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咋安置?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咋安置?

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

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或事業單位轉企後,分流人員如何妥善安置?相關人員養老保險等咋銜接?轉企後的住房公積金等咋算?

下面是黑龍江省編辦的相關政策,一起來了解一下~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咋安置?

改革目標

省直事業單位機構總數原則上至少精簡20%,事業單位內部機構總數原則上至少精簡20%,事業編制總數原則上至少精簡15%。

市(地)、縣(市)事業單位機構總數原則上至少精簡10%,事業編制總數原則上至少精簡10%。

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或轉企,養老保險等咋銜接?

三種情況下,養老保險關係這樣轉

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政策為:

第一,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第二,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

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全部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三,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並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原試點期間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社部發〔2015〕28號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改革單位尚未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仍參加屬地政府試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國家和我省政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後再辦理轉移接續。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咋安置?

事業單位轉移,職業年金實賬部分隨同轉移

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其中的職業年金轉移政策是這樣規定的:

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實賬部分:在工作人員變動工作時,隨同轉移。

單位繳費採取記賬方式管理的部分,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在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時,可轉移本人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的累計記賬額,繼續由轉入單位採取記賬方式管理。

第二,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或者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應當由轉出單位相應的同級財政保障撥付資金記實後轉移接續。

第三,由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後,原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同時其到新就業單位後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採取記賬方式管理。

事業單位轉企,原來交養老保險年限繼續認

事業單位轉企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主要政策規定為:

轉制單位轉制後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辦理轉移關係時,轉移單位繳費,將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期間單位繳費的12%部分轉移到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額全部轉移到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建立的個人賬戶合併計算。

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轉移。轉制後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轉移到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如未建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待職工退休時按照國辦發〔2015〕18號、人社部規〔2017〕1號文件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繳費年限認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轉移到企業養老保險後仍予確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前,曾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認定為實際繳費年限與轉企後的實際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醫療、生育、失業、工傷保險也可續接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事業單位合併、撤銷或發生人員轉移時,隨接收單位參加醫療、生育保險,持相關材料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合並、分立、轉移、撤銷手續。

事業單位轉企的,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資金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待遇。

失業保險。事業單位合併、撤銷或發生人員轉移時,應補齊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持相關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合並、分立、轉移、撤銷手續。失業保險關係轉移到接收單位,隨接收單位參保。

事業單位轉企的,按規定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事業單位合併、撤銷或發生人員轉移時,隨接收單位參保,持相關材料到屬地工傷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事業單位轉企的,按規定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人員轉企後,繼續按原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離退休人員待遇分老人、中人、新人三種

✔ 【老人】轉制已經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

有正常事業費:轉制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制時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後不再增加。

基本養老金與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的事業費或自有資金解決。

離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調整範圍,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沒有正常事業費:轉制後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支付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養老保險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國家統一出臺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調整政策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離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轉制後企業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

✔ 【中人】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執行,設5年過渡期。

過渡期內按企業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退休費,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加發補貼辦法

■轉制一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

■轉制第二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

■轉制第三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

■轉制第四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

■轉制第五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

■轉制五年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補貼標準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

✔ 【新人】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待遇完全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整合撤併等改革後,人員如何分流安置?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1.轉制單位原則上應繼續聘用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經協商一致,與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以及國有資本退出的轉制單位原工作人員,轉制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2.轉企改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由轉制單位發放。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撤銷單位人員安置工作,原則上由原主管部門負責,不得簡單推向社會。主管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立足於系統內自行安置。通過開闢新的就業崗位、培訓轉崗等方式,將被撤銷單位人員安置到本系統相關單位,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待遇按接收單位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4.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債權債務不清晰、歷史遺留問題多,不具備轉制及撤銷條件的事業單位,其職工安置辦法可參照撤銷單位人員安置政策規定執行。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咋安置?

整合撤併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1.行業主管部門要把人員分流安置工作擺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重要位置,先行研究考慮,以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順暢進行。

2.人員分流安置應以本部門同類事業單位為主、以“順向”分流安置為主。

3.事業單位整合後,應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確定的新單位類型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新單位工作年限,合併計算。

4.事業單位整合後,應執行整合後事業單位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績效工資部分按整合後單位的分配辦法執行。

5.事業單位整合前已離退休人員,隨單位一併整合劃轉,原離退休待遇不變。

6.事業單位原編制外聘用人員,可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擇優聘用,未被聘用人員由原單位按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勞動關係。

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1.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或與行政部門進行職能和機構整合,人員需要過渡為公務員的,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根據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有關規定,按照任職條件和規定程序擇優做好公務員登記等相關工作,執行公務員人事管理政策。其他在編人員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內妥善安置,可重點加強公共服務、行政執法等工作,不得簡單推向社會。

2.行政類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或併入其他相關事業單位,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確定的新單位類型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新單位工作年限,合併計算。

3.在行業體制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剝離市場經營業務,推進轉企改制涉及人員安置的,執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單位人員安置政策規定。

4.超出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新單位領導指數的原單位領導人員和非領導指數人員,經同級機構編制和組織部門同意,可超指數過渡性配置,人員只出不進,按照原職級或崗位享受新單位相應待遇,今後調整工資可按保留的職級或崗位進行調整,待核定領導指數出現空缺時優先任用,逐步消化。

5.參公單位因人事管理體制限制未能參評取得相應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原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年限視同取得相應層級職稱年限,可以按照規定的職稱評審標準越級直接申報參加高層級職稱評審,評審通過競聘上崗後,享受相應待遇。

6.參公事業單位改革前,符合《公務員法》規定提前退休情形的人員,可申請辦理提前退休。

7.參公事業單位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前已離退休人員,仍按參公單位同類人員相關規定執行。

原來離崗創業的可繼續離崗創業

改革期間,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繼續按照《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實施細則》(黑人社發〔2015〕73號)、《關於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待遇問題的通知》(黑人社發〔2016〕36號)、《關於轉發〈人社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黑人社規〔2017〕12號)規定執行。

原單位涉及撤銷、合併、轉制等改革的,離崗創業專業技術人員應按原單位要求返回參加改革,其安置問題按原單位在崗同類人員安置政策意見執行;改革完成後專業技術人員可繼續離崗創業,新單位、離崗創業專業技術人員雙方應依法依規約定離崗創業期間各項權利義務。

轉企的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等咋算?

涉及到轉企的事業單位,相關政策也有具體規定,其中包括住房公積金、離退休和在職職工的待遇等。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咋安置?

原事業編職工住房公積金由財政負擔的繼續撥付

住房公積金方面,在轉制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撥付。

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尚未解決的,已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的地區,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未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的地區,待當地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後,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一次性撥付解決。

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

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

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待遇方面:

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

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制時當地企業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後不再增加。基本養老金與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用原單位的事業費或自有資金解決,離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範圍,資金由原渠道解決。用於解決離退休人員保障問題的事業費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發放。年底,財政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撥付的事業費進行結算。

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支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統一出臺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政策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離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轉制後企業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

轉制後再退休的基本養老金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

轉制過渡期待遇方面: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照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待遇。

在職人員方面:轉制單位應當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可依靠改革創新、強化經營管理等手段大幅度提高收入水平。

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來源 | 食藥法苑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咋安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