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現:
小王在入職一家公司後,當時HR“以老闆出差在外”為由,沒有立馬和小王簽訂勞動合同。
小王每每問起,都是答覆的,“過一段時間就簽訂”。每月工資反正也照常發,小王也就沒在意。
可後來公司時不時要拖欠員工的工資,小王不能接受,打算提出離職,並要求公司以雙倍工資來補償自己這段時間的損失,可公司卻不以為意......
![抓住公司漏洞,職工可拿2倍工資](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分析:
因為公司拖欠工資,小王決心離開,可要求公司以雙倍薪資賠償自己的損失,會不會有些冒險呢?小王是出於什麼目的提出這樣的要求呢?
其實是因為公司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
那麼沒有簽訂合同,難道不是讓公司補籤就行了嗎?賠償兩倍薪資又是出於什麼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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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雙倍薪資賠償,其實合情合理
小王說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來的,根據勞動法規定:
企業與勞動者應當從用工起始日起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在用工時未建立的,應當在一月內補建。
如果是在用工一月後一年內還未建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求企業賠償兩倍工資。
那麼小王如果滿足,已經入職公司一月了,可是還未滿一年這個條件,確實是有理由要求公司賠償自己雙倍工資的。
公司現在不以為意,等到勞動仲裁結果下來就清楚了,這個錢,公司是賠償定了!
企業所以也要“小心”
不過正也是藉由這個規定,有些居心不良的求職者,為了獲得這份賠償,會故意銷燬或丟失勞動合同。
案例分享:
今年年初張某入職上海某科技公司,當時就簽訂了勞動合同,可是入職5個月,張某就離職了,離職後還以公司未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賠償自己雙倍薪資。
公司幸好當時和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還在,如果張某離職時,公司就銷燬了合同,那案件最後的結果走向,就不一定是公司勝訴了。
所以這個案例也是給公司以及處理人事工作的HR們,提了一個醒。
不僅要簽訂勞動合同,還要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
其實還可以通過讓員工簽字確認合同簽收表等類似的方式,更好地避免遇到上述案例的情況,讓公司陷入這樣無端的勞資糾紛。
就算公司沒有保存好員工的勞動合同,有簽收的字據在,一樣具備法律效應。
所以該簽訂的合同一定要籤,一來保障員工自身利益,讓員工也好踏實地在公司裡工作;
二來簽訂合同,其實對於公司是絕對的有益無害,不然到時真需要勞動仲裁調解,公司付出的代價,就不只是補籤一份合同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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