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業績導致3年市場禁入,信息公開顯威力

近日,2家企業在工程業績入庫時弄虛作假被陝西省住建廳通報。陝西省住建廳網站信息顯示,

根據企業投訴,經漢中市城鄉建設規劃局核查,發現2家企業的工程業績為虛假工程業績。

依據住建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決定對2家企業予以全省通報,刪除2家企業已入庫所有工程業績信息(確屬真實工程業績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重新錄入),並作為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在省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公佈,不良行為發佈期限分別為3年和6個月。不良行為發佈期限內限制其市場準入,企業不得申請資質增項、升級、變更等業務。

招標投標信息公開是指整個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公告和公示等信息在指定媒介通過發佈公告和公示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的目的,一是增強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知情權、監督權,約束評委在評標過程中的行為,約束投標人偽造虛假信息;二是增加招標項目的競爭力,擴大招標人的選擇範圍,降低項目成本。

信息公開可以使整個招標投標活動在陽光下進行,如本案例中,通過公示市場主體信息引入投標人之間互相監督,讓監督主體從政府監督擴大到社會監督,節約了政府監督的成本,提高了監督效率。

國家發改委於2017年11月發佈了《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10號令)規定了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佈內容,但公開範圍僅限於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同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進一步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公開的範圍進一步擴大。

《意見》要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主要公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信息、市場主體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評標情況、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有關證書及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及履行等信息都應向社會公佈。

儘管信息公開有利於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三公,但很多地方監督部門對此仍有很深的憂慮,一是擔心會增加異議、投訴的數量,影響項目推進及城市形象。二是擔心部分掛靠人、圍標人、分贓不均人或者是上述人員花錢僱傭的代理人,成為職業投訴人,後果難以預料。

小編認為對此要區別看待;正常情況下,異議和投訴的產生與招標項目的公平和公正性密切相關,打鐵還需自身硬,招標項目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異議和投訴自然不會成立;異常情況下,如果真的產生職業投訴人,應將其記入失信名單,對其實施聯合懲戒,如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而且據小編所知,在廣州、深圳等地區,評標專家的姓名、專業、評審得分(如有)等情況都在指定媒介公示,但並沒有數據表明這些地區的異議和投訴高於其他地區。

因此在提高招標項目規範運行的基礎上,一方面推進信息公開,讓招標投標運行在陽光下,充分發揮信息公開的優勢,另一方面完善異議和投訴的相關機制,對惡意投訴制定相關的處罰措施,避免產生不良後果即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