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來了!今後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將更嚴,藥師成爲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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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3部門聯合制定了《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規範》共包括7章23條,對處方審核的基本要求、審核依據和流程、審核內容、審核質量管理、培訓等作出規定。通過規範處方審核行為,一方面提高處方審核的質量和效率,促進臨床合理用藥;另一方面體現藥師專業技術價值,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為患者提供更加優質、人性化的藥學技術服務。

《規範》要求,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

《規範》明確,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總則

審核的處方包括紙質處方、電子處方和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基本要求

第四條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

第五條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六條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進處方審核信息化,通過信息系統為處方審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電子處方,以及醫學相關檢查、檢驗學資料、現病史、既往史、用藥史、過敏史等電子病歷信息。信息系統內置審方規則應當由醫療機構制定或經醫療機構審核確認,並有明確的臨床用藥依據來源。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信息系統相關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藥品、患者用藥等信息洩露,做好相應的信息系統故障應急預案。

審核依據和流程

第十條處方審核常用臨床用藥依據:國家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臨床診療規範、指南,臨床路徑,藥品說明書,國家處方集等。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流程:

(一)藥師接收待審核處方,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審核。

(二)若經審核判定為合理處方,藥師在紙質處方上手寫簽名(或加蓋專用印章)、在電子處方上進行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簽名後進入收費和調配環節。

審核內容

第十三條合法性審核。

第十四條規範性審核。

(二)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三)條目是否規範。

1.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2.中藥飲片、中藥注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5.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7.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

第十五條 適宜性審核。

(一)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

2.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3.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

5.是否有重複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複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藥禁忌: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及藥物過敏史禁忌證、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

8.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適宜,靜脈輸注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病名和證型)是否相符;

2.飲片的名稱、炮製品選用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註等是否完整、準確;

3.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審核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處方審核質量管理以自我監測評價為主,以行政部門干預評價為輔。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對其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質量進行檢查評價。

第十七條開展處方審核應當滿足以下必備條件:

(一)配備適宜的處方審核人員;

(二)處方審核人員符合本規範第五條要求;

(三)具備處方審核場所;

(四)配備相應的處方審核工具,鼓勵醫療機構建立處方審核信息系統;

(五)制訂本機構的處方審核規範與制度。

第十八條建立並實施處方審核全過程質量管理機制。

(一)審核過程追溯機制:醫療機構應當保證處方審核的全過程可以追溯,特別是針對關鍵流程的處理應當保存相應的記錄。

(二)審核反饋機制: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並有相應的記錄。

(三)審核質量改進機制:針對處方審核,建立質量改進機制,並有相應的措施與記錄。

第十九條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至少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干預率、處方合理率等。

培訓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對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本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規程等;

(二)藥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從事中藥處方審核的藥師,還應當培訓中醫藥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第二十一條負責處方審核的藥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補充、拓展知識和能力,提高處方審核水平。

附則

第二十二條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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