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我司長期進口的化工產品,因涉及低價傾銷,近日被我國商務部立案調查。我司目前仍然正常進口,但是擔心海關會不會以存在低價傾銷為由,不認可我司申報的價格,要對我司進口的貨物進行重新估價?
吳國雄律師:傾銷價格是指賣方為佔領進口國市場、促銷產品、打擊其他競爭者等原因,而故意降低價格,使向進口國出口的價格低於該商品的正常價值的價格。在沒有其他應當進行成交價格調整因素的情況下,傾銷價格是符合海關估價中的成交價格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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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價辦法規定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七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且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二、反傾銷進口價格的處理
《WTO估價協定》一般介紹性說明中明確指出:“估價程序不應用於反傾銷”。傾銷行為是賣方的自發行為,除了發票列明的價格外,進口商並沒有獲取額外的收益,進口商實際向賣方支付的價格就是傾銷價格,沒有需重新調整的項目。如果存在傾銷情況,應引入反傾銷法律程序,例如,可由國內受到損害的部門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正如來函所述的情況那樣,而不能通過海關估價人為地抬高貨物價格,以增加正常關稅的方法來處理傾銷行為。
——資料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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