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明确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近年来环保风暴不断,各地政府相继出台行动方案治理环保不达标、落后产能的企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等10省(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很多企业一夜之间全部关停,这样的做法是妥当的嘛?答案是否定的。

生态环境部明确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对待环保关停要谨慎

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行为,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部专门研究制定《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协调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抓好落实。

《意见》指出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生态环境部明确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方案针对三类企业进行分类整治:

(一)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

(二)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

(三)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

对于督察进驻期间群众环境信访问题,既要推进问题整改,也要注重政策引导,在整改工作中尽可能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生态环境部明确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环保一刀切行为的救济

如果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不当处罚和任意撤回该如何救济。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所以,如果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就为相关手续齐全的企业提出合理补偿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保关停并不能一概而论,关停遇到的问题欢迎直接联系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就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遭遇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为企业在拆迁后能够实现充足的补偿、妥善的安置和长远的发展而努力进行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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