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詳細指南:P2P跑路如何維權?

理清維權方向,踏出維權第一步,然後,見招拆招。

無論是15年年底被經偵介入調查的e租寶案,還是曾經轟動一時、涉案金額達1.2億的東方創投案,還是現在的P2P密集暴雷,P2P網貸在發展粗放、監管缺位、專門性法規闕如的階段,其高風險屬性至今已暴露無遺。

由此可見,P2P投資者往往在猝不及防時才發現自己立於懸崖邊上,回過神來方意識到自己深陷危險之境地。

最全詳細指南:P2P跑路如何維權?

那麼,投資者權利受到侵害時,應運用何種手段和途徑維權?以下是律師為投資者制定的維權指南,供投資者參考。

一、投資者維權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斷:是誰導致問題,責任主體是P2P平臺,還是融資者?

(二)需要明確:除非P2P平臺本身的設立目的就是為了捲款潛逃,否則從出現提現困難、跑路到被刑事處罰會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投資者在不同時期均有挽回損失的可能,但追償方式並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決方式應該多元,主要包括非訴協商、民事訴訟、刑事報案、刑事自訴、行政監管舉報、媒體介入等,整體策略是:看準時機、把握方向、主動出擊。

二、投資者維權第一步

無論是何種情形,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證據!

(一)證據的清單(初步)

1.借貸協議、擔保協議、註冊P2P平臺時的用戶協議、P2P平臺操作指南等約定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3. P2P平臺上公示及向投資者單方發出的融資者信息、借款標信息;

4. P2P平臺審核時保管的融資者信息、借款信息;

5. P2P平臺ICP/IP地址域名信息、註冊平臺的企業名稱及工商註冊所在地;

6.銀行匯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匯入賬號、P2P平臺記載的交易信息。

(二)證據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紙質文件外,P2P網貸交易的證據多為電子合同或平臺數據,當前司法審判也承認電子合同的效力。雖然電子合同並無要求辦理CA或時間戳認證,但如果平臺在交易時既已提供,應做好存檔;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截圖、公證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法院採信互聯網截圖證據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標的相關信息,投資者可要求P2P平臺提供。

至於銀行支付劃撥證據,投資者可以前往用銀行卡的開戶行調出賬戶流水單,並加蓋銀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流水單是否載明匯入方名稱及詳細賬號,如果未能顯示,投資者可要求銀行提供關於賬號所屬主體的證明。

(三)從證據中分析問題

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分析證據中的相關信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選擇管轄法院,制定非訴、訴訟、報案或自訴策略。

1.根據借貸合同、交易流水、平臺交易信息,判斷借貸關係是否成立生效;

2.根據平臺記載的借款人信息、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等,正確理解合同履行地後,選擇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4.根據匯入賬戶的名稱,可以判斷資金交易方式、平臺是否涉嫌違規操作甚至犯罪。賬戶名稱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網貸平臺的註冊公司、P2P網貸平臺的關聯公司或個別員工、不相關公司或個人。如果是第一種情形,應向第三方公司請求提供交易記錄證明,當前P2P平臺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時分為託管模式和通道模式,託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則涉嫌私設資金池,平臺有被刑事處理的風險。第二、三種情況也涉嫌私設資金池問題。第四種情形,則是投資者有可能掉到釣魚網站陷阱,即被騙子以混淆的網頁詐取錢財,投資者應及時與P2P平臺取得聯繫,確認是否向平臺或融資者匯入相應的款項。

三、投資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階段與救濟

(一)融資者逾期還款

投資者逾期還款的情形,比平臺跑路等問題更為多發,但維權方式相對簡單。投資者到期的債權得不到實現,有權依照約定向融資者主張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債權請求權有2年的訴訟時效限制。投資者可委託律師發函催告融資者償還債務。決定以民事訴訟維權的,投資者可委託律師起訴融資者。

1.如果P2P平臺就借貸行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或承諾,符合認定P2P平臺提供擔保情形的,投資者可將P2P平臺列為共同被告,主張由P2P平臺與融資者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該筆借貸交易發生時簽訂了擔保合同,可將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臺相關協議或公告中有載明可將債權轉讓予平臺,並由平臺追償債務的,投資者可以衡量個人成本後,作出是否轉讓債權的選擇。

4.如果融資者借款數額巨大、涉案投資者人數眾多,而P2P平臺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為該借貸標提供了擔保、或P2P平臺通過關聯方提供擔保、或融資者是P2P平臺的關聯方(未確定是否為虛設借款標吸存),借款未能償還將可能直接影響平臺的正常運營,那麼,投資者可以考慮以非訴協商的方式解決,委託律師參與談判,就融資者還款、平臺資金週轉和還款計劃等問題上達成協議,這可能比融資者失聯、平臺倒閉後追收債權更為明智,但在談判時,宜儘可能要求相關責任人為還款提供額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擔保。

(二)P2P平臺違規操作導致還款困難

當前P2P平臺違規操作,主要表現為違反《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P2P平臺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不得私設資金池的規定。違規操作往往表現為發佈虛標、拆標錯配、以新填舊、欺詐目的等。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操作,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P2P平臺出現還款困難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提現困難、跑路、停業、經偵介入,投資者應區別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維權方案。

1.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P2P網貸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是多元化的,有時通過協商談判也可以達到維權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訴協商的方式,主要是雙方或多方談判,協商結果最後將以雙方簽訂的還款計劃固定下來,而為保障該計劃的落實,一般會對還款標的新設抵押或擔保。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司法救濟是在P2P網貸糾紛發生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權威性、強制性決定了它是最終的救濟手段。債權受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選擇通過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論案件的處理是否涉及先刑後民的問題,均建議投資者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如果平臺虛設借貸標,實際借款人是平臺本身,投資者可以主張P2P平臺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合同撤銷權,但約定的利息因合同無效而無法主張;投資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徑直主張融資者賠償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P2P平臺有可能在投資者與融資者交易的過程中截留借款或還款的資金,投資者可以對平臺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資金佔用費或追究違約責任。因為管轄法院選擇、電子合同舉證、賠償費用計算與主張等方面具有一定難度,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協助民事訴訟,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

3.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佈機構調整,新設普惠金融工作部,將P2P網絡借貸納入監管範圍,由此結束了P2P領域無監管部門的尷尬局面。2015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發事件協作機制、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當合法權益受到P2P平臺侵害時,投資者可以向銀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4.向公安機關報案

受害的投資者在發現P2P平臺存在涉嫌犯罪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財物。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資者可委託律師整理已有證據及撰寫報案文件材料。進入刑事程序後,在證據收集和控制P2P平臺相關責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公安機關會盡可能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由於P2P借貸的受害者遍佈各地,涉及跨區域的案件處理問題,公安機關等亦具有不同地區協助辦案的優勢。儘管進入刑事流程,投資者將變得相對被動,但投資者仍需時刻關注刑事處理結果,因為並不是所有經偵介入的P2P平臺最後都被認定為犯罪,一旦P2P平臺被認定為無罪,投資者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免超過行使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限制;若P2P平臺最終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投資者亦須及時聯繫公安機關申請退還涉案集資額中屬於其個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經偵大隊也會對轄區內的P2P平臺進行突擊檢查,以應對當前P2P平臺違法犯罪多發、監管乏力的現狀,投資者在經偵大隊介入後因配合其偵察工作。

四、提請投資者注意,慎防維權時再掉新陷阱

作者陳北元 孫裕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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