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扣除原發病參與度,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

劉某為其小型轎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並投保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保險期限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

2016年11月27日18時20分許,劉某駕駛小型轎車由某縣城駛往該縣某鎮。途中,將路邊行人向某撞倒,造成行人向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劉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向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向某的死亡原因交通事故是主要原因,向某已年滿65週歲,年齡較大,有高血壓等多種原發病,因同意賠償向某死亡費用的70%。

向某親屬不同意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2017年7月18日,死者親屬以某財產保險公司、劉某等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460981.4元。

保險公司,扣除原發病參與度,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

法院判決不支持保險公司主張的依據:

從交通事故受害人發生損傷及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發系肇事者王陽駕駛機動車穿越人行橫道線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碰擦行人榮寶 英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系受害人榮寶英被機動車碰撞、跌倒發生骨折所致,事故責任認定榮寶英對本起事故不負責任,其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後果的 造成均無過錯。雖然榮寶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質疏鬆僅是事故造成後果的客觀因素,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受害人榮寶英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沒有 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同時,機動車應當遵守文明行車、禮讓行人的一般交通規則和社會公德。本案所涉事故發生在人行橫道線 上,正常行走的榮寶英對將被機動車碰撞這一事件無法預見,而王陽駕駛機動車在路經人行橫道線時未依法減速慢行、避讓行人,導致事故發生。因此,依法應當由 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引發的全部賠償責任。

向某死亡案几乎與案例24號完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案例,各級人民法院應否參照執行?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該規定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按該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指導案例,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注意,是應當參照,而不是可以參照。

因此,法院對向某案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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