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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房中運動受傷,

應當如何劃分責任呢?

大家先來看兩則案例

案 例

1

田先生在一家高檔健身會所花2500元辦了一張年卡。他在第一次體驗健身服務時,會所教練因沒有給田先生進行現場指導,也沒有人告知田先生使用健身器材的注意事項。結果,田先生健身時被器材夾傷一條腿。田先生覺得是健身會所的過錯致使自己受傷,遂向健身會所的經理要求賠償。經理卻稱會所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案 例

2

陳女士在健身房上動感單車課,這天來了一名新教練,音樂剛剛響起,陳女士的腳就脫離了踏板受傷,後被診斷為左距骨及左踝骨骨折,需住院治療一個星期,花了3680元醫療費。傷好之後,陳女士找到健身房負責人,對方卻稱,這是由於她自身原因造成的,與健身房無關。

如果遇到這種事情,

你該怎麼辦?

情 況 一

未盡保障義務健身房應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一中,健身房負主要責任。健身會所作為經營者,田先生受傷與其管理過錯有直接因果關係。首先,健身會所並沒有安排專業的健身教練進行現場指導及協助;其次,在會所內沒有人進行健身風險提示,也沒有標明正確使用健身器械的方法;最後,在田先生自行進行健身時,也沒有工作人員來進行適當的勸告。

所以,健身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於田先生所受的傷害,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情 況 二

雙方均有過錯健身房應分擔損失

案例二中,陳女士負主要責任。陳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與者應當知曉運動和健身本身具有一定風險,而且不是初次接觸單車健身運動,應當知曉這項運動的危險性及注意點。然而,她在健身過程中未能謹慎對待,致自身受傷,自身具有較大過錯。但健身房在不能判斷陳女士是否已經掌握安全注意點的情況下,放任其從事該項運動,也需對陳女士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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