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工时管理解惑,值得HR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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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工作性质特殊,内容和形式具有不确定性和自由决定性。在工作时间方面,采用普通劳动者的标准工时制不适合,而应该使用不定时工时制,世界各国大都采用的是这种方法。企业高管工作时间不定时,企业也不用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标准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虽然对高管工时管理有规定,但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惑。一是企业高管的范围界定,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企业把所有管理人员都纳入其中,容易出现一些争议。二是我国的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审批制,企业不定时工作制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批,批准的限制比较多,没有通过批准的企业,在高管工时管理方面容易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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