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刑連罰帶補過 非法占地真不值——海南二中院首次運用恢復性司法機制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2017年8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按期履行完畢其與臨高縣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土地復墾協議書》,修復被其犯罪行為破壞的生態環境。

不履行行政處罰義務 檢察院立案監督依法提起公訴

2013年10月,李某租用鳳蛟村24畝土地修建倉庫。因未報國土部門審批擅自佔用農用地,臨高縣國土局於2014年9月17日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李某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30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以罰款人民幣391555.6元。2015年9月2日,李某向臨高縣國土局繳納罰款15萬元,剩餘罰款24萬餘元至今未繳納。在此期間,李某企圖將該土地性質變為設施農業用地,一直未對地上建築物實施拆除。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在開展生態檢察工作中,發現臨高縣國土局未將該土地違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於2016年3月28日作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議臨高縣國土局將案件移送臨高縣公安局依法審查。同年4月20日,臨高縣國土局將該案移送臨高縣森林公安局。

2017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經鑑定:李某建設所佔的倉儲區佔地總面積為19.91畝,其中IV級保護林地17.34畝,已水泥硬化面積為13.75畝,因水泥硬化,林地土壤結構已發生改變,林業種植條件已遭到嚴重毀壞。

引入生態修復司法理念

法院促使被告人與國土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主審法官通過閱卷和查看現場,認為該案涉及的土地面積雖然不大,但破壞性嚴重,且被告人李某未自覺履行行政處罰義務,犯罪情節比較惡劣。該案若是一判了之,一方面已被破壞的生態環境不能及時得到修復,另一方面如果事後由政府實施強拆和土地復墾,將會付出巨大代價。

  為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刑事案件恢復性司法功能,達到懲罰犯罪與生態修復雙重效果,合議庭討論決定將生態修復司法機制運用到案件審理中。經多次溝通和協調,最終促使臨高縣國土局與李某簽訂了土地復墾協議,約定李某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4個月內自行拆除地上建築物,並按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並繳納15萬元土地復墾押金;經驗收合格後,該押金退還李某,若經驗收不符合土地復墾標準,該押金作為土地復墾費用,由臨高縣國土局代為組織復墾。協議簽訂後,李某已開始動工拆除地上建築物。

違法犯罪付出沉重代價

“懲前毖後”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俱佳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告人李某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與臨高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並已對涉案林地上的建築物動工實施拆除,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案是海南省實施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歸口審理以來,將恢復性司法理念運用到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中的首案,為海南省環資審判改革工作順利向前推進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擴大社會效果,切實將生態修復理念引入到行政執法與刑事審判過程中,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邀請轄區各市縣國土、林業、農業部門以及法制辦、執法局工作人員觀摩庭審。庭審當日,受邀單位均派代表到庭旁聽案件審理。該案的處理彰顯了司法在懲罰犯罪、保護環境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功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