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我對陽光司法的呼喚

賈康:我對陽光司法的呼喚

(本文發表於《檢察日報》2018年5月21日,後附約稿原文)

2018年1月1日,被稱為體現“綠色稅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而早在20世紀80年代,賈康就主張“費改稅”,呼籲多年,環境保護稅法終於正式出臺。除此之外,賈康還曾連續數年呼籲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對房地產稅試點地區持續關注。

在擔任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期間,我每年都提出若干提案,深知這是政協委員履職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協提案的形式是一事一議,要求言簡意明,具有建設性。我在努力以此方式履職盡責的累計幾十份提案中,印象很深的一份,是在2015年提交的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編為2418號的《關於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開、矯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我的本職工作,是以財政經濟領域為主的社會科學研究。在幾十年的研究生涯中,深感依法治國、司法公開的重要性。結合自己的認識體會,之所以會形成這一提案,可說有全局觀察和自己親身感受兩大動因。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現代化之路越走越寬,令人歡欣鼓舞,但與“黃金髮展”接踵而來的“矛盾凸顯”方面,卻也有毋庸諱言的司法不公問題,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成為負面影響不容忽視的弊病之一。我結合相關的理論認識,形成了鮮明的觀點,在提案中強調:“矯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須在司法改革中積極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獨立’機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指導文件,已把這方面的核心概念表述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理解這是為了最大限度減少“人治干預”以維護司法公正,但同時亦應認識到,任何獨立權力都不能設計為無限的、不受約束的權力,公權力在司法環節一旦“完全獨立”,便有可能被扭曲和濫用。生活中很多案例,特別是我親身接觸過的一些案例啟示我,必須以司法審判相關信息可能的與合理的透明度,來實現社會公眾的外部監督制約,並於司法過程中力求實現內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機制的結合。我把這一認識,寫入了提案。

按照“以陽光化矯治司法不公”的思路,我在提案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包括在構建陽光司法制度方面,審判依據、程序和生效的法律文書,都必須及時公開,並接受公眾質詢;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各地各級檢察院對法院的制約的有效性,需體現在抗訴的可獲得性及程序透明、公開上,由此減少大量上訪情況。

我的這份提案,當年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有關部門的正式回覆,明確地列出了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三項方針。這份提案和中央政法委的回覆,還收入了“十二五”國家重點出版項目《把握人民的意願——政協委員提案及辦理覆文選》的2015年卷。這可以說是我在履職中為努力建設法治社會盡自己綿薄之力而留下的一個印記吧。

(以下為約稿原文)

《履職中我的一份關於司法改革的提案》

在擔任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期間,我每年都提出若干份提案,深知這是政協委員履職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協提案的形式是一事一議,要求言簡意明,具有建設性。我在努力以此方式履職盡責的累計幾十份提案中,印象很深的一份,是在2015年提交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編為2418號的《關於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開、矯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我自己的本職工作崗位,是以財政經濟領域為主的社會科學研究,在幾十年的研究生涯中,深感依法治國、司法公開的重要性。結合自己的認識體會,之所以會形成這一提案,可說有全局觀察和自己親身案例感受兩大動因。

首先說全局觀察。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現代化之路有望越走越寬,令人歡欣鼓舞,但與“黃金髮展”接踵而來的“矛盾凸顯”方面,卻也有無庸諱言的司法不公問題,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成為負面影響不容忽視的弊病之一。我結合相關的理論認識,形成了一種鮮明的觀點,即在提案中於第一層次,強調了“已出現的司法不公弊端,亟須得到有效的矯治與防抑”之後,在第二層次所進而強調的:“矯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須在司法改革中積極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獨立’機制”。黨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指導文件,已把這方面的核心概念表述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的理解這是為了最大限度減少“人治干預”以維護司法公正,但同時亦應認識到,任何獨立權力都不能設計為無限的、不受約束的權力,公權力在司法環節一旦“完全獨立”,便也可能被扭曲和濫用。實際生活中許許多多的案例啟示我們,必須以司法審判相關信息可能的與合理的透明度,來實現社會公眾的外部監督制約,並於司法過程中力求實現內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機制的結合。我把這一認識,明確寫入了提案。

接著說自己親身所涉案例的感受。我在擔任財政部直屬研究機構主要領導人的十餘年中,有長達近八年的時間,為處理本單位一名職工的訴訟案子,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力求得到司法公正的結果。此人原來承包了單位下屬的勞動服務公司,掛出培訓中心的牌子,後自己偷偷操作註冊私人產權實體,想暗度陳倉把該中心轉為他的私人企業,情況暴露後,我頂著他的壓力和威脅,使此事未能得逞(承包框架下賺多少錢也只是一個兌現承包利益的問題,怎麼可能把國家部委直屬單位的一個法人實體,變成一傢俬人企業呢?)當時請江平教授分析情況時,江教授已對此說得十分到位: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這類名頭後面的實體,不存在“戴紅帽子”之說,如果偷偷注入了私人資本,可以清退,不存在改變企業所有權性質的問題。其後,此人因嚴重破壞工作秩序,不服從工作安排和曠工等,被單位辭退,但他聽到要被辭退的消息後,去精神病院看門診(卻一直拒絕入院觀察和治療),然後以此為依據,主張他本人有精神病而不能被辭退。區法院和中級法院在歷經多年反反覆覆的兩輪兩級審批後,最終竟然都支持了此主張。我單位申請再審,並補充提交了由所涉精神病院出具的正式證明材料,表明依照國家法律和該院制度,門診假條根本不具備“精神病”的診斷效力,然而市高院最後仍駁回再審申請維持原判,其裁定竟然只是在文字上重複中院判決書的原話,對關鍵性的補充材料隻字不提!我在經歷這樣的案子演變過程後的痛切感受,就是此案形式上司法是“獨立”的,但卻是明顯有失公正的,試想如有案件的信息公開,這種肆無忌憚的“不講理”情況,便自然會受到遏制,不至於如此讓人痛感“無處講理”。因此,我也把這種感受,表述在提案的內容之中了。

按照“以陽光化矯治司法不公”的思路,我在提案的第三層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包括在構建陽光司法制度方面,審判依據、程序和生效的法律文書,都必須及時公開,並接受公眾質詢;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各地各級檢察院對法院的制約的有效性,需體現在抗訴的可獲得性及程序透明、公開上,改變抗訴無門、司法體系內“官官相護”式令人望而生畏的局面,也由此減少大量上訪情況。

我的這份提案,當年得到了中央政法委辦公室的正式回覆,明確地列出了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完善人民陪審制度和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三項方針。這份提案和中央政法委的回覆,還收入了“十二五”國家重點出版項目《把握人民的意願——政協委員提案及辦理覆文選》的2015年卷。這可說是我在履職中為努力建設法治社會盡自己綿薄之力而留下的一個印記吧。


賈康介紹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導,中國財政學會顧問,中國財政學會PPP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諮詢委員,北京大學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被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層次學術帶頭人。曾受多位中央領導同志邀請座談經濟工作(被媒體稱之為“中南海問策”)。擔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財稅體制改革”專題講解人之一。孫冶方經濟學獎、黃達—蒙代爾經濟學獎和中國軟科學大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曾長期擔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到美國匹茲堡大學做訪問學者一年。2013年,主編《新供給: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發起成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和“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任首任院長、首任秘書長),2015年-2016年與蘇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給經濟學》專著、《供給側改革:新供給簡明讀本》、以及《中國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獲評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和央視的“2016年度中國好書”),2016年出版的《供給側改革十講》被中組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圖書館評為全國精品教材。2017年領銜出版《中國住房制度與房地產稅改革》、《新供給:創新發展,攻堅突破》、《構建現代治理基礎:中國財稅體制改革40年》等。根據《中國社會科學評估》公佈的2006~2015年我國哲學社會科學6268種學術期刊700餘萬篇文獻的大數據統計分析,賈康先生的發文量(398篇),總被引頻次(4231次)和總下載頻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綜合指數3429,遙居第一,是經濟學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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