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融系统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系统基层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是指直接管理工会会员,按照规定至少留存60%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及中国金融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和会员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和会员服务,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和会员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会会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工会会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会员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企业工会会员作为工资发给的,应计算交纳会费,作为津贴奖金发给的,不计算交纳会费。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均不计算交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行政部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基层工会拨缴经费,基层工会按规定上缴上级工会后归属本级的留成收入为拨缴经费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的要求,建立会费收缴管理制度,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相应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按照中国金融工会明确的留成比例依法足额落实留成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经费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和会员服务、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会员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职工读书学习活动所需的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为提升职工素质,鼓励职工拓宽职业生涯,培养就业、转岗能力,经基层工会同意,职工在取得与行业相关的社会职业资格或技术资格证书后,可报销不超过200元的考试报名费用。

对优秀学员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物质激励实行一次性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奖励比例控制在参训人员的20%以内。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购买社会服务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1000元,集体最高名次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

文体活动确需购置服装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购买,所购服装应以节俭、实用为原则,同一人在一年内参加同类活动不得重复购买。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所在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补助或就餐报账,二者不能兼得。

文体活动、比赛如需聘请专业教练、裁判、评委,可参照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执行。外聘劳务人员每人每天支付劳务费不超过300元。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和会员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节日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工会要积极争取行政支持共同做好职工、会员集体福利工作,同时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

节日类项目指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按绝对值或比例控制两个标准,选定一项掌握每人每年支出总额。以绝对值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支出总额不超过2000元;以比例标准执行,每年支出总额控制在当年经费收入的25%-35%。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不得以发放节日慰问品为名为职工办理购物卡。若采用提货券或网上商城购买方式,需指定商家、品目和金额。

慰问类项目包括对会员生日、结婚、生育以及职工、会员重病及住院、去世、因退休离岗的慰问。

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符合中国传统特色的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指定店面的蛋糕券,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会员结婚和生育(包括男会员)均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职工、会员重病及住院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和慰问品。重大疾病(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保守治疗在家休养或住院治疗的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3500元,非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1500元,同一人同一病种一年只慰问一次。职工、会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慰问本人标准不超过5000元,慰问直系亲属标准不超过3000元。

会员退休离岗(不含调动、辞职),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退休人员在职期间荣获过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金融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地方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的,以及在工会岗位任职满15年且被上级工会表彰为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3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培训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2天。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是指所在单位行政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对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职工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工作、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劳动保护费只适用于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列支劳保用品。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基层工会应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具体慰问标准由各总行(会、司)工会制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开展夏送清凉、冬送温暖、对法定节日坚守岗位职工慰问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夏送清凉不能列支防暑降温费。具体慰问标准由各总行(会、司)工会制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包括已逐级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同意的,或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提供风险准备金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各总行(会、司)工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工会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一般应由行政负担,要根据全国总工会及中国金融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行政对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激励政策及经费支持,制定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办法。对工会组织开展的,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的技能竞赛,可用工会经费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各总行(会、司)工会制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弥补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购买银行票据、支付账户管理费及汇划手续费、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方面的支出。

对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优秀工会干部表彰数应控制在专、兼职工会干部的30%以内,工会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会员总数的10%以内,奖金或奖品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具体弥补办法要与行政协商后形成书面备忘文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要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会经费审批权不得交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执行。

第十六条 要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及中国金融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经费预、决算情况应每年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在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要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金融机构基层工会应在工会工作人员中指定专人兼职负责财务工作,并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会计、出纳、审核及财务监督人员岗位;地、州、市二级分支机构基层工会财务可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也可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活动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购物发票要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并附购物清单及参与人员名单;奖励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名单,集体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金融工会负责对全国金融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基层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禁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工会经费收缴方面

1、严禁不按照工资总额的2%比例计提或少提工会经费。

2、严禁将应计入收入的经费在往来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库”。

3、严禁不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

4、严禁不收或少收工会会员会费。

(二) 组织职工开展活动方面

1、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

2、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

3、严禁对明文规定发放慰问品的以现金代替。

4、严禁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安排相关活动。

5、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教练费、劳务费、伙食补助费。

6、严禁以组织职工活动为名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

7、严禁擅自提高用工会经费弥补会员会费不足的标准。

(三)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慰问职工、困难补助等标准。

(四)业务支出方面

1、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议。

2、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3、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5、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6、严禁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名义列支业务经营、目标考核奖励等应纳入工资计划的支出。

(五)会员集体福利方面

1、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节日慰问品。

2、 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节日慰问品。

3、 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日蛋糕、电影券等。

4、 严禁按职务级别划分发放标准。

(六)工会经费管理方面

1、 严禁列支超出工会经费使用范围的费用。

2、严禁列支非本级工会应支付的费用。

3、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禁追加预算不履行相关程序。

4、严禁出租、出借工会账户,严禁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严禁工会经费支出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符、使用虚假发票、发票无明细、支出无明细、无发放记录或发放记录无本人或代领人签字、白条入账等不规范财务行为。

6、严禁将工会经费划拨给同级行政使用。

7、严禁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审批程序,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总行(会、司)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报中国金融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金融工会关于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补充通知的通知》(金工发〔2015〕3号)、中国金融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金工办发〔201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融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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