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銀行一支行員工夥同他人僞造材料 騙貸近千萬獲刑14年

南京银行一支行员工伙同他人伪造材料 骗贷近千万获刑14年

南京銀行北京順義支行的工作人員張旭,夥同他人,偽造房屋產權證書、房產評估報告等,騙取南京銀行順義支行貸款共計9922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以及支付貸款中介費等。張旭以及其他四位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14年不等,並處罰金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

經審理查明,張旭是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順義支行的工作人員。2016年4月至8月間,張旭利用其管理、經手本行“房易貸”業務的職務便利,夥同趙晶晶、吳輝在北京順義區等地,以偽造房屋產權證書、房產評估報告等貸款申請材料為手段,借用他人名義在南京銀行順義支行辦理房屋抵押消費貸款86筆,騙取南京銀行順義支行貸款共計9922萬元。

其中,王海東、徐志強在明知貸款申請人均不符合南京銀行順義支行房屋抵押消費貸款申領資格的情況下,仍然積極向張旭介紹貸款申請人,協助張旭騙取貸款。

上述所騙錢款被張旭用於向趙晶晶、吳輝等多人償還個人債務,向王海東、徐志強等人支付貸款中介費,以及向少部分貸款申請人發放貸款。

截至案發,張旭通過各貸款申請人開立的南京銀行賬戶向南京銀行順義支行償還貸款利息共計92萬餘元。

張旭於2016年9月11日被民警傳喚到案。在張旭的協助下,民警於同日將趙晶晶、王海東、徐志強抓獲歸案;吳輝則於2016年11月14日被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一審法院認為,張旭身為股份制銀行工作人員,夥同趙晶晶、吳輝虛構貸款申請材料,利用其管理、經手單位“房易貸”業務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發放的銀行貸款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王海東、徐志強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

張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趙晶晶、吳輝、王海東、徐志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張旭、趙晶晶、吳輝、王海東、徐志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張旭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二、被告人趙晶晶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三、被告人吳輝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四、被告人王海東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20萬元。

五、被告人徐志強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20萬元。

六、責令被告人張旭、趙晶晶、吳輝退賠人民幣九千八百二十九萬零九百元,發還被害單位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順義支行。

宣判後,吳輝、王海東、徐志強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吳輝、王海東、徐志強的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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