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何只借了5万,却差点搭上了我的房子?

来源 | 静安检察

案例:为何只借了5万,却差点搭上了我的房子?

要想弄清楚虚假诉讼和“套路贷”,先来看两组概念: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证据与法律证据。

客观事实是被客观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法律事实是被法律证据证明了的事实。

客观证据是能证明客观事实成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证据;法律证据是用合法手段取得的能证明法律事实存在的证据。

弄清了上述概念后,我们就能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理论上有一致的可能性,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客观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不能成为法律证据,从而使得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两者可能会存在较大差距。

比如:甲借钱给乙(客观事实)。若甲遗失了借条,又无其他转账记录,现乙赖账并否认借款一事,那么甲借钱给乙(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就可能不一致,甲或许就不能通过催讨诉请获得胜诉。

再比如:甲没有借钱给乙,但威逼乙写下借条,后凭此借条诉讼获胜。此案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出现巨大偏差,这是民事虚假诉讼中的一种形态。

那么“套路贷”在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是怎样表现的呢?一起来看个案例吧:

案例:为何只借了5万,却差点搭上了我的房子?

2015年,名牌院校毕业的小明因诸事不顺打算出国留学,尚缺5万元,恰在马路边拾到一个“小额贷款”A公司的传单,说只要有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即可立即帮忙解决资金问题。小明立即致电咨询,一来二去,双方谈妥:A公司借给小明5万元,借期一个月,但合同上要写借15万元,逾期不还即按15万借款归还。小明上交了身份证、房产证,签了15万合同准备拿钱。

A公司先确认小明名下有房且未出租后,立即派专人陪同去银行“走账”,15万入小明账户后立即拿走了10万元,只留5万元给小明,且扣除8千元手续费及7千元保证金,最后小明到手只有3.5万元。

一个月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可小明还没筹到还款,转眼5万变成了15万借款。此时,A公司“好心”地给小明介绍了B公司,说B公司愿意代小明还15万,但要签一份30万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一个月的还款期限。

走投无路的小明在对方的威逼下只能答应,与B公司签下合同后,B公司就如A公司一样,将30万钱款打入小明账户“走账”,还A公司15万,加上扣除部分手续费和保证金后,小明到手所剩无几。转眼15万变成了30万,而这前后不过二个多月的时间。

又过了一个月,小明更无力还30万,B公司如法炮制介绍了C公司代还B公司30万,但要与小明签订60万的借款合同……至此,5万借款层层累加,转眼变成了60万。小明的房产证也从A转到B,又到了C公司,最后,C公司将小明唯一的房屋“网签”出租了。

三家公司当然不是慈善家。随后,C公司就此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小明,诉请还款60万,并聘请了律师,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C公司的请求。鉴于小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最终只能执行其唯一的房产,此时的小明彻底崩溃了。

深陷“套路贷”陷阱

走投无路来申诉

案例:为何只借了5万,却差点搭上了我的房子?

走投无路的小明家人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简称“民行科”)申诉。与此同时,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根据举报,将A、B、C公司、C聘请的律师一起抓获,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这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借5万变成借60万,再到虚假民事诉讼,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该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以诈骗罪获刑。

在此过程中,C公司聘请的律师害怕担责,向法院撤诉获准。民行科接到申诉后,经调查研究阅卷,与法院承办人沟通,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当事人等,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涉嫌虚假,该诉讼系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现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其在实体上并未彻底消灭原告的诉权,该准许撤诉的裁定应属违法,遂向二分院提请抗诉,二分院支抗后,二中院已将该案裁定发回重审。

检察官说法

案例:为何只借了5万,却差点搭上了我的房子?

A公司“好心”借钱给你,并引诱你签下大于借款金额的合同,然后“走账”,你到手只是区区小钱。当你无力还债时,A公司又帮你“平账”,并把B公司介绍给你,然后B公司又介绍C公司给你,如此一层套一层,结果越套越深,借款越借越大,直到你根本无法还清,真的是“套死你、没商量”,这就是“套路贷”

目前“套路贷”案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组织化明显。涉案人员较多,分工明确,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组织;

二是犯罪手段程式化。用非法手段保留所谓“真实证据”,再通过“虚假诉讼”占有他人财物;

三是涉及罪名多样化。在出借钱款、催讨债务过程中,被告人的手段行为很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

“套路贷”是一种当事人之间仅存在部分的客观事实,比如本案,小明实际借到手3.5万元是客观事实,但仅是本案的部分客观事实。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获取被害人的更多利益,通过一系列的非法手段演变成了借款60万元,捏造案件事实,采取看似表面合法的取证方式,取得与客观证据完全不相符的法律证据,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法律关系、隐瞒真相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从而获取不当利益或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也即老百姓口中俗称的“打假官司”。

在此,检察官建议将预防前移,应急借钱尽量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对于合同金额高于实际金额的,签署合同时务必谨慎。

静安区院民行科工作

近年来,民事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不仅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严重影响,而且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

2017年以来,为进一步形成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打击和震慑,静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的干警们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职能,2017年共受理虚假诉讼领域民事监督案件6件,其中提请抗诉4件,均获分院支抗;向静安公安分局移送涉嫌“套路贷”犯罪线索2件,立案1件。

相关法条民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刑事部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经过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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