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济宁市下发《关于防止省级环保督察期间问题整改“一刀切”的通知》向环保“一刀切”行为说不

8月23日,济宁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防止省级环保督察期间问题整改“一刀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坚决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避免环保“一刀切”。

《通知》指出,随着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一些地方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因此,《通知》明确,抓好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准确把握标准,实施重点行业或领域分类整改——

对于工程施工行业,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组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在生活服务业领域,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养殖行业方面,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水平。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组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城市管理领域,则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要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