人進行有效的制度銜接,將技藝代表人作為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的後備力量,因此,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很有必要。建議新增三條,分別規定技藝代表人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名錄的退出

在調研過程中,有政府部門提出,《條例(草案)》對於保護名錄的退出情形和方式過於籠統,應當予以細化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此意見,建議修改後分別表述為在用的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等物質文化資源應當退出的情形和技藝代表人資格終止和退出名錄的情形。

(六)區域性整體保護

在調研過程中,有政府部門和專家提出,《條例(草案)》關於保護區制度的規定,設置條件不科學,且沒有考慮與城鄉規劃的銜接問題。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此意見,規範了設立條件和程序,並增加了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的內容。

(七)酒城、酒鎮和酒莊文化

在調研過程中,有政協委員和專家提出,應當將白酒歷史文化元素融入城市規劃和建設,將酒鎮、酒莊作為創新發展白酒歷史文化的形式寫入條例中。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新增兩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融入白酒歷史文化元素,營造酒城文化氛圍。在產業發展中,傳承和創新瀘州白酒歷史文化。”“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開發。鼓勵和支持採用酒鎮、酒莊等新形式,傳承、創新和發展瀘州白酒歷史文化”。

雷正雲 我國首部為“酒文化”立法的地方性法規呼之欲出!

(八)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

在調研過程中,有政府部門和白酒企業提出應當增加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資源豐富、名優品牌眾多,地理標誌和集體商標能很好的傳承和保護白酒歷史文化,促進白酒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對加強白酒歷史文化的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雖然地理標誌和集體商標保護屬於知識產權法保護的範疇,是否屬於瀘州市地方立法權限有爭議,但可以借鑑《鎮江香醋保護條例》的立法經驗,規定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督促政府積極作為,更好的保護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資源。

據此,法制委建議新增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白酒歷史文化相關的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保護,積極推進建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機制。”

(九)關於法律責任

有專家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的處罰情形與設定的行為模式和義務不一致,建議修改。

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採納了此意見,將相關條文修改為四個條款,分別對應條例規定的行為模式和義務;同時,增加了對損壞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功能和不履行技藝代表人義務的處罰。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雷正雲/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