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砍伐7.8畝杉樹 男子因濫伐林木罪被判刑

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砍伐自家山場的杉樹沒想到也構成了犯罪,全某洪為自己不懂法感到後悔。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濫伐林木案,被告人全某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 000元。同時對被告人全某華違法所得10 000元予以追繳。

上世紀八十年代,全某華的父親在桂陽縣某山場的責任山栽了一片杉樹,後該責任山的杉樹林分給了全某華的弟弟全某清,因全某清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起常年在外打工,該片杉樹林一直由全某華管護,並約定該片杉樹山為兄弟倆共同所有。

2016年春節期間,全某華的弟弟全某清回家過年,親人們勸全某清在老家建房子,因缺資金,全某華提議將山場的杉樹砍掉賣錢用來建房。

在清明期間,全某華再次打電話給全某清, 全某清同意砍掉山場的杉樹造林,並把砍樹賣樹的事宜全權交由全某華負責。

全某華到鄉政府申請辦理採伐林木手續,但被告知該山場的杉樹辦不了採伐手續。

2016年5月份,全某華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僱傭村民將山場的杉樹全部砍伐,並賣給外地木材商販。

經鑑定,全某華採伐林木面積7.8畝,採伐方式為皆伐,被伐樹種為杉木;被伐立木蓄積60立方米,材積41立方米,經濟價值41 820元。

案發後,全某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實,並上繳違法所得10 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全某華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擅自採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鑑於被告人全某華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屬自首,且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並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酌情可從輕處罰,結合社區矯正意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因此,在砍伐林木前,一定要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採伐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樹種、面積等進行採伐,否則即使是砍伐的自家林木,也會受到法律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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