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劉某為一個朋友提供了擔保,隨後,劉某也因此有了擔保之債。丈夫池某對妻子為他人擔保的事並不知情,認為妻子在擔保債務糾紛中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和車輛是夫妻共同財產,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財產。
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池某與被告劉某的共同財產位於臨汾市某某區住房一套以及瑞麒牌轎車一輛,原告池某佔有50%的份額。
經審理查明
原、被告系夫妻,雙方於1999年登記結婚。婚後於2008年購買了位於臨汾市某某區住房一套,並於2011年購買了瑞麒牌轎車一輛,房屋產權證及車輛行駛證均登記在被告劉某的名下。原告池某因為工作關係長年在國外工作,在被告劉某與案外人賈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被告劉某未主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而進入執行程序,因劉某是被執行人,法院查封了池某和劉某夫婦二人購買的上述財產,並裁定拍賣,原告為此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異議請求,告知其可以通過析產訴訟確認自己對財產的份額,故而形成本案的訴訟。
法院認為
本案涉及的房屋及車輛均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確係房屋及車輛是原、被告雙方的共同財產。
本案被告劉某因擔保之債被債權人起訴後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將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封。劉某的擔保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已嚴重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利益,故對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4月3日,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池某與被告劉某的共同財產位於臨汾市某某區住房一套及瑞麒牌轎車一輛,原告池某佔有50%的份額。
法官點評
析產訴訟俗稱“分家”。析產訴訟是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達成一致而提起的訴訟。本案中,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朋友擔保,形成了與他人的擔保債務,其行為符合“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作為原告的丈夫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報記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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