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治疗中擅自离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答案来了……

“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人生美好,步步小心”……更有这样一句话警醒大家安全出行:距家最近的路是平安。

肇事者治疗中擅自离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答案来了……

网络配图

可是,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其中,还有部分肇事者肇事逃逸。今天,“以案释法”栏目深入分析这样一个案例:肇事者也在事故中受伤,其在医院救治中擅自离开。这算不算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该案肇事者为吴某。

事发时,吴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碰撞了行人郭某,造成郭某和吴某本人同时受伤。

事发后,吴某和郭某被群众送往医院治疗。次日,吴某擅自离开医院。随后,公安机关对吴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立案侦查,并因其未到案接受调查而对其上网追逃。

2017年1月3日,吴某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13日,郭某在医院死亡。经权威鉴定,郭某因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及多发性损伤所引起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

吴某不服,以其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为由提出上诉。随后,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肇事逃逸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据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该案焦点为吴某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无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聊城市普法办主任吕佩军分析说,肇事者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从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肇事者在逃逸时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其先前的行为已导致交通事故已发生,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这是肇事者的主观认知因素和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肇事者交通肇事后虽未对伤者进行抢救,因害怕被受害者家属殴打等原因而驾车逃离现场后又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该逃离行为不构成肇事后逃逸。

其次,肇事者事故后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非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例如肇事者因伤在送往医院途中逃跑)就得不到严惩。因此,只要是肇事者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事故后逃逸的表现。

最后,肇事者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等情形而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后逃逸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评价。

吕佩军说,在该案中,吴某交通肇事后,因伤在医院治疗期间无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导致交警部门无法通知其前往交警部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方被抓获归案,应当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


点评:肇事逃逸非明智,勇于担责为正道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侥幸心理是害自己的毒药。

正如本案中,吴某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事后逃逸行为进一步成为“加重情节”,真是自己害了自己。

正常情况下,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平平安安的出行,是每个人所期待的。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样才是肇事者的“正确处理方式”: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求助。

聊城市普法办提醒广大道路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绝非明智之举!大家应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去除侥幸,勇于承担责任。

记者 林志滨 通讯员 周厚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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