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16問!

導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是啥?什麼情況下需要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想必各位還心存疑慮,通過下面的16個問答來幫助各位Get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重點,一期來看看吧~

1.

Q:哪些主體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A: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未到位的機構不得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

Q: 私募基金管理人什麼情況下需要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備案或者報告?

A: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或報告:一是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二是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情況;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

3.

Q: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要求是什麼?

A: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如實申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4.

Q:私募機構申請機構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A:不影響。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需做好相關事實陳述,說明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

5.

Q: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同時選擇多種機構類型和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A:不可以。監管規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專業化經營,切實建立有效機制以防範可能出現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提升行業機構內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等機構類型,以及與機構類型關聯對應的業務類型中,僅選擇一類機構類型及業務類型進行登記。只可以備案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6.

Q: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是否可以申請登記成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包括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在內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

A:可以。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認識到培育機構投資者基礎以支持股票市場的深度和流動性的重要意義,中方承諾採取上述措施支持資本市場的發展。

7.

Q:私募機構的關聯方是否可以申請登記為與私募機構相同類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A:不可以。若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確有經營多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實際、長期展業需要,可設立在人員團隊、業務系統、內控制度等方面滿足專業化管理要求的獨立經營主體,分別申請登記成為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8.

Q: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如果與已登記的管理人存在關聯關係的,是否必須披露?

A:是的。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律師事務所必須對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的事項進行核查,若有,法律意見書中要說明情況,並核實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9.

Q:沒有管理過基金的機構是否可以在基金業協會登記?

A:符合條件的可以。協會優先登記有管理基金經驗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對於沒有管理過基金的申請機構,協會除核對其是否如實填報申請材料、申請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的誠信信息外,還將通過約談高管人員、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查。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此類機構,協會予以辦理登記:一是高管人員具有相應的投資管理從業經歷;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三是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10.

Q:外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納入登記備案範圍?

A:應區分兩種情形,一是外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二是外資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暫不納入登記範圍,鑑於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是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前提條件,不能從上市境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

11.

Q:開展民間借貸、小額理財、眾籌等業務的機構,同時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如何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A: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範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2.

Q: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和經營範圍的要求?

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資 管理”、 “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13.

Q: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履行登記手續的後果是什麼?

A:根據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

14.

Q: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須有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沒有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後果是什麼?

A:是的,必須有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已登記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登記未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登記未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15.

Q: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存在哪些不予登記的情形?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及相關自律規則,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規定的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6.

Q: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A:經登記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業協會申請註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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