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蓮申請賠償4140萬!服刑18年後被改判無罪

李錦蓮向江西省監察委要求追究當年辦案人員刑事責任

7月18日,“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向江西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出共計41402694.6元的國家賠償,並要求法院就當年錯判造成的影響向自己賠禮道歉。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該申請。

今年6月,江西高院再審20年前的“毒糖殺人案”,李錦蓮在服刑19年後被宣告無罪。此外,作為“平冤”當事人,李錦蓮向江西省監察委遞交了兩份《刑事控告書》,要求監察委在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對當年的辦案人員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追溯

1998年10月9日下午約6時,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裡,時年11歲的小林與10歲的弟弟小紅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撿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後不久中毒死亡。警方從現場發現三張“桂花奶糖”包裝紙。經鑑定,糖紙上被檢出“毒鼠強”成分,小林、小紅是“毒鼠強”中毒死亡。10月10日,48歲的村民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同年12月22日,李錦蓮被批准逮捕。

1999年,吉安地區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執行。從此,李錦蓮開始了長達19年的申訴。經最高法指令再審後,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宣判,判決賠償請求人無罪,並予以釋放。

昨天上午,李錦蓮在兩名律師的陪同下,向江西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向江西高院提出共計41402694.6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0902694.6元、公民生命健康權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歷年申訴的實際支出50萬元。

其中,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李錦蓮及其律師認為,家庭成員因為他的案子遭受了巨大創傷:比如李錦蓮女兒因為20年一直為父親申冤,至今未能成家;以及2011年本案第一次再審時,李錦蓮的母親尚在人世,如果當時案件得以糾正,母子尚可團聚。李錦蓮母親於2012年去世,其臨終前仍未能見到兒子重獲自由。

平冤後首次提出刑事控告

在遞交國家賠償申請的同時,李錦蓮還向江西省監察委遞交了兩份《刑事控告書》,表示當年案發後,妻子因為案件非正常死亡,自己則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遇到各種違法調查手段,李錦蓮要求法院對參與案件的公安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李錦蓮的妻子陳春香在案發期間被帶走訊問,回家幾天後死亡。對陳春香的死因,村裡人曾對記者回憶說是喝了農藥,但李錦蓮女兒李春蘭認為另有原因。

今年5月18日,江西省高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李錦蓮案。庭審中,辯護律師劉長稱李錦蓮曾遭遇刑訊逼供、疲勞審訊和非法取證。

據報道,李錦蓮被改判無罪釋放47天之後,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法院賠償其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100餘萬元。

看到這個賠償金額,可能很多人都會嚇一跳,需要賠這麼多嗎?其實,有關冤錯案國家賠償有明確法律規定。該怎麼賠、賠多少都有法可依,從來沒有“特案特辦”這一說。

我們先看一看4100萬元是怎麼構成的。根據報道,4100萬元由三部分組成,人身自由賠償金,侵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應該說,這三部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首先,法律對人身自由賠償的規定是,“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樣的規定非常明確,要賠多少一目瞭然。對這一部分,李錦蓮要求按日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這一點明顯缺少法律依據。其次是對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這部分賠償的前提是,確實造成身體傷害的,需要賠償。而是否賠償則需要法院依據證據來判定,這裡不好評價。最後是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李錦蓮要求2000萬元的賠償金,大大超出了以往相關案例的賠償金額。事實上,精神損害是一種不可量化的損害,無論多少錢都無法彌補一個人精神上的傷害,所謂“賠償”其實只能算是一種補償,只具有心理安慰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司法機關錯案糾正力度的加大,很多被糾正的冤錯案都已經經過了國家賠償程序。隨著媒體的持續報道,國家賠償的數額早已去神秘化。在有先例的情況下,像李錦蓮這樣的案子大概能賠多少,每個人心裡都會有一個估算。

比如最近的陳滿案。陳滿被關押了23年,是目前所有冤錯案中關押時間最長的一個,他申請了966萬元的國家賠償,最後獲得270多萬元,其中包括9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還有兩個極端的案例——呼格案和聶樹斌案。兩個案件的當事人都已經死亡,呼格案國家賠償一共是205萬多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是100萬元。聶樹斌案國家賠償一共是268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是130萬元。與此相關的,像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也是一兩百萬元。

無論是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是相關的案例,都體現了我國國家賠償的立法精神是國家對受到公權力傷害的人給予的一種補救措施,體現了公權力的自我約束與法律的公平公正,但國家賠償並不是要對當年的錯案進行懲罰性報復。因此,大多情況下,國家賠償的實際金額都會與當事人的期望相差較大。

必須承認,當受害者要求國家賠償的時候,已經是損害發生以後了,國家賠償與傷害之間是沒法畫等號的。從某種程度上說,國家賠償更具有社會正義與法律公正的象徵意義,而實際意義早已淹沒在時間的長河中了。當事人也好,公眾也好,情緒化地對國家賠償要求過高,顯然是一種曲解。

對冤錯案受害人來講,除了期望金錢的補償以外,應該還有對重新融入社會,對未來再次獲得美好生活的期望。不可否認,一個冤錯案破壞的是當事人原有的社會關係。就像李錦蓮入獄以後其妻子和母親相繼去世,女兒為了幫他平反冤情,耽誤了個人的生活,這些損失無法用金錢計算。所以,陳滿和李錦蓮都向法院提出了恢復名譽的要求,雖然於法無據,但是體現了他們對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的期待。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法院還是當地政府,關心他們,給他們更多的溫暖,積極幫助他們開始新生活,可能是另一種更有意義的“國家賠償”。

法律無情人有情,與其只關注國家賠償的金額多少,不如為冤錯案當事人提供更多積極現實的幫助,讓我們的國家賠償更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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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慰藉也很重要

無罪出獄一週後,李錦蓮發現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貼在村委會門前,宣告他無罪、消除影響的通告不見了。雖然村委會幹部解釋,這可能是因為“最近風雨太大,給吹掉了”,但李錦蓮認定,通告就是被人撕掉的。李錦蓮如此看重那一紙無罪通告,無非是因為多年來壓在他身上的精神負擔實在太過沉重。

由此得到的啟示是,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國家賠償的作用和意義?重新回看李錦蓮這些年來的經歷,人們的心情必然無法輕鬆。即使國家賠償金額得到滿足,李錦蓮妻子的生命以及女兒的青春都無法挽回。因此,要關注國家賠償數額,更要重視對受害者心理層面上的撫慰,這才更符合國家賠償的初衷。比如,通過一些積極的引導和幫助使李錦蓮重獲生活的信心,這可能比鉅額賠款來得更為有效、更為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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