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刘某为一个朋友提供了担保,随后,刘某也因此有了担保之债。丈夫池某对妻子为他人担保的事并不知情,认为妻子在担保债务纠纷中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和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财产。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池某与被告刘某的共同财产位于临汾市某某区住房一套以及瑞麒牌轿车一辆,原告池某占有50%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夫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购买了位于临汾市某某区住房一套,并于2011年购买了瑞麒牌轿车一辆,房屋产权证及车辆行驶证均登记在被告刘某的名下。原告池某因为工作关系长年在国外工作,在被告刘某与案外人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未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进入执行程序,因刘某是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池某和刘某夫妇二人购买的上述财产,并裁定拍卖,原告为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告知其可以通过析产诉讼确认自己对财产的份额,故而形成本案的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房屋及车辆均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确系房屋及车辆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案被告刘某因担保之债被债权人起诉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将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封。刘某的担保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已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4月3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池某与被告刘某的共同财产位于临汾市某某区住房一套及瑞麒牌轿车一辆,原告池某占有50%的份额。
法官点评
析产诉讼俗称“分家”。析产诉讼是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朋友担保,形成了与他人的担保债务,其行为符合“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作为原告的丈夫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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