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日军干了哪些违背国际战争公约的事?

用户29389513


二战时期日本军队的所作所为基本上都是违反《日内瓦公约》的事情,尤其是在侵华战场上,显然易见的就是日本人在中国战场上的“三光政策”,烧光、杀光、抢光。只要是在二战期间,日本军队所到过的地方,就没有不违反国际公约的事情,下面就事论事详细说一下。


一、日军731细菌部队

根据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以及之后的日内瓦第四公约来看,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等。很显然日军的731部队是违反了保护平民这一公约的,日军不仅在中国战场发动细菌战,并且还在我国东北地区将中国人、朝鲜人以及战俘进行生化武器与化学武器等种种非人道的实验,迫害了3000余人(查有名字)。


主要实验有活体解剖、手榴弹试验、冻伤试验、火焰喷射器试验、鼠疫试验、人体四肢互换试验等等,这一系列的非人道试验不仅没有使731部队的官兵们有任何罪恶感,反而还使得他们的人体试验更加惨无人道。

二、南京大屠杀

众所周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于战俘应给予人道待遇并保证战俘的生命安危,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

但是日本人从来就不遵守什么国际公约,在攻破南京城之后,日本人不但没有给予战俘应有的人道待遇,反而更是变本加厉。在南京城内烧杀抢掠,无恶不作,连平民百姓也不放过,甚至还举行“杀人竞赛”,共有中国军民三十余万人死于日寇的屠刀与枪口之下。

三、随意射杀医护人员与飞行员

二战期间就连日本的盟国,纳粹德国都遵守不射杀交战双方医护人员的规定,但是日本又一次违反了此条公约。在硫磺岛战役期间,日军守岛指挥官粟林忠道就要求每一个日本士兵要首先射杀钢盔上带有红十字标志的美国军医,致使美军在登岛期间由于军医的损失导致美国士兵伤亡惨重。

二战中国战场上,例如武汉空战、南京空战、成都空战、杭州空战等,日军飞行员就公然违反国际公约,强行射杀已经跳伞的中国空军飞行员。在1937年至1938年前后,就有十几名已经跳伞的飞行员被日军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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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日军根本没拿国际公约当回事,南京大屠杀和731部队更是反人类的罪行,当然说到国际公约的约束性,只是一个大家自觉遵守的东西而已,并没有强制约束力,而这些公约的内容,只要涉及到日本的,二战日军基本全违反了。 事实上二战之前国际上早有对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国际法。按照国际法规定,在交战时期,交战双方对于已经放下武器的战俘,对停止抵抗的战俘和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给予人身权益保护,保护他们的生命权不得伤害,保护他们的人格权不得侮辱,保护他们个人财产权不得查抄。

在国际法中,强调保护平民由来已久。杀害俘虏和平民一直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要求的行为。 国际法条约依据主要是1899年到1907年之间形成的“海牙公约”体系和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体系。 海牙体系主要规范战斗员在作战时所使用的武器和战斗的方式,就是通常讲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南京大屠杀侵犯人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屠杀虐待占领区的平民,屠杀虐待战俘,奸淫妇女和抢掠等行径。海牙公约体系对保护战俘有专门的规定,海牙公约体系对保护平民人权规定虽不具体,但它从规定战争手段的使用加以限制等方面,体现出了对平民保护的精神。

日内瓦公约体系的雏形形成于1929年,它强调,在交战当中需要保护的对象,如平民、妇女和儿童、医院,或者危险装置电站、大坝等,强调对无辜者的保护。日内瓦公约体系以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式对交战国具有约束力。 有人以有些军队混入平民中提供庇护无法辨认为由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辩护,这些说法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规定,交战中攻击对象上要注意区分,即使军队混入平民中,也要采取一切方式进行甄别,不能集体屠杀。侵华日军使用刺刀等武器的方式给人造成极度的痛苦,集体屠杀的方式无法甄别平民和战斗人员,毫无疑问会伤害平民。日军占领南京期间肆无忌惮杀害如此大量的平民、战俘,无论从战前还是战后的观点来看,都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违反国际法规则尤其是人权和人道保护规则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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