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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第八十五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4840号

王沛兴(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本院受理原告吴夏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8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40000元利息),合计8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4870号

沈舒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军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87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本金肆万元(40000元),另要求支付按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11月12日算至2018年6月12日)计5600元,共计归还借款本息45600元,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2、要求被告2对此借款本息负共同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866号

宣金波(杭州富阳区常绿镇青龙村庙后):

本院受理原告蒋伟良诉被告宣金波、杭州富阳万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宣灿法、王英、倪夏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六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支付欠款264560.27元,并按同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6月27日止本息还清日止的逾期利率损失;二、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4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627号

蒋云山(杭州市下城区岳帅里):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哲富、蒋云山、秦志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对富阳市钱塘造纸厂的借款本息334418.2元承担偿还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2018)浙0111民初4411号

楼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菜市街6号):

本院受理原告金玉娟与被告楼燕、袁泽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金玉娟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2日9时4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588351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3160号

沈继民(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沈家弄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楠恒诉被告沈继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沈继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07097.86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上述款项,不足或不能赔偿部分由被告沈继民承担,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交通审判第2号法庭(杭州市富阳区新桥新路58号 交调中心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韩亚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庭

(2018)浙0111民初4854号

邵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9 843.97元(包括本金19 277.5元、利息558.48元、罚息7.9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4 553.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 420.81元(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19 843.9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56 318.18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刘珍玲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4534号

汪志刚(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洪家塘村洪春):

本院受理原告汪苏娣与被告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汪苏娣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624号

倪国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毛国华与被告倪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毛国华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木门买卖款11630元;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205号

骆根元(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赵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耀鑫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 35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 000元(按每月500元计算,自2017年1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止,共计16个月,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鲍硕玮

联系电话:0571-5883567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7)浙0111民初7936号

罗勇(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钦贤罗家)、

桐庐欧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庐县江南镇三联东路55号):

本院受理原告汪晓华诉被告罗勇、桐庐欧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9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罗勇归还原告借款1 000 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从2014年11月29日计算至2017年9月17日为682 000元),合计1 628 000元;2、判令被告罗勇支付律师费25 000元;3、判令被告桐庐欧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7)浙0111民初7938号

本院受理原告汪晓华诉被告罗勇、桐庐欧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9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罗勇归还原告借款250 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从2016年6月17日计算至2017年9月17日为76 166.67元),合计326 166.67元;2、判令被告桐庐欧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7941号

本院受理原告汪晓华诉被告罗勇、桐庐欧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94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罗勇归还原告借款400 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从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7年9月17日为166 933.33元),合计566 933.33元;2、判令被告桐庐欧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382号

徐红军(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渡船埠):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兰诉被告徐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2018)浙0111民初4383号

徐红军(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渡船埠):

本院受理原告包爱娟诉被告徐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868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诉被告夏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另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535号

汪志刚(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洪家塘村洪春):

原告汪苏娣诉被告汪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手表二块,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6500元(手表二块共1500元,金戒指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舒遥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2018)浙0111民初4768号

孙淑华(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甑山坞)、

陈延娜(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甑山坞):

原告李有财诉被告孙淑华、陈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1、2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6000元整,并支付利息5760元(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借款利息5760元整),及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57号

杭州富阳经纬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龙与被告张志成、浙江神舞石化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经纬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兴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被告张志成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 许珊珊

(2016)浙0111民初3984号

徐郁彪、顾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九字弄5幢)、

富阳恒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437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忠诉被告徐郁彪、顾婕、徐建林、富阳恒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984号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5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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