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應該在哪個階段做維權準備?這4個重要程序不能忽視!

被徵收人應該在徵收的哪個階段做維權準備?

究竟應該提早到什麼時候開始依法維權呢?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當徵收補償方案公開徵求意見時就是好時機,此時你已經知道了大致的補償安置途徑、條件,不滿意就可以開始做維權準備了;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地依法報批前的“擬徵地告知”環節可以作為維權準備的起點。

被徵收人應該在哪個階段做維權準備?這4個重要程序不能忽視!

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不能忽視的四個重要程序:

一、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決定公告是要載明徵收補償方案的,而這一方案將直接決定被徵收人所將要面臨的補償安置政策、標準。被徵收人對此不服的,要通過起訴房屋徵收決定來進行及時的救濟。

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直接指向司法強拆,有了這份決定就為後面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供了依據。故此,被徵收人若對此不加以救濟,就意味著你同意了徵收方給出的解決方案,而放棄了繼續爭取補償數額提升的權利。徵收方就有權在法定的救濟期限結束後找法院來裁定強拆你的房屋,故此,對於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必須保持高度警惕。

被徵收人應該在哪個階段做維權準備?這4個重要程序不能忽視!

三、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這是跟集體土地的強徵相關的,性質與前述補償決定有相似之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據該條規定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目前徵地拆遷領域中市、縣級國有土地部門取得被徵地拆遷人佔有之土地最常用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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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這是跟違法建築強拆相關的,多出現在“以拆違促拆遷”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有權依《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程序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強拆,而無需申請法院執行。通常而言,這份文書可能包含對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築的認定,故被徵收人如果不訴,即意味著房屋系違建的事實被定下來了。過後再想推翻這一結論,難度極大。且實踐中從“責令限期”到拆除房屋的期限往往極短,雖然這麼做並不合法,但卻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將被徵收人作為談判籌碼的房屋拔掉。而只要被徵收人依法起訴,涉案房屋就能暫時被保住,維權的局面將會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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