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看到这张电影海报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没错,今天星检君想和大家说的就是

最近刷爆朋友圈的一部国产电影

《我不是药神》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7月5日第一天上映 豆瓣评分破9

上映7天以来

累计票房突破19亿

口碑、票房齐炸裂

而今天,我们不谈电影好在哪里

我们来聊聊这部电影涉及到了哪些法律知识

快跟着星检君一起来学习学习

下面,有请刚看过此电影

书记员小姐姐来介绍下电影内容

影 片 简 介注意!前方有剧透

《我不是药神》改编自“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的真实故事。剧中的男主角叫程勇,由徐峥扮演,是一家生意惨淡的印度神油店店主。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有一天,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吕受益找到程勇,想要程勇帮忙代购“救命药”——印度仿制的“格列宁”,它与正版瑞士“格列宁”药效一样,价格却相差数十倍。

此时,程勇的父亲急需一笔高额手术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程勇答应吕受益前往印度,故事就此开始……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在电影里,程勇卖了两次“假药”,第一次是生活所迫,穷困潦倒的他铤而走险,一心只为赚钱,中途因害怕牢狱之灾而金盆洗手。

第二次,是当程勇亲历了吕受益的自杀惨剧后,已是一名成功企业家的他,决定开始重新代购印度“格列宁”。而另一名病友“黄毛”的意外身亡,又让他把药卖出了上海,卖遍了全国。

这一次,他不为敛财,全部药品以进价价格卖出,甚至倒贴出售,只为了能够让更多的病人们有药吃。数千慢粒白血病患者的生命因他这一行为得到了延续。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最后,程勇以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了解完电影的主要剧情

再跟着检察官小姐姐

来看看电影背后的法律知识吧

首先 让我们来聊聊

贯穿这部电影始末的最关键词

“格列宁”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剧中的“格列宁”究竟是一种什么药?

为什么这么贵?它的定价合法吗?

电影中的救命药“格列宁”,在现实中的原型系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研发生产的

专利药品——格列卫。

这是一种用于治疗慢粒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的抗癌药,效果非常好,堪称“神药”,目前已经替代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成为慢粒白血病的首选治疗方案。可以说,格列卫把一种恶性癌症变成了一种只需服药就可以控制的慢性病。

而一款好药的诞生,更像是“十年磨一剑”的过程。据悉,以“格列卫”为例,在2001 年获批上市之前,它的“出生”整整耗费了50年,制药企业诺华投资超过 50 亿美元,直接成就了 5 位美国科学院院士,还催生了两项足以获得诺奖的重大发现。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药企研发一款药物成功通过审批后,会获得相应的专利权。该权利会在一定期限内造成专利权人的垄断,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该企业对市场的独占性,合法垄断市场所有利益。

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格列卫”在中国的专利有效期限为199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

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强化保护与对强制许可在适用上的严格限制,因此药企要在独占期内获取足够的利润,以弥补研发的巨大花费,并获得足够继续研发新药的成本,势必药品单价昂贵。

剧中的印度“格列宁”检测具有真实药效,

为何还是“假药”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剧中程勇从印度代购的仿制药“格列宁”,

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

P.S.刑法意义上的假药,专指人用药,

不包括兽用药或其他动植物用药。

BUT——

在这里 检察官小姐姐有话说:

事实上,这部电影来源于一个真实的案例,并做了很多艺术加工,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有些地方并未符合现行法律。

电影中,程勇从印度代购的药品“格列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在法律上按假药论处,然而其第二次的代购行为是完全出于拯救病人而不是营利的目的,甚至还为病友们贴钱,这个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现实中,检察院对电影原型陆勇的不起诉决定书中也是认为陆勇无偿为病友购买药品,并未营利,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所以,程勇的第二次代购药品行为实际上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下面由检察官小姐姐

为大家进一步介绍销售假药罪

销售假药罪详细解读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何为假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何为销售?

1.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

可以是公开销售,也可以是秘密销售

可以是批量销售,也可以是零散销售

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以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

有偿转让假药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三)谁可以构成犯罪?

1.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自然人要求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销售假药罪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主观内容

要求行为人明知所销售的是假药。

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牟利。

销售假药罪既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又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定罪要件,其宗旨是强化对民生的保障,避免因“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取证困难而影响对该罪的惩治,因此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最后让我们聊聊

这部影片的原型——“陆勇案”

与角色程勇不同,

原型人物陆勇是一名白血病患者

他因为帮助病友购买药物,被称为“药侠”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陆勇在34岁那年确诊慢粒白血病,吃了两年的瑞士抗癌药格列卫,花了56.4万元。不堪重负的他改用印度仿制药,而这种药的价格只要瑞士药的二十分之一。

后来,陆勇将印度仿制药又推荐给了其他病友,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正因为代购仿制药,他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抓获。1002名深深感激陆勇的癌症患者曾在联名信上签字为他声援。

幸好,这个故事不是悲剧,却是令人惊喜的大圆满喜剧!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向法院撤回起诉。同年2月26日,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沅江检察机关敢于担当和作为,

权衡情理法,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一起来看看检察官

是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陆勇案

(向上滑动启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