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跟蹤監督,一起非法處置危廢案件引發的存疑不捕探析

百日跟踪监督,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发的存疑不捕探析

2018年5月18日,中國環境報、浙江在線等多家媒體相繼報道了《山坳中竟然藏有70餘噸危廢》,隨著犯罪分子的落網,一起非法處置危廢案件浮出水面。化工原料、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這些字眼關係到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也緊緊牽動著他們的心。

你知道嗎?這是全區首例危險廢物引發的環境汙染案件。早在3月23日,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就派員提前介入這起案件,一場長達百日的跟蹤監督從此開啟。

百日跟蹤監督

提前介入

3月22日,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駐環保局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派駐時得知案件線索後,與環保執法人員、偵查人員一同前往案發現場查看,發現該處空地上堆放著廢舊鐵桶及鐵皮,並且散發著惡臭,而附近就是村民集聚區,肆意堆放的廢舊鐵皮,對附近村民的生活環境及生命健康有潛在危害。3月23日,臨安區公安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3月27日,臨安區檢察院派員參加區環保政法聯席工作會議,就這起刑事案件提出取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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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捕

4月21日,杭州市臨安區公安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紀某某,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於4月28日以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本案存疑不捕的關鍵因素在於專業鑑定受技術瓶頸限制,而汙染環境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承辦檢察官在作出不批捕決定的同時,製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和《補充偵查提綱》送達臨安區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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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跟蹤

4月28日,杭州市臨安區公安分局釋放犯罪嫌疑人紀某某,並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我院經向上級院請示,省檢察院技術處於5月4日專門派人為案件提供技術支持,這也是省檢察院研發的便攜式公益訴訟現場取證勘查箱首次投入使用,成功獲取有毒有害檢材,從中檢出危化成分,有力保障了案件的後續辦理。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和部門負責人還多次參加聯席會議,與偵查機關就偵查方向和取證要求進行溝通協商。

百日跟踪监督,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发的存疑不捕探析

批准逮捕

6月21日,杭州市臨安區公安分局再次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紀某某,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認為紀某某涉嫌汙染環境罪,且有逮捕必要,於7月2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紀某某被依法收押。

存疑不捕是什麼?

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可以將不批准逮捕區分為三種情形:因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疑不捕的,以及構成犯罪但無社會危險性而不批准逮捕的。

存疑不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批准逮捕工作中,對於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據法律規定作出不捕決定,並要求偵查機關補查後重新報捕的做法。

那些存疑不捕的案件,

後來都怎麼樣了?

檢察機關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也許你會問我,那些存疑不捕的案件,後來都怎麼樣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由此可以看出,存疑不捕的案件會轉回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並繼續偵查。公安機關根據補充偵查的具體情況,將案件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撤案、終止偵查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等處理。

給存疑不捕案件裝上“跟蹤”

你可能會問,存疑不捕的案件轉回公安機關後,檢察官是如何知曉案件動態的?這是因為我們有存疑不捕案件跟蹤監督機制,四大法寶為存疑不捕案件裝上“跟蹤器”。

法寶一:不捕說理制度

對於存疑不捕案件,區檢察院要求員額檢察官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從案件證據體系、犯罪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不捕說理。

法寶二:引導補證制度

員額檢察官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時,同步製作《補充偵查提綱》,詳細列明繼續補證方向和補證要求,並註明員額檢察官聯繫方式,搭建檢警協同快速通道。

法寶三:同步審查制度

作出存疑不捕決定後,員額檢察官對強制措施變更、補充偵查進展、案件後續處理等情況實施動態跟蹤,直至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對公安機關未及時釋放、變更強制措施的,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並監督公安機關執行。如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已補充偵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逮捕條件或者發現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報捕;如符合非羈押訴訟條件的,建議公安機關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對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作其他處理。

法寶四:信息反饋制度

建立檢警協同、捕訴銜接制度,一方面公檢雙方交換補偵意見,通過介入偵查、聯席會議等方式共同促進執法規範,增強監督實效;另一方面強化捕訴溝通銜接,建立“信息報備”制度,偵查監督部門在作出存疑不捕決定的同時,將補充偵查意見報備公訴部門,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公訴部門對照補充偵查意見認真核對,避免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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