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臻:论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现逐渐上升趋势,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往往只注重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处,却忽略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常常留下“案结事了伤未愈”的残局。由于未成年被害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其抵御外界侵犯和自我修复创伤的能力极弱,因此,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注与保护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近三年来我县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侵害的情况分析

2015年至2017年,我院共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6件34人,其中未成年被害人29人。从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类型看,性侵害类案件(如强奸、猥亵儿童)17案17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5%;侵财类案件(如抢劫、抢夺)3案1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2%;其他类型案件(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非法行医等)6案6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3%。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

1、性侵害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洛南县近三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性侵害类案件17案17人,占到受理案件总数的65%,达到半数以上,所占比重较大,应引起高度重视。

2、被害人多为中小学生,且女生居多。近三年洛南县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共计29人,其中中小学生26人,占总人数的89.7%;女生18人,占总人数的62%。

3、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增多。近三年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逐渐增多。他们往往三五成群,学习上不思进取,只顾吃喝玩乐,在没有经济来源时就群体行动,对低年级的学生下手,如杜某等3人抢劫案、王某等5人抢劫案等;或受不良风气影响,拉帮结派,肆意斗殴,性侵女生,如张某等3人强奸案、刘某某等7人强奸案。

4、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地点比较集中。根据案件信息显示,性侵害类案件的案发地多为学校附近学生的租住房或宾馆,如被告人姜某某于凌晨2时许翻窗进入未成年被害人的租住房,欲对两名在校学生实施奸淫,因二被害人及时反抗、呼救而未能得逞。侵财类案件的案发地多为学校附近的小街道、小巷子,如杜某等3人抢劫案,被告人多次在某校旁的巷子里抢劫未成年被害人屈某某、李某某的随身财物。

5、未成年被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未成年被害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不足,处事经验欠缺,不能及时感知危险的存在,在遭受侵害后不能勇敢面对,在对方的恐吓威胁下默不作声,一再退让,最终使自己遭受多次侵害。如王某、张某等5人抢劫案,被害人何某在某学校旁的巷子里被王某等5人抢劫,本应勇敢维权,却因惧怕未将此事告知家长和学校,后在被告人王某威胁下,加入该团伙实施抢劫,由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二、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

1、社会影响恶劣。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自我防卫能力不足,一旦遭受不法侵害,往往容易造成严重后果,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至引起社会恐慌。如震惊全县的武某某杀人案,被告人武某某将被害人(高中学生)性侵后杀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令人发指,也引起部分家长与学生的恐慌,最终被告人得到应有惩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心理创伤严重。由于未成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心理伤害远比肉体伤害更为严重,且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特别是性侵害类案件,大多数被害人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应激性障碍”,如经常回忆起痛苦的经历;经常做与被害经历有关的噩梦;胆小软弱,不敢独自行走或面对某些人和事;常常出现幻觉,脱离现实等。如张某、贺某等3人强奸案和高某某强奸案,被害人遭受侵害后,长期无法走出心灵阴影,痛苦、自卑、恐慌导致其荒废学业,疏远朋友,甚至出现精神恍惚、心神不定等症状。

3、未来发展堪忧。侵害行为会对未成年人后续的学业、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导致转学、休学甚至辍学,性格、生活观念、行为习惯等方面也会产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媒体宣传不当、司法机关办案保密不周等可能引起隐私泄露,尤其是性侵害类案件,会引起较多的负面影响,使当事人难以融入正常的生活轨道,为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几点建议

1、坚持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坚持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以抚慰未成年被害人受伤的心灵,最大限度的保障其身体、精神、心智等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应立而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现象,应及时监督纠正。同时,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防止不适当办案行为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2、坚持办案专业化建设。一是确定专门办案组办理。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组成未检办案组集中办理,对于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由女检察官办理。二是科学询问被害人。询问时应确保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适格成年人在场,采用温和的语气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模拟家庭环境设计和布置询问室,以减轻被害人的心理压力。三是取证注意保护被害人隐私。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等调查取证时,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告知相关人员保密义务,签署保密协议书,以避免暴露被害人身份和隐私,损坏其声誉。四是保证知情权、参与权。办案人员应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判决结果的释法说理工作,以便其能及时表达诉求、依法维权。

3、注重心理疏导工作。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往往集中在打击犯罪层面,而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即便有心为之,却因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欠缺而力不从心,收效甚微。因此,未检办案组成员应强化心理学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增强沟通交流和心理疏导能力,必要时,可以联系社会资源,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心理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办理,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使其早日走出心灵的阴影区,健康快乐成长。心理疏导工作不但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时开展,在案件办结后还应进行必要的回访,以巩固疏导的效果。

4、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应通过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日等渠道,采取讲授法治课、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庭审现场观摩、开设模拟法庭、举办忏悔报告、发放法律知识读本等多种教育方式,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培养未成年人的学法自觉性和积极性,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基础上,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自卫技能,遭受侵害应及时报警。司法机关应积极联系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报道和法律知识宣传力度,营造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5、大力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针对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反映的校园周边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应定期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摸清不良事件多发地以及学生在不良场所的活动情况,及时向公安、教育、工商、文化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开展反欺凌、反暴力专项行动,抓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取缔校园周边游戏厅、网吧,严查无证流动摊贩,整治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有效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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