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微商」也要小心了 電商立法擬納入監管 商家售假將負連帶責任

但一直以來,微商售假、無安全保障、無售後等問題屢見不鮮。6月1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微商擬被納入監管。

重慶商報記者日前就此對消費者、微商群體、電子商務專家進行了採訪,對微商銷售亂象以及未來可能存在的執法難點等內容進行了調查梳理。

做“微商”也要小心了 電商立法擬納入監管 商家售假將負連帶責任

現象:微商“套路”多,一不小心就中招 

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發佈的《2017中國微商行業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微商從業人員規模大約2018.8萬人,我國微商行業市場總體規模達到約6835.8億元。

微商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們的購物,但同時也滋生出大量的問題。記者聯繫到幾位曾被微商“套路”過的市民,採訪了他們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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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代購直郵,賣的確是歪貨 

進入夏季後,防曬霜成了無數女孩的標配,家住南岸區的胡琴最近卻因為買防曬霜被“套路”。

“你看嘛,這個防曬霜一看就是假貨。”6月26日,胡琴見到重慶商報記者,拿出自己從微商處購買的某品牌防曬霜,並展示出多張從網上下載的該品牌防曬霜真假對比圖表示,自己從包裝、蓋子、生產批號等進行對比,發現微商賣給了她假貨。

胡琴告訴記者,此前,自己從一個美妝網站認識了一名化妝品微商,這名微商時常在網站發佈一些代購信息,號稱貨品都是自己及家人從國外代購回來。

“或許一開始微商就是從我朋友圈看到我從哪個學校畢業,才和我套近乎的吧。”胡琴認為,自己被微商“套路”了。

九龍坡區的彭亮也碰到過被微商欺騙的事情。大約在一年前,他從某號稱果園直髮的微商那裡買了一箱越南芒果,根據微商提供的資料,該芒果的原價很高,現在是半價銷售,已經賣了幾百箱,好評如潮,一箱有10斤重,個頭比手掌大,果核薄,味道甜。

但彭亮後來收到的貨品裡,大的芒果只有一兩個,其餘全是小的,味道很淡,不好吃,而且去實體店一對比,發現更像國產芒果,價格還不比超市便宜。“花了實體店的錢,買到不如實體店的品質,下次就不會上當了。”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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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悠成代理,交錢還要發展下線 

渝北區的朱茜最近被作為微商的好友騙了。

故事要從一盒面膜說起。朱茜的一位好友在做微商,賣的是某進口面膜,售價650元/盒。朱茜的好友透露,成為代理後拿貨會特別便宜,更以自己舉例稱,其從用面膜到成為代理,現在已經是地區總代了。在好友的引導下,朱茜也對成為面膜代理產生了興趣。

“朋友說的是當了代理進面膜有折扣,進得越多越便宜,我一次性進1箱(10盒),價格600元/盒,如果我想拿到最便宜的進價——200元/盒,要進貨20箱(200盒)面膜。賣價是650元,中間差價就是代理掙的。”朱茜補充道,代理不用發貨,只用交錢囤貨,產品統一放到區域倉庫由工作人員幫忙發。

可等朱茜真正註冊成為代理後,平臺又對其發佈了進一步的規定。“要求再拉5個代理註冊才能有提現,另外,新來的5個代理註冊後、賣了貨後,拉他們來的人有現金提成。同時,被新拉進來的代理也有再找5個代理的要求,如此往復。”看到需要不斷拉下線的規則,朱茜察覺不對勁,隨即停下代理工作,而繳的會費,和囤貨給的錢只能自認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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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買食品,吃過後才發現是“三無” 

微商的出現給了小作坊“創業”的舞臺,一些沒有實體店,沒有營業執照的個體,開始在朋友圈、微店售賣自制的產品。打著天然無添加的口號,包裝上看似精美,卻暗藏食品安全隱患。

劉先生是一款在朋友圈售賣的麻辣牛肉乾的常客。他告訴重慶商報記者,該牛肉乾在朋友圈銷售很火,自己從2016年就開始買這款牛肉乾,一罐130克的牛肉乾,售價超過30元。

記者根據這款牛肉乾生產企業的信息查詢發現,該企業工商註冊信息顯示為去年10月,經營範圍為“食品加工”。那就意味著,在註冊之前,該牛肉乾或許是家庭式小作坊生產的“三無”產品,沒有食品安全保障。

得知這一消息,劉先生想起微商們經常上傳的加工過程,還有一次吃到小竹籤的經歷。據他描述,加工的話,就是一個普通的大鍋,工人握著大鏟子攪拌,也沒看戴手套什麼的,看起來十分簡陋。有一次他吃到過一根類似小竹籤的東西,但是微商解釋是牛肉乾製作過程遺留的香料,類似於曬花椒時沒清理乾淨的小枝,在加香料時也一起倒進去了。“現在想起來可能是在不衛生製作環境下落入的渣滓,回想起來還是覺得有點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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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電商立法,微商擬納入監管 

根據商務部發布的《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報告2017》顯示,2017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29.16萬億元,同比增長11.7%;網上零售額達7.18萬億元,同比增長32.2%;電子商務服務業營收規模達2.92萬億元,同比增長19.3%。但電商快速發展長期伴隨著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6月19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綜合性法律法規有望出臺。

三審稿第十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中國電子商務專家服務中心副主任郭濤告訴重慶商報記者,將微商等納入到監管範圍之中,有利於推動電商、微商行業健康良性發展,使電商創業者明確履行管理責任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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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成投訴重災區,或是微商被監管原因

著名電子商務專家、重慶工商大學經濟貿易學院教授沈紅兵告訴重慶商報記者,電商經過野蠻生長後,近幾年成為消費者投訴重災區。而進入門檻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統的微商,更是亂象叢生。這些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信用擔保、無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微商一旦與消費者發生糾紛,往往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中消協公佈的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統計,2017年上半年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佔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3.1%,其中“微商”小店,進入門檻低,缺乏完善的管理系統,維權困難成為投訴新熱點。

此外,他表示,將電商、微商等納入統一的監管之下,也有利於後期進行電子商務稅收工作。

那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擬以立法形式將微商納入監管範圍之中,這將為微商行業帶來哪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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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搭售,“大數據殺熟”將不被允許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除將微商、網絡直播等領域的銷售活動納入歸屬電商經營者的範疇內,還在大數據“殺熟”、搭售、押金退等方面,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範。

針對在電商平臺預訂飛機票、火車票,支付時平臺卻在酒店、貴賓休息室等額外服務上默認打鉤的行為。三審稿予以明確回應: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若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推銷、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針對同一商家、同一產品,不同的消費者面對不同的價格的“大數據殺熟”現象,草案三審稿增加了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於曾經被消費者抱怨的“押金難退”行為,草案三審稿作出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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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電商平臺,商家售假負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大發展催生了多個第三方平臺,平臺間為搶佔客流對商家進行隱形要求,或簽訂獨家銷售合同,或以搜索降權、取消資源位等手段,脅迫商家不得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

對於這種行為,三審稿做出了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並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此外,在消費者最關心的假貨問題上,三審稿明確提出,商家售假將追究平臺連帶責任。詳細內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打假條款”的加入,或許預示著相關部門在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上,今後將更嚴密。

反應:企業“玩家”做好準備,個人“玩家”不知監管

目前,微商大致可分為兩類“玩家”,一種是個人微商,一種為企業微商。這兩種“玩家”面對即將到來的監管,是什麼樣的反應呢?

“微店對個體戶和企業設置的門檻不同,企業店鋪往往要求證照手續齊全。”重慶羽殼蛋糕負責人王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從2016年開始做蛋糕線上配送,開微店和官網商城,後來又開了一家線下店。由於“羽殼蛋糕”具備了生產資格、原材料入關檢疫資格等手續,在加強監管下,他們可以說是絲毫不會受影響。相較於企業店鋪,個人從業者在微商中佔很大比例。

趨勢:個體微店將減少,朋友圈微商監管仍困難

中國電子商務專家服務中心副主任郭濤認為,待《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之後,社交電商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規,在統一的平臺上監管效率會更高,也是一大趨勢。“那個時候依託於社交平臺的,還未準備全相關資質的個體商城、個人微店等,就得入駐第三方平臺接受監管。所以,監管之後,對個體微店可能影響比較大。”

需要注意的是,個體微店並不等同於在朋友圈打廣告的微商,不少朋友圈微商往往連微店都沒申請,很難受到監管。“人數太多,執法難,多數為個人行為,取證難。”郭濤說。

目前,電子商務法尚處於審議階段,內容細節還有增加的可能。郭濤認為,需要把微商的界定明確。他向記者詳細解釋,目前微商界定模糊,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將第三方平臺之外的都劃入微商,定義不明確,不利於將來執法。其次無細則,法律條款不僅針對微商,對於連微店都沒有的朋友圈微商代理取證監督難。

對此,沈紅兵持同樣的觀點,他建議,微商監管細則可以參考引用現有的法律條例,例如管理食品行業的微商,可以直接引用食品安全法裡相關的條例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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