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一字之差,事故賠償完全不一樣

案例丨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一字之差,事故賠償完全不一樣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案例

李某系江蘇省S市M區某運輸大隊的經營者,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2001年9月,李某從S市電力工程公司處承接了運輸水泥電線杆至本市X區的業務。9月12日,李某僱傭長期為運輸隊裝卸的林某、張某卸水泥電線杆。次日晚,林某與李某通過電話後,邀請了與李某素不相識的鄰居張某一起參加。2007年9月19日下午,在X區H鄉卸車過程中,張某不慎被水泥電線杆壓死。2008年11月12日,張某家屬向X區勞動局申請,要求對張某死亡作出工傷事故認定。11月18日,X區勞動局作出“張某為因公死亡,其事故單位是M區個體運輸戶李某”的認定。李某不服,於2008年12月12日向S市勞動局申請複議,被複議機關維持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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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由於工傷事故的賠償是勞動法調整的勞動保護賠償,賠償範圍廣,金額大;而非工傷事故賠償是民法調整的民事賠償,其範圍和金額均與工傷事故賠償不同。所以,李某與張某之間是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還是民法調整的勞務關係,成為本案的重點。

那麼,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存在哪些區別呢?

1. 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2. 待遇(社會保障)不同。

勞動關係

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而不享有社會保險及相關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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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

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

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說是經濟關係。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係

4. 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係則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

5.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他。

根據本案事實,張某並非李某運輸隊的成員,平時不接受李某的管理,無須遵守李某制定的勞動紀律;其與李某以前互不相識,尚未形成固定的僱傭關係;其參與卸電線杆的行為僅僅是提供勞務獲取勞動報酬的一次性勞務行為。故其在提供勞務活動中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其家屬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按照民事傷害賠償的標準,可以要求受益人李某適當給予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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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法律糾紛的解決,根據事故事實情況、發生的時間與地點及處理方式的不同,結果不一定與本文一致。本文案例分析僅供參考,具體結果以當地執法部門處理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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