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能得到賠嘗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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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問題可以具體點更好,我希望知道用人單位是在哪種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有利於判斷。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法律解說:

一)企業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一是企業主動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二是企業原因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破產、解散、責任關閉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企業主動終止勞動合同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一是:員工退休,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是:員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蹤;

三是:員工違法違規。

三:如果符合得到賠償金的情形,法律規定按以下標準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結論

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企業是在何種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這個有利於判斷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賠償金,希望你可以留言說說具體的原因。如果沒有上述提到的特殊情況,一般企業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希望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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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最可靠的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企業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時,需要賠償的情形,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以及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時的情形。

1、員工的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如果是員工的責任,企業可以少賠償或者不予賠償。如果由於員工的責任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有權力選擇追究,並要求員工彌補企業損失。協商一致的除外。

2、雙方無責任:如果企業在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並沒有侵害企業或者員工權益的情況出現,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個人權益。其補償標準,是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一次性給予員工賠償。

3、企業的責任:如果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時,責任在企業,員工可以要求補償標準的2—3倍額外賠償。

4、社會保險規定:不管是以上哪種情況,員工都有權要求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在職時的“五險一金”等社保獎金,以保障勞動者的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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