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歲女童遭同齡孩子「襲胸」,家長將其送醫查出下體有炎症,誰應爲此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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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小孩“被襲胸”?

家住深圳福田的王女士,因為夫妻二人下班時間晚,從今年三月份開始,他們就將五歲的女兒鼕鼕放在一家藝術培訓機構的晚託班。 在託管期間,鼕鼕曾跟媽媽提起自己被同班的男孩“欺負”的事情,但王女士都以為是小孩間的玩鬧,並未放在心上,直至7月11號,女兒的異常才引起王女士的重視。監控視頻畫面顯示,王女士的女兒靠牆邊坐著,一名身穿藍色短袖衫的男孩走到女孩面前,用右手觸碰到女孩前胸,隨即被女孩伸手撥開。

誰應該為此事負責?


一方,我還是認為王女士應該為女兒負責,當女兒向她求助的時候,她沒有耐心地聽女兒把事情講完,我是提倡在孩子十二歲以前,夫妻雙方至少有一方能夠“犧牲”下自我,將照顧孩子作為自己的第一要務。當然,有的家庭因為經濟原因,不得夫妻二人外出工作,然而要知道不管掙多少錢,以後都是孩子的,如果孩子出了事情,掙多少錢又有什麼意義呢?


另一方,男孩家長需要負責
,至於賠償尚且不說,道歉還是應該有的,無論對男孩還是女孩來講,“道歉”的意義重大:通過“道歉”,男孩知道自己做錯了事情,需要承擔責任,可以避免小錯發展成為大錯。這件事情肯定給女孩心靈造成了傷害,她因為害怕甚至會厭學,但是如果男孩“道歉”,至少可以讓女孩知道不是因為上學的原因,而是男孩的原因。

怎樣教育孩子規避類似事件?

一、孩子好奇。好奇之心人皆有之,尤其小孩最為嚴重,譬如我家小寶現在2歲,真是哪都想碰,電開門,熱水壺,人家才不管呢,但是家裡大人都會告訴他“危險”,顯然我認為大人在教育小孩被侵犯時,有必要告訴他“不要去侵犯別人”。

二、孩子模仿能力強。前兩天小寶抱著腦袋在我面前抖動,我嚇壞了,母親走過來說“我們做操時,他就在旁邊跟我們學。”幾歲的小孩子辨別能力還很差,分不出好和壞,因此,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儘量避免“髒話”、“不雅動作”,發現之後要及時制止。

三、孩子好動。五六歲的孩子正是好動的年齡,現在的孩子可能聰明些了,記得我小時候有一個男同學總是喜歡捏別人屁股,老師問他為什麼,他說“就覺得好玩,啥也沒想”,你看動機單純,但在大人看來,動作卻不雅,因此,家長要理解小孩子的發展規律,不能一味地指責,批評,制止就可以了,等到大一些,孩子自然會知道“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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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媽媽的秘密


五歲女童遭遇同齡男孩子“襲胸”,這種事情責任方主要有學校老師和孩子家長承擔,作為未成年人,並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也沒有判斷對錯的能力,但孩子尤其是五歲多的孩子,其實對於身體部分是很敏感的,尤其對於異性,更有很多好奇心,所以面對孩子的這種好奇心,作為家長一定要對孩子進行合理的一個引導教育,灌輸一些性教育方面的知識,讓他們明白異性身體是不能侵犯的。



事件描述:7月11日晚,王女士對女兒鼕鼕洗澡時孩子有些抗拒。詢問之下,鼕鼕對王女士稱,託管班的一個小男孩把她的褲子脫了。之後鼕鼕又說,小男孩把手伸進裙子裡。王女士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次日,王女士去培訓中心翻看監控,監控顯示讓她氣憤不已。 監控視頻畫面顯示,王女士的女兒靠牆邊坐著,一名身穿藍色短袖衫的男孩走到女孩面前,用右手觸碰到女孩前胸,隨即被女孩伸手撥開。


王女士稱,男孩的家長在看過視頻後對此矢口否認。記者在事發的深圳璐璐藝術培訓中心瞭解到,當天接到王女士投訴後,託管老師也陪同王女士把近半個月的監控都查看過了一遍,後來也分別仔細詢問過兩個孩子。 培訓中心朱老師表示,值班老師有短暫的離開,但看監控中兩個孩子的表情和動作,再考慮到兩個孩子的年齡,並沒有如此嚴重,男孩之後也有跟女孩道歉。 王女士對男孩家長和培訓中心的態度感到氣憤,三方未達成和解。於是,7月13日,王女士帶鼕鼕去兒童醫院檢查。鼕鼕在深圳市兒童醫院的診斷結果,初步診斷為“外陰陰道炎”。 在後來的三方在派出所調解過程中,鼕鼕家長提出要求男孩家長和培訓機構各賠償兩萬。培訓機構表示不能接受,但接下來,會在工作中加強監管,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記者從福田警方瞭解到,民警已調取監控錄像查看。據瞭解,男孩、女孩均5歲,監控中確認有男孩觸及女孩胸部動作,但未發現有侵犯下體行為。警方表示,已為相關人員作了筆錄,詳細情況在繼續調查中。

對於此事件,男孩家長及培訓機構必須得賠償。

小孩子對什麼都好奇,不管這是玩笑還是故意,都對女孩造成了傷害,那麼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就必須負責任。更要對自己孩子的啟蒙教育做好。


珞珈評論社


首先該起事件當中男孩的監護人應當負責

對於該起新聞中家長矢口否認的事實,我個人表示費解,視頻都已經完整記錄下了男童的行為過程,雖然並沒有記錄下男童有無裙下摸女童的行為,但是我想童言無忌這句話應該足以證明女童所說的事實,很大程度上極有可能是真實的。

雖然因為男童的年齡僅5歲,想要讓其個人直接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不太可能。但是毋庸置疑根據法律規定,侵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對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

其次託管機構應當承擔監管不利的責任

根據新聞所知:

家住深圳福田的王女士,因為夫妻二人下班時間晚,從今年三月份開始,他們就將五歲的女兒鼕鼕放在一家藝術培訓機構的晚託班。

故而可以看得出來王女士和託管機構之間形成了服務關係,作為有償託管的情況下,那麼該託管機構即有義務保證鼕鼕在託管期間不被他人侵犯。很顯然通過視頻來看該託管機構並未能夠履行義務,致使鼕鼕在託管機構自身權益被男童侵害。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所以本案中託管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後言:

雖然法律對這名男童的懲處力度有限,但是我個人很擔心這名男童從小對異性就有這麼嚴重的好奇心並付諸於行動的行為來看,我認為其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倘若現在不能根治,今後必定會留下禍根!

其次,想要對那些聲稱孩子還小就帶入異性更衣室的父母說:你還認為你的孩子小就能隨便帶入異性更衣室嗎?為了孩子的成長,建議你別這麼做,否則侵害了他人的隱私不說,更有可能害了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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