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关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拒执案”

城关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拒执案”

鉴于已履行38.8万元案款,被告张某被判缓刑

每日甘肃网7月19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姚智)7月12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2016年9月12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令被告人张某向朱某给付388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付清。被告人张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在明知自己败诉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迟迟未向朱某给付案款。

2017年3月1日,申请人朱某向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期间,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依然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公告,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4月9日,张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拘留释放后,张某声称自己没钱,再次对城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公告置若罔闻。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遂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张某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6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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