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我对阳光司法的呼唤

贾康:我对阳光司法的呼唤

(本文发表于《检察日报》2018年5月21日,后附约稿原文)

2018年1月1日,被称为体现“绿色税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贾康就主张“费改税”,呼吁多年,环境保护税法终于正式出台。除此之外,贾康还曾连续数年呼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对房地产税试点地区持续关注。

在担任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我每年都提出若干提案,深知这是政协委员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协提案的形式是一事一议,要求言简意明,具有建设性。我在努力以此方式履职尽责的累计几十份提案中,印象很深的一份,是在2015年提交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编为2418号的《关于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我的本职工作,是以财政经济领域为主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几十年的研究生涯中,深感依法治国、司法公开的重要性。结合自己的认识体会,之所以会形成这一提案,可说有全局观察和自己亲身感受两大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之路越走越宽,令人欢欣鼓舞,但与“黄金发展”接踵而来的“矛盾凸显”方面,却也有毋庸讳言的司法不公问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成为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的弊病之一。我结合相关的理论认识,形成了鲜明的观点,在提案中强调:“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须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独立’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指导文件,已把这方面的核心概念表述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理解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治干预”以维护司法公正,但同时亦应认识到,任何独立权力都不能设计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公权力在司法环节一旦“完全独立”,便有可能被扭曲和滥用。生活中很多案例,特别是我亲身接触过的一些案例启示我,必须以司法审判相关信息可能的与合理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并于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我把这一认识,写入了提案。

按照“以阳光化矫治司法不公”的思路,我在提案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在构建阳光司法制度方面,审判依据、程序和生效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及时公开,并接受公众质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各地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的有效性,需体现在抗诉的可获得性及程序透明、公开上,由此减少大量上访情况。

我的这份提案,当年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正式回复,明确地列出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三项方针。这份提案和中央政法委的回复,还收入了“十二五”国家重点出版项目《把握人民的意愿——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的2015年卷。这可以说是我在履职中为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尽自己绵薄之力而留下的一个印记吧。

(以下为约稿原文)

《履职中我的一份关于司法改革的提案》

在担任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我每年都提出若干份提案,深知这是政协委员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协提案的形式是一事一议,要求言简意明,具有建设性。我在努力以此方式履职尽责的累计几十份提案中,印象很深的一份,是在2015年提交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编为2418号的《关于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我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是以财政经济领域为主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几十年的研究生涯中,深感依法治国、司法公开的重要性。结合自己的认识体会,之所以会形成这一提案,可说有全局观察和自己亲身案例感受两大动因。

首先说全局观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之路有望越走越宽,令人欢欣鼓舞,但与“黄金发展”接踵而来的“矛盾凸显”方面,却也有无庸讳言的司法不公问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成为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的弊病之一。我结合相关的理论认识,形成了一种鲜明的观点,即在提案中于第一层次,强调了“已出现的司法不公弊端,亟须得到有效的矫治与防抑”之后,在第二层次所进而强调的:“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须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独立’机制”。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指导文件,已把这方面的核心概念表述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的理解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治干预”以维护司法公正,但同时亦应认识到,任何独立权力都不能设计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公权力在司法环节一旦“完全独立”,便也可能被扭曲和滥用。实际生活中许许多多的案例启示我们,必须以司法审判相关信息可能的与合理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并于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我把这一认识,明确写入了提案。

接着说自己亲身所涉案例的感受。我在担任财政部直属研究机构主要领导人的十余年中,有长达近八年的时间,为处理本单位一名职工的诉讼案子,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力求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此人原来承包了单位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挂出培训中心的牌子,后自己偷偷操作注册私人产权实体,想暗度陈仓把该中心转为他的私人企业,情况暴露后,我顶着他的压力和威胁,使此事未能得逞(承包框架下赚多少钱也只是一个兑现承包利益的问题,怎么可能把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一个法人实体,变成一家私人企业呢?)当时请江平教授分析情况时,江教授已对此说得十分到位: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这类名头后面的实体,不存在“戴红帽子”之说,如果偷偷注入了私人资本,可以清退,不存在改变企业所有权性质的问题。其后,此人因严重破坏工作秩序,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旷工等,被单位辞退,但他听到要被辞退的消息后,去精神病院看门诊(却一直拒绝入院观察和治疗),然后以此为依据,主张他本人有精神病而不能被辞退。区法院和中级法院在历经多年反反复复的两轮两级审批后,最终竟然都支持了此主张。我单位申请再审,并补充提交了由所涉精神病院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表明依照国家法律和该院制度,门诊假条根本不具备“精神病”的诊断效力,然而市高院最后仍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其裁定竟然只是在文字上重复中院判决书的原话,对关键性的补充材料只字不提!我在经历这样的案子演变过程后的痛切感受,就是此案形式上司法是“独立”的,但却是明显有失公正的,试想如有案件的信息公开,这种肆无忌惮的“不讲理”情况,便自然会受到遏制,不至于如此让人痛感“无处讲理”。因此,我也把这种感受,表述在提案的内容之中了。

按照“以阳光化矫治司法不公”的思路,我在提案的第三层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在构建阳光司法制度方面,审判依据、程序和生效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及时公开,并接受公众质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各地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的有效性,需体现在抗诉的可获得性及程序透明、公开上,改变抗诉无门、司法体系内“官官相护”式令人望而生畏的局面,也由此减少大量上访情况。

我的这份提案,当年得到了中央政法委办公室的正式回复,明确地列出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三项方针。这份提案和中央政法委的回复,还收入了“十二五”国家重点出版项目《把握人民的意愿——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的2015年卷。这可说是我在履职中为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尽自己绵薄之力而留下的一个印记吧。


贾康介绍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中国财政学会顾问,中国财政学会PPP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咨询委员,北京大学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曾受多位中央领导同志邀请座谈经济工作(被媒体称之为“中南海问策”)。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专著、《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年领衔出版《中国住房制度与房地产税改革》、《新供给:创新发展,攻坚突破》、《构建现代治理基础:中国财税体制改革40年》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数据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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