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蘭蘭案是再審審查不是審查

按照法院給出的案號是(2018)黑刑申17號,也就是說申字號是提交材料,接收材料進入審查,而再審是再字號,也就是說目前湯蘭蘭案只是在申訴審查階段而沒有進入再審。

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中,出現哪些情況時可以申請再審?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對於再審案件,如何確定具體審理的程序以及具體審理的法院?再審程序的確定:

1)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再審法院的確定:

1)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審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上級法院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查找;經協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再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人提交的新證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再審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是否符合再審立案的規定。

所以目前這個案件只是法院受到申訴資料而已,再不再審還要對相關材料審查後才能確定,媒體不能為帶流量吸引眼球故意混淆是非。

總之一句話:受理再審申請與決定再審,差距可不是十萬八千里。

湯蘭蘭案是再審審查不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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