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鋸式追償:還款白條 與免責條款的「博弈」

本刊記者/何蘊橋

上海一起擔保追償權糾紛時過八年至今未得到有效解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王軍平告訴記者,他做好了“打持久戰”的準備。八年間,擔保人東輝公司先後依據銀行開具的還款白條向王軍平追償1800多萬的本金及利息,王軍平則再三祭出自己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手寫的免責條款,復向東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嶽追償同等金額的款項。這場糾紛經過八年的“拉鋸戰”,如今陷入了“循環追償”的泥沼。

一切問題的源頭,要從王軍平名下的海俊公司、黃惠忠個人與東輝公司為光仁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說起。

 籤合同擔保鉅額債務

2008年,上海光仁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下稱“光仁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黃惠忠承包經營期間,與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寶山支行、淞南支行,以及建行上海寶鋼寶山支行(下稱“建行”)簽訂借款合同,共計借款1850萬元。黃惠忠個人、上海海俊塑膠製品有限公司(光仁公司股東之一,下稱“海俊公司”)、東輝休閒運動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東輝公司”)為農商行寶山支行的500萬元提供擔保;東輝公司、黃惠忠個人為淞南支行的350萬元提供擔保;東輝公司、黃惠忠個人為建行的1000萬元提供擔保。

東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嶽與海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平系多年的生意夥伴和私人朋友。王軍平告訴記者,2009年5月8日,王之嶽因東輝公司經營業績不佳找他幫忙,與他簽訂了兩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各一式兩份)。其中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約定:“為確保東輝公司為光仁公司簽訂的借款保證合同的履行,王軍平願意向東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王軍平作為保證人,光仁公司不論由於何種原因不能依約為歸還銀行借款義務時,願意以其財產對東輝公司的擔保金額承擔全部還款擔保責任,該保證合同最高保證限額為1850萬,包括全部借款、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包括律師費等)。”王之嶽表示這份合同系“幫忙性質”,即使違約,東輝公司也絕不可能向王軍平追究連帶保證責任。為慎重起見,經協商,由王之嶽作為保證人與光仁公司、王軍平簽署了另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除打印文字八條之外,還有王軍平手寫的第九條“說明”,約定“前面1頁2009年5月8日及2009年4月12日保證人王軍平簽名給東輝塑膠(上海)有限公司1850萬元最高額保證合同的內容不是真的,是用於配合東輝公司其他用途。王軍平不承擔任何責任。東輝公司保證不能以這份合同當真的要求我承擔任何責任。如東輝公司要我承擔保證責任,由王之嶽全部承擔”。

2009年5月19日,黃惠忠以資金困難無法繼續經營為由,要求將光仁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軍平。

2009年12月,光仁公司向上海農商行的借款到期,上海農商行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令光仁公司歸還上海農商行借款850萬元,償付利息、律師費等;並判令東輝公司、海俊公司及黃惠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光仁公司向建行借的4筆貸款1000萬元,建行沒有起訴。

2010年1月,東輝公司起訴至上海市奉賢區法院,稱代光仁公司歸還了寶山法院判決歸還給農商行的借款,請求奉賢區法院判令光仁公司、王軍平、吳小萍(王軍平之妻)共同償還東輝公司850萬元及其他費用。奉賢區法院作出(2010)奉民二(商)初字第459、460、461、462號民事判決,判令光仁公司歸還東輝公司欠款850萬元及其他相關費用;王軍平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吳小萍不承擔連帶責任。

東輝公司後又向奉賢區法院起訴,稱2010年1月21日至5月17日代光仁公司向建行歸還貸款本息合計10235566.75元。奉賢區法院作出(2010)奉民二商初字第1275、1276、1277、1278號民事判決,判令光仁公司歸還東輝公司欠款1000萬元及其他相關費用,王軍平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還款證據前後矛盾

“所有與貸款資金有關的法律文件、付款憑證、還款憑證都應以銀行制定的標準格式的合同、付款憑證、還款憑證為準,收條怎能作為認定依據呢?”王軍平稱,東輝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均是上海農商行、建行開具的白條,而非東輝公司還款的原始憑證。

據記者調查瞭解,東輝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農商行出具的收條與確認函,在還款時間、還款金額等方面都前後矛盾。2010年2月8日,寶山支行給寶山法院的執行申請書中曾提到:“我行已收回全部貸款本金,但尚欠利息267665.59元未收回(計算至2010年2月5日)。”而在上海農商行給東輝公司出具的確認函中,銀行收到東輝公司代還貸款的時間分別是2010年1月21日、2月22日,此前上海農商行給東輝公司出具的收條顯示還款時間卻是2010年1月21日、2月21日。收條、確認函、申請書,三者的時間點完全對不上。

王軍平告訴記者,2010年2月5日,寶山支行曾向東輝公司賬戶匯款650萬元用以資金週轉,而此時東輝公司、光仁公司的賬戶正處於被寶山區法院查封凍結狀態。

2018年4月25日,記者到上海市農商行採訪,希望查看銀行收到東輝公司還款的原始憑證。辦公室張主任留下記者的書面材料。5月7日,張主任回覆稱:“記者需要了解的問題涉及商業機密,相關原件無法提供。如需瞭解詳細情況,可到法院採訪。”

免責條款被認定有真實性

2010年奉賢區法院作出判決後,光仁公司及王軍平不服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期間,王軍平曾以手寫免責條款主張權益,法院認為手寫免責條款對東輝公司沒有約束力,東輝公司及王之嶽均否認王軍平手寫免責條款的真實性。2014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改變了原審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從舉證責任和證據蓋然性認定原則來看,東輝公司否認該文件手寫內容真實性的答辯意見難以採信”,指引王軍平按照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手寫免責條款,就損失向王之嶽個人追償。(2015)閔民一(民)初字第14080號民事判決、(2016)滬01民終字7560號民事判決都認定了最高額保證合同手寫免責條款的真實性。

因光仁公司資不抵債,2011年8月16日,奉賢區法院執行了王軍平現金107.15435萬元;2016年執行了王軍平現金750萬元。

2016年10月21日,王軍平、吳小萍與東輝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確定保證合同糾紛的八起案件,其中一起已執行完畢,剩餘的七起按判決書確定金額計算債務為本金18061545.74元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017年11月13日,奉賢區法院經討論並告知雙方,七起案件全部執行完畢,不再恢復執行。

自王軍平被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執行完畢至今,王軍平依據免責條款一直向王之嶽追償被法院執行的款項。

2014年12月,王軍平依法向徐彙區法院提起對王之嶽追償權糾紛一案的訴訟,要求判令王之嶽承擔被執行的107.15435萬元及利息,後案件被移送至閔行區法院審理,閔行法院於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閔民一(民)初字第14080號民事判決,判令王之嶽支付王軍平104.4445萬元及利息。王之嶽不服,上訴至上海市一中院,一中院作出(2016)滬01民終字7560號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因王之嶽申訴,上海市檢察院抗訴,上海市高院裁定對案件提審,中止原判決執行。

2016年,王軍平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提起訴訟,向王之嶽追償750萬元及利息。上海市閔行區法院作出(2016)滬0112民初字32647號民事判決,支持王軍平的訴訟請求。

2018年1月16日,王軍平向黃浦區法院提起訴訟,對1000萬元本金及相關利息向王之嶽追償。黃浦區法院受理後,認為該案必須以上海高院再審審理結果為依據,裁定中止訴訟。

2018年3月,東輝公司又以王軍平未按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為由,向奉賢區法院申請執行王軍平所欠剩餘利息1000萬元,奉賢區法院裁定撤銷了之前的執行完畢的行為。王軍平說,執行和解協議明確說明如果履行完協議約定內容,東輝公司同意放棄追償剩餘部分利息,只是因法院流拍導致時間有耽誤。王軍平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被駁回。

王軍平表示,這些年打官司光訴訟費就花了將近400萬元,如果奉賢區法院支持並強制執行東輝公司的1000萬元利息,他也將依據免責條款再對王之嶽追償,儘管這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個人財產的損失。本刊將繼續予以關注。

(本文刊載於《人民法治》2018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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