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監護人要擔責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要担责

陽光司法 德潤長清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要担责

案情簡介

原告尹某與被告孫某系同學關係。2016年1月4日,被告孫某與其他同學玩耍過程中不小心推倒了原告,造成原告右腳骨裂。原告之父尹某章與被告之父孫某華於2016年1月5日達成協議,內容之一是由被告方一次性支付原告誤工費及營養費3600元。此協議達成後,被告方一直未能自動履行協議,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履行協議內容。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要担责

裁判要旨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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