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購買電動車務必看清標準,以免買到超標電動車而無法上路

根據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體要求,為全面預防和減少涉摩托車、電動車、行人交通事故的發生,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決定從3月19日起至年底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摩托車、電動車、行人交通秩序綜合整治行動。

市民購買電動車務必看清標準,以免買到超標電動車而無法上路

隨著城市經濟的飛速發展,市民交通出行呈現多元化,摩托車、電動車因其大眾化、輕便性等優勢,已成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是,近年來,部分企業為了獲取最大經濟利益,以滿足低收入群體出行需求為藉口,大量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而且部分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相關警示說明,誤導消費者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無需取得駕駛證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駛,嚴重危害了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據調查,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環節也基本不會被警示告知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時速已達到“機動車”標準,更有銷售商聲稱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完全可以按照非機動車上路使用。

超標電動車上路是此次整治的重點之一。長春交警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商家所銷售電動車的標準,以免不小心買到超標電動車,而無法上路行駛。

市民購買電動車務必看清標準,以免買到超標電動車而無法上路

自今年1月16日起,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委組織相關部門和企業共同制定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開始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委網站面向全社會公示。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新標準中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指標,並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進行了強制性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生產車輛,並作出合理警示。而消費者因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也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案例分析

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生產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5年7月1日20時20分許,浙江寧波徐某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奉化溪口鎮一交叉路口時,與行人孫某發生碰撞,造成孫某死亡。事後,死者家屬將肇事者徐某和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浙江鑽豹電動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經鑑定,肇事者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為二輪摩托車,屬機動車。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受害人家屬125萬元。

因肇事電動自行車屬於缺陷產品,發生交通事故後存在損害事實,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院判定由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鑽豹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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