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惠:活跃公共生活,激发村庄内生动力

从村庄治理来看,公共活动还可以激发村庄内部整合,激活村庄发展潜力,激励村民主体性参与,无论是项目建设、精准扶贫,还是基层(党)组织建设都将切实嵌入村庄,化解“最后一公里”难题。

当下,在一些地方,乡村公共活动由大到小、从传统仪式性到现实治理性、由公到私等,都发生了萎缩。笔者调研发现,一些地方的仪式文化活动被打麻将等棋牌活动取代,治理性公共活动因搭便车、钉子户谋利等行为而遭侵蚀,互助性公共活动也远远比不上市场化“一条龙”式购买服务。乡村各类酒席攀比之风、借人情赚钱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村庄公共活动之所以萎缩,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城市化吸纳农村劳动力,乡村人口尤其是中青年群体外流,导致村庄人气寥落。例如,被称为东方狂欢节的火把节是彝族、白族等民族的传统节日,但由于外出务工者无法回村,节日的村庄已没有了繁花锦簇的氛围,尽显冷清。云南滇中农村办事时,只有“车程半日”的外出务工者才能回来参与,而出义务工和公益建设则只能依赖在村的少数村民。

其次,一些地方的乡村建设与乡村公共活动的需求错位,更多地着力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忽略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村民精神生活的需求,公共活动处于边缘化地位。某地一位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当地政府和村级组织将扶贫资金集中投入到农户建房和村庄基础设施,乡村文体活动的组织费用则十分不足。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乡村公共活动,也不能切中村民的需求,如农家书屋闲置、公共设施维护缺失等。由于缺乏场地与设施,村民办红白喜事、聚餐、家宴,只能选择到县城。

第三,乡村治理能力培育不足。乡村治理能力包括能动治理和消极治理两方面。能动治理是发展社会组织、促进乡村自治;消极治理是对乡村社会道德范畴的规制、对村民越规行为的规训。此二者,都需以村规民约一以贯之地治理,使之稳定化,形成自下而上的乡村治理路径。然而,当下的一些乡村社会组织建设体系关注点片面且体系化不足,村级党组织的带动力较弱,对公共活动组织也缺乏足够的培育和引导。

公共活动萎缩将导致村庄价值评价、规范约束机制弱化,甚至消失,诸如贫困光荣、机会谋利、利己主义正当化等观念得以在一些乡村大行其道,引发村庄公序良俗和积极价值规范失范的发生,最终结果就是村庄的社会合作和公共治理的瓦解。正如云南某村一位文化能人对笔者所说的,“活动搞不起来,人也叫不动,村里的活动再积极也没有意思。”

其实,村庄公共活动在塑造社会团结机制、整合乡村治理、发展村庄建设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如建房、讨亲、白事都要人力和经济的大量投入,村庄内形成的帮工换工,就有利于村民顺利完成人生节点的任务。红白喜事、杀年猪等活动,通过私人互助,可以连接成公共活动。许多农村村规民约规定,无论村民之间是否吵过架、发生过矛盾,红事不能不去请,而白事必须主动去相帮。在这样的互助性公共活动中,有过嫌隙的村民有可能一笑泯恩仇,成就村乡和睦。

中国乡村不仅是一个地缘、事业性单位,更是一个文化和伦理单位,因此,它们具有很强的自足自洽性。虽然社会变革几经发生、“三农”政策几经变化,但国家对乡村建设的期冀仍是初心未变:维护乡村共同体,并培育乡村的组织能力和内生发展能力。如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村庄公共活动,不仅维系着村庄的团结,还规制着乡村的行动、村落价值、互助、合作,因此,活跃村庄公共活动,维护乡村共同体,是振兴乡村战略的题中之义。笔者以为,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发展村庄经济、改善村容村貌的同时,应该加强乡村公共活动等村庄内核方面的建设,使其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更好地保存、传承乡村共同体文化,缔造现代社会共商共建共享治理机制,使村庄亘古更新,更具内生动力。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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