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標準範本 + 解讀)

股權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標準範本 + 解讀)

1、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協議的開宗明義部分,多載明“出讓方為將其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詞語含義

這部分內容的目的是固定協議中使用的某些詞語的含義,防止歧解亂用。從實務中看,需要確定含意的詞語大致有:

1.出讓方:是指在本協議中依本協議的約定出賣其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XX。

2.受讓方:是指在本協議中依本協議的約定向出讓方購買股權的XX。

3.雙方:在本協議中雙方是指出讓方和受讓方。

4.一方:在本協議中一方是單指出讓方或受讓方。

5.股權:股權指股東依其對目標公司的出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的對目標公司的各項權利。

6.目標公司:目標公司是指XX公司。股權轉讓生效後,目標公司將變更為受讓方擁有百分之XX股權的公司。

7.中國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權機關頒佈的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8.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有權機關頒佈的在本協議簽訂時正在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財務會計制度。

9.中國稅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或其他有權機關頒佈的在本協議簽訂時正在執行的有關稅收和稅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單行條例。

10.披露:是指出讓方就與本協議項下交易內容有關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特別是對受讓方不利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向受讓方履行的全面告知義務的行為。出讓方的披露應當全面、真實,不得隱瞞和遺漏,出讓方的披露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

11.隱瞞:是指出讓方在披露過程中對其明知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如實履行告知的義務的行為。

12.遺漏:是指出讓方對其應當知曉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由於其不知曉而未披露,或雖然知曉但因其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原因未披露的情形。

13.賠償:是指簽署本協議的雙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在標的或價款之外的給付義務。

14.公司權力機關:是指簽署本協議的雙方依各自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批准本公司簽署本協議,進行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機構。

15.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是指確定目標公司股東權益的時日,自該日起轉讓股權在目標公司的利益轉歸受讓方享有,本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為XXXX年X月X日。

16.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是指在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按本協議的約定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權、決策權、人事權(包括對董事長、董事、監事、監事會主席、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撤換)以及印鑑、賬目、資產等移交的時日(一般情況下本條款僅對絕對控股的併購適用)。

17.目標公司的法定賬目:是指完整保存於目標公司的、根據中國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對目標公司資產、負債和經營狀況進行全面有效記載和核算的財務賬冊和會計憑證。

18.目標公司或然負債:是指由於股權轉讓基準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權轉讓基準日之後使目標公司遭受的負債,而該等負債未列明於出讓方股權轉讓基準日前的法定賬目中也未經雙方作賬外負債確認的,以及該等負債雖在出讓方股權轉讓基準日前的法定賬目中列明,但負債的數額大於賬目中列明的數額的,其大於的部分。

【提示】

股權併購協議經常是跨國合同,交易雙方的語言不同,文化、法律背景不同,加之股權轉讓協議涉及的學科、部門、專業多,為防止因雙方對某些詞語的理解不同,更防止某一方出於自身利益故意歧解,對某些詞語的含意在協議中加以固定是非常必要的。至於哪些詞語需要解釋其含意,只能根據協議的內容、雙方的文化、法律背景決定。

3、交易雙方、目標公司和交易標的

此條款的功能在於確定交易主體和交易標的的承載者——目標公司。

1.出讓方。實務中如果出讓方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證或護照的號碼等信息。如果出讓股權的自然人是多人的,可以列表作為協議的附件。同時明確在本協議中,所有在本協議項下出讓股權的自然人統一稱為出讓方。如果出讓方為法人,應當寫明法人的全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業類型等信息。

2.受讓方。應當寫明投資公司的全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業類型等信息。

3.目標公司。實務中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目標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額、實收資本額。

4.目標公司的分公司。在有些情況下目標公司設立有分公司,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分公司為目標公司組成部分,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需要載明分公司的如下信息:分公司的名稱、註冊號碼、住所、負責人姓名、經營範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5.目標公司的子公司。在許多情況下,目標公司都有對外投資,對於這些投資除屬於債權類投資和短期股權投資外,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載明它們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額、實收資本額、目標公司的出資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企業類型、經營範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6.交易標的。在本合同項下出讓方出讓、受讓方受讓的股權為佔目標公司交易基準日全部註冊資本百分之XX的股權,以及依照該股權股東應當享有的對目標公司的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未分配利潤及股東各項財產權、表決權、人事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益。

·【提示】

(1)股權包括股東依據出資額和公司章程擁有的財產權、參與決策權、知情權、人事權和訴訟權。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股東擁有的這些權利必須一併轉讓。

(2)在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以前目標公司已經通過決議派發的股息紅利應當登記在屬於公司負債的應付股利賬戶,該等屬於負債的應付股利原則上不能轉讓,仍應當支付給出讓方。凡是在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沒有分配的利潤一概與股權一併轉讓,必須在股權轉讓工商登記完成後向新股東分配。

(3)除非出讓股權的股東尚未完成出資,或者已經確定有出資違約責任(遲延出資或出資不符合約定)或者出資不足責任(非貨幣出資虛高作價),否則股東不對目標公司承擔什麼既定的責任。所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勿需載明受讓方對目標公司獲得權利的同時還承擔什麼責任。

4、出讓方的承諾與保證

此條款的功能在於明確出讓方為進行交易而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在因出讓方違反承諾與保證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獲得賠償奠定基礎。該條款對於促進出讓方如實披露,規範操作,對於防避投資公司的併購風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實務中該條款多以“出讓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向受讓方承諾與保證如下,受讓方正是基於出讓方的這些承諾與保證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開款明義。該條款的內容大致有:

1.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依法成立的承諾與保證:目標公司的成立是完全依照中國法律、法規進行的,目標公司除取得工商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獲得營業的資格外,還進行了有效的稅務登記、企業代碼登記等,並逐年通過年檢;

2.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歷次分立、合併、改制、改組等均依法有效進行的承諾與保證:目標公司自成立以來所經歷的分立、合併、改制和重組均是依法進行的,其行為合法有效不可逆轉,且不存在任何不確定或未盡事項;

3.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承諾與保證:目標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守法經營,照章納稅,不存在違法經營和偷稅、漏稅、逃稅情況,不存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強令關閉的情況;

4.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遵守財務會計制度的承諾與保證:目標公司自成立以來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會計賬目、憑證、報表等均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和制度,且真實、全面、準確,賬物相符,壞賬和報廢資產均已作核銷處理;

5.出讓方關於轉讓股權無瑕疵的承諾與保證:出讓方向目標公司的出資乃至對目標公司股權的獲得完全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操作的,並進行了有效的驗資,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任何未盡責任和爭議,不存在出資違約責任和出資不足責任;

6.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的行為有效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在本協議項下對股權的出讓已按目標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其他股東同意,並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同時也取得目標公司股東會的批准;

7.出讓方關於轉讓股權未設立質押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在本協議項下出讓的股權沒有設立任何質押和他人權利,出讓方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轉讓權;

8.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已經履行內部批准程序的承諾與保證:出讓方簽署本協議並在本協議項下轉讓股權,已經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完企業內部批准手續,並獲得企業權力機構的有效授權;

9.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資產的承諾與保證:凡為目標公司截止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所有的資產全部列於披露給受讓方的目標公司的各項資產明細表中,凡列於披露給受讓方的各項資產明細表中的資產全部為目標公司所有,且不存在產權爭議;

10.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負債的承諾與保證:凡目標公司截止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的負債,均已列明於披露給受讓方的目標公司的賬目和負債明細表之中,凡負債數額尚未確定的,出讓方均以如實披露給受讓方,雙方已經對其將產生的目標公司負債數額進行了確認。凡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出讓方願意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受讓方履行賠償義務;

11.出讓方關於不損害受讓方利益的承諾與保證:出讓方保證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目標公司交付日止,目標公司不會減少註冊資本、不會低價轉讓資產、不會贈與資產、不會無償放棄自己的權益、不會無償擴大自己的義務、不會分派股息和紅利、不會作出有損受讓方利益的安排和行為;

12.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不出讓知識產權的承諾與保證:出讓方保證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目標公司交付日止,目標公司不會出讓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不會出讓自己的用電指標、用水指標、排汙指標和各種政府許可,不會出售自己的業務、銷售網絡、銷售協議、已經發放的促銷品、宣傳廣告等。並且根據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包括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等保護其擁有的各種商業秘密和經濟信息;

13.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不會惡意訂立合同的承諾與保證:出讓方保證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目標公司交付日止,目標公司不會惡意簽署有損受讓方或目標公司利益的任何合同、協議、契約,確需簽署的標的額在XX萬元以上的合同,出讓方將促使目標公司事先通知受讓方;

14.出讓方關於凍結員工職務和薪資的承諾與保證:出讓方保證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目標公司交付日止,目標公司不會提升員工的職務,也不會對外招聘管理幹部,不會變更已有的勞動合同增加員工的薪資,不會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增加員工數量;

15.兜底條款:除上述承諾與保證外,出讓方還承諾和保證除在本協議或有關文件中披露給受讓方的對受讓方可能不利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外,交易股權及目標公司不存在任何對受讓方不利或可能不利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出讓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承諾與保證是不可撤銷的。

·【提示】

出讓方是賣方,必須保證自己交付的標的是無瑕疵的,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受讓方會要求出讓方作出大量的承諾與保證。從實踐經驗看,出讓方的承諾與保證條款越多越好,對受讓方越有利。因此,投資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應當根據客觀情況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儘可能多地增加出讓方承諾與保證條款。

5、受讓方的承諾與保證

受讓方的承諾與保證是對應出讓方的承諾與保證的一個條款,表明受讓方已經由其權力機構批准訂立本協議受讓股權。實務中多以“受讓方向出讓方承諾與保證如下”開款明義,其內容大致有:

1.受讓方關於有權受讓股權的承諾與保證: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讓方有資格購買出讓方在本協議中出讓的股權;

2.受讓方關於依約支付轉股價款的承諾與保證:受讓方具有購買出讓方在本協議中轉讓的股權的能力,保證按本協議約定按期如數支付轉股價款;

3.受讓方關於簽署本協議受讓股權行為有效的承諾與保證:受讓方簽署本協議並在本協議項下購買出讓方的股權,已經得到本公司權力機構的授權和批准。

·【提示】

在一般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受讓方的承諾與保證條款較少。這主要是由交易雙方的地位所決定的,受讓方是買方,支付的是貨幣,貨幣為王。受讓方即使只承諾按時支付價款一條就已經足夠了。

6、出讓方應盡的披露責任

出讓方應盡的披露責任條款的功能主要是將併購意向協議中關於出讓披露事項的內容引入合同,從而使出讓方的披露責任轉化為合同義務,進而為投資公司因出讓方不盡責披露而生的損失的索賠奠定基礎。實務中該條款多以“出讓方保證已經按照如下約定向受讓方履行了披露義務”,或者“出讓方保證其對披露義務的履行完全符合如下約定”,“受讓方正是基於對出讓方的披露的信任才受讓股權並同意股權轉讓價格的”開款明義,其內容大致有:

1.原則規定:

(1)披露是出讓方單方對受讓方應盡的義務,特別是可能導致受讓方或目標公司不利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出讓方更應該全面如實披露;

(2)出讓方不得隱瞞和遺漏應當披露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隱瞞或者遺漏的視為出讓方未披露;

(3)披露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發生的期間為目標公司成立至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但以該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的影響尚未消除或其結果尚未發生和尚未處理的為限;

(4)自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至目標公司交付日這一期間目標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特別是對受讓方和目標公司不利的事項,出讓方有義務將事件及有關情況在開始交付前書面通知受讓方;

(5)受讓方正是基於對出讓方的披露的信任,才訂立本協議受讓出讓方出讓的股權的,才同意本協議約定的轉讓股權的價格的;

(6)出讓方在此明確如果出讓方違反本協議本章關於披露原則的約定和關於披露內容的陳述,或者基於本協議或本協議以前交易雙方有關出讓方披露的約定或出讓方關於披露的承諾,以及根據公允原則出讓方應當履行的披露義務,出讓方願意根據本協議對受讓方進行賠償。

2.披露的內容:

出讓方在此明確其已經完成披露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並且有關披露的內容不存在隱瞞、遺漏和誤導,保證真實、可靠:

(1)合同:目標公司已生效但未履行完畢或未尚履行的各種合同、協議和契約或性質相同的文件已經全部披露給受讓方;

(2)債務:不管是否列於目標公司的財務賬目上,不管是以貨幣還是以勞務或物品或其他為給付內容,包括拖欠的稅款和應付股東的款項,包括目標公司依其銷售協議或有關銷售政策應當支付給經銷商、消費者的折扣、折讓和獎勵等目標公司截止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的各種債務,已經全部列表提交給受讓方。對原因已經生成但結果尚未確定的債務,出讓方已經全部披露給受讓方,不會使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

(3)責任:不管是目標公司或其員工故意或過失所為,凡是應由目標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不管履行責任的內容、方法、期限和數量是否已經確定,只要引起責任的行為或事件已經發生,而責任並未有效解除的,已經全部向受讓方披露;

(4)處罰:不管是目標公司或其員工故意或過失所為,只要可能引起行政處罰的行為或事件已經發生,不管處罰權利人是否立案或是否下達處罰決定書,已經全部披露給受讓方;

(5)訴訟:不管目標公司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只要有關訴案已經立案而未能合法有效地結案的,已經全部向受讓方披露;

(6)他人權利:不管目標公司主動所為或被動承受,只要已經發生目標公司的資產抵押、質押、留質,以及權利質押、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或資產和賬戶被查封、扣押和凍結以及負有協助執行義務,而未有效解除的,已經全部向受讓方披露;

(7)改制取得:目標公司通過改制、分立、合併取得的資產以及該等資產是否設置有抵押或限制轉讓等的情況,已經全部向受讓方如實披露;

(8)股東未盡義務和特別權利:凡目標公司的股東依公司章程、協議規定應盡而未盡的義務和將繼續享有的特別權利,包括獨家供貨權、獨家經營權、共同使用權等等,已經全部向受讓方披露;

(9)他人財產:凡建在目標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的不動產或機器設備,其產權為他人所有或有他人權益的已經向受讓方披露,凡目標公司為生產和經營所需長期使用他人的財產也已經向受讓方披露;

(10)特別義務:目標公司對其它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供諸如供電、供水、供汽、通過、出租、出借資產等義務的,不管是否有協議,只要具有持續性就已經向受讓方披露;

(11)特別權利:凡是政府提供給目標公司的特別權利,或者目標公司對其它單位享有的特別權利,只要該權利是持續著的,就已經向受讓方披露;

(12)員工和勞動合同:員工總數及有關待遇、勞動合同、工資、員工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的情況以及目標公司離休、退休、預退、工傷、停薪留職等特別員工的名單和公司的負擔情況已經全部披露給受讓方;

(13)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和財務報表:截止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的目標公司的固定資產明細表、在建工程明細表、知識產權資產明細表、土地使用權明細表、存貨明細考、債權明細表、負債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已經披露給出讓方;

(14)除上述外,根據披露原則出讓方應當披露的其它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已經披露給出讓方。

·【提示】

從公司併購的實踐經驗看,單單依靠出讓方的保證是不足的。換句話說,不能只聽出讓方怎麼說,還要實地看看,看看財產的現狀,看看財務賬目是否例規並且準確,看看合同是怎麼寫的,核實一下,計算一下,這就要求出讓方進行盡責披露。從實踐經驗看,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出讓方應盡的披露責任越多越好、越細越好。這是因為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的披露和承諾保證一樣,都是受讓方要求出讓方進行賠償的邏輯前提。規定得越多越細,受讓方一旦遭受損失,向出讓方索賠的理由就越充分。

7、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

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投資公司的最大風險就是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所致的損失。從實務中看,引起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情況多種多樣,有因為出讓方有意隱瞞目標公司負債或責任的;有因為目標公司管理不善,因不知情而未披露的;有因懷有僥倖心理認為不能被追究而未披露的等等。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所致受讓方損失的賠償責任,對投資公司防避併購風險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需要提請注意的是,這裡說的出讓方的賠償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是特指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致受讓方損失的賠償責任,是一種只有出讓方才負有的單方責任,而且該責任受股東有限責任的規限一般以股權轉讓價格為限,而違約責任是由於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所致的責任,是雙方均負有的責任,且不受股權轉讓價格的限制。從實務中看,該條款的內容大致如下:

1.目標公司或然負債。是指由於股權轉讓基準日之前的原因(事件、情況、行為、協議、合同等),在股權轉讓基準日之後使目標公司遭受的負債,而該等負債未列明於出讓方股權轉讓基準日的法定賬目或負債明細表之中,也未經雙方作賬外負債確認的;或該等負債雖在出讓方股權轉讓基準日的法定賬目或負債明細表中列明,但負債的數額大於賬目或負債明細表中列明的數額的,其大於的部分。

2.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出讓方按如下約定向受讓方履行賠償義務:

(1)本章所約定的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對受讓方的賠償責任獨立於本協議第XX章約定的出讓方的違約責任,是出讓方在違約責任以外的一項賠償責任;

(2)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對受讓方的賠償責任的數額,按目標公司遭受的或然負債額乘以本協議項下出讓方轉讓的股權佔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計得;

(3)按上款約定出讓方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累計不足人民幣XX萬元時,免除賠償責任;累計達到人民幣XX萬元時,由出讓方按上款規定的賠償額全額賠償(從實務中看,受讓方多會根據標的額的大小確定一個賠償責任豁免額,這不僅體現雙方的合作誠意,受讓方對出讓方微小過失的諒解,還在於對訴訟成本的考慮,過小的索賠額不抵訴訟成本的支出);

(4)在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情況出現時,受讓方應當促使目標公司書面通知出讓方,如果出讓方要求以目標公司的名義行使抗辯權,受讓方將促使目標公司給予必要的協助,無論出讓方是否行使抗辯權或抗辯的結果如何,只要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出讓方均應按本協議約定履行賠償責任;

(5)受讓方保證目標公司不會主動履行或然負債,但遭受抵消權、法律強制執行或出於出讓方利益的除外(在實務中出讓方多要求受讓方促使目標公司承擔不和解義務,以防止目標公司在前邊結賬,出讓方跟在後邊埋單);

(6)出讓方應當在目標公司支付或然負債後XX日內向受讓方履行賠償責任(注意雖然或然負債是目標公司支付的,但出讓方的賠償義務卻應當向受讓方履行,而不應當向目標公司履行);

(7)出讓方對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保證賠償期限為從股權轉讓基準日起XX個月;但因目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和偷、逃、漏稅款或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其他或然負債的保證賠償期限為10年,超過該等期限目標公司再遭受或然負債的出讓方不再向受讓方承擔賠償責任;

(8)出讓方對受讓方因自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受讓方在本協議項下購買股權的價格;

(9)構成出讓方的XX位股權出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對受讓方的賠償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在依據本協議約定受讓方完成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前目標公司發生或然負債的,受讓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的出讓方的賠償比例計得出讓方的賠償額,並從應當支付給出讓方的轉股價款中扣收,但在扣收前應當書面通知出讓方。

·【提示】

(1)關於出讓對受讓方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賠償責任的期限問題,在實務中多參照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進行處理。所以對一般或然負債的保證賠償期限可以為24個月或26個月,這是因為這些負債的債權人向目標公司的追索受到一般訴訟時效的限制,而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為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起二年之內。訴訟時效一過只要目標公司堅持不和解的原則,受讓方就不會因目標公司支付了或然負債而遭受損失,所以約定24個月以上的保證賠償期限對受讓方是有保障的。但是也有例外,這就是因目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擔保人追及而產生的或然負債,以及因目標公司偷、逃稅款和其他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或然負債。這些或然負債的訴訟時效或者受主債務期限的制約,主債不到期擔保人不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及或者不受時效的限制,所以目標公司無法用一般訴訟進行抗辯,需要約定較長的保證賠償期限。對這類目標公司或然負債引起的賠償責任,多約定為十年以上。從實務中看,對於保證賠償期限,受讓方總是希望越長越好,出讓方總是希望越短越好,沒有統一的規制,唯以談判結果而定。

(2)關於賠償數額的計算(比例)要根據股權轉讓的比例計算,這是因為目標公司遭受的或然負債會使全體股東的權益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減少,未出讓股權的股東自負其相應的部分,出讓股權的股東也應當負擔與其股份相應的部分,只是由於其將股權轉讓給了受讓方,使本來應當由其承擔的損失轉嫁到了受讓方,故應當由其對受讓方進行賠償,但是賠償的數額應當是依其出讓股份應當承擔的部分,所以在計算賠償額時應當用目標公司遭受的或然負債額乘以轉讓的股權比例。

(3)如果出讓方由數名自然人組成,特別是股權比較分散的情況下,即使出讓方發生賠償責任,受讓方也很難實現自己的權利。對此最好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或者單獨訂立協議約定各出讓方之間互負無限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再要求提供一個有能力的法人單位,對出讓方的賠償責任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就更好了。從實務中看,對自然人的債權比較難於實現,如果有一個法人單位提供擔保,這樣實現起來就容易得多了。

(4)為了順利獲得賠償,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除要求出讓方對其賠償責任提供擔保外,還可以約定遲延支付少部分轉股價款和抵消權。這就是將少部分轉股價款留待一般或然負債賠償保證期限結束後再支付,而在支付前出讓方發生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賠償責任的,受讓方有權主張抵消,從應付股權轉讓價款中扣收賠償款。

(5)關於保證獲得賠償的問題,實務中還有一種作法就是安排出讓方將擬出讓的全部股權分兩次轉讓,先行出讓大部分,使投資公司獲得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權,一兩年之後再出讓剩餘的小部分。在受讓大部分股權時約定出讓方用剩餘股權為其或然負債賠償責任擔保,就是用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股權對其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對受讓方的賠償責任提供質押擔保。

8、股權轉讓基準日

股權轉讓基準日也稱為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走評估程序的股權計價基準日與評估基準日為同一日。確定股權轉讓基準日的意義在於它是股權交易雙方在目標公司利益和責任的分水嶺,基準日以前的轉讓股權在目標公司的利益和責任歸出讓方,基準日以後的轉讓股權對目標公司的利益和責任歸受讓方。在實務中該條款要明確載明股權轉讓的基準日為XXXX年X月X日。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確定股權轉讓基準日的功能還在於:一是自股權轉讓基準日起目標公司將不得進行利潤分配、不得轉讓或處分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土地使權、銷售網絡等特有資源;二是雙方可能約定自該日起目標公司進入雙方的共同監管期,在監管期間受讓方可能向目標公司派入觀察員,為目標公司的重大行為背書。也可能約定自該日起目標公司訂立什麼樣的合同應當經受讓方同意。

9、股權轉讓價格

股權轉讓價格是股權轉讓協議的核心條款,在實務中,這個條款談判的時間雖然最長,但寫起來卻非常簡單,往往就一條。不過在有些案例中,由於各種原因使披露和調查進行的不夠充分,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資產和負債的情況尚不夠了解,特別是對其流動資產和短期負債的情況不能掌握,使得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權轉讓價格條款增加了許多關於調整價格的內容。下邊我們就以增加調整內容的股權轉讓價格條款為例,看看這個條款應當包括的內容。

1.關於股權轉讓的預約價格。在本協議項下,出讓方根據本協議約定向受讓方轉讓股權的預約價格為人民幣XXX元。

這個價格為目標公司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資產負債表所列轉讓股權享有的各項所有者權益的對價。

·【提示】

預約價格是根據出讓方提供的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目標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載明的股東權益確定的,如果經過核實出讓方提供的資產負債表真實,預約價格就不會調整,如果經過核實資產負債表上載明的股東權益發生了變化,那麼預約轉股價格就需要調整。由此可見,採用預約價格的價格體例對受讓方防避併購價格風險大有好處,特別是對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披露不夠充分的情況下,更是非常有必要。

2.關於股權轉讓價格的調整。本協議簽署後,受讓方將派專業人員對目標公司的財務賬目和資產進行稽核和查驗,並根據稽核和查驗的結果對上述1所規定的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對目標公司財務賬目和資產的稽核和查驗以及對股權轉讓價格的調整,遵循以下原則:

(1)對目標公司違背本協議X款出讓方承諾的有關項目致目標公司財產減少或所有者權益減少的,按照減少的數額調減目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2)對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資產根據目標公司該等資產的明細表進行查驗,對實際數量不足明細表載明數量的,參照已有部分的單價調減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3)對目標公司取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貨幣資金,稽核其實際形態,對欠據、借條等非貨幣形態的,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準則進行處理,調整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4)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應付賬款,根據協議和業務情況確定其有效性,對壞賬部分作損失處理,調減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5)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除上述(3)、(4)以外的各項流動資產,根據中國企業財務會計準則進行稽核,調整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6)根據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存貨總值和出讓方披露的存貨明細表,對存貨的價格、數量、可用性進行稽核,對不能使用的、過保質期的、主機報廢的備品備件、不再上市的包裝物作報廢處理,調減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7)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各項負債,根據中國企業財務會計準則、有關協議和國家政策對各種借款和欠款的數額、利息、滯納金、罰金是否確認記賬進行稽核;對各種稅款是否繳納或確認記賬及發生的滯納金、罰金進行稽核;對應付經銷商的返利、獎金、折扣是否支付或預提進行稽核;對員工的年終獎金、其他獎金、福利費是否預提進行稽核;對職工的各項保險是否按期繳納進行稽核;對其他負債項目進行稽核。並根據稽核的結果調整目標公司的負債總額和股東權益;

(8)對目標公司財務賬上的各種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處理,調整目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根據上述(1)至(8)項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所有者權益調整的結果,凡是調整後的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少於出讓方披露的該日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按照如下比例調整股權轉讓價格:

調整後的股權轉讓價格=預約股權轉讓價格-轉股基準日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減少額×(預約股權轉讓價格÷轉股基準日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額)。

調整後的股權轉讓價格為交易雙方最終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

3.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交易雙方以簽署書面協議的方式最終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4.稽核和查驗的時間安排。自本協議簽署後,受讓方開始稽核和査驗工作,稽核和查驗應當在兩週內完成。

·【提示】

(1)關於查驗稽核人的問題,實務中有雙方共同派出專業人士組成查驗稽核組進行查驗稽核的,也有雙方共同委託中立的中介事務所進行查驗稽核的。不管由誰來進行查驗稽核,都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單獨協議中加以約定,只有這樣查驗稽核的結果對雙方才有約束力。

(2)關於查驗稽核安排的時點問題。從實踐經驗看,把查驗稽核安排在對目標公司交割前的,對受讓方不利,因為這樣出讓方會在協商中表現強硬,而受讓方會因急於接收目標公司而作讓步。把查驗稽核安排在對目標公司交割完成之後對受讓方比較有利,一是目標公司已經由受讓方管理,查驗稽核更容易順利地進行,且容易發現隱藏的問題;二是目標公司已經移交由受讓方管理,受讓方不急於確定價款,會在協商中更主動。

(3)在實務中除採用確定價格和上述預約價格的以外,還有采取三項資產(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固定總值(含溢價),長期負債確定,查驗稽核流動資產和短期負債最終確定轉股價格的。這種方法的要領和做法與上述預約價格的方法差不多,就是雙方協商確定三項資產的總值(其中含溢價)和長期負債額不作調整,然後根據對流動資產和負債的查驗稽核確定目標公司的股東權益,根據確定的目標公司的股東權益和轉讓股權的比例計算得出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這種確定價格的方法與預約價格的方法一樣,都是對付披露不足的好方法。

10、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本條款的功能在於確定受讓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對於股權交易雙方防避併購風險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實務中看,付款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稱為對等付款;一種稱為監管賬戶付款。對等付款是指雙方權利對權利、義務對義務,其條款的內容大致如下:

1.第一批付款。在本協議簽署並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目標公司變更登記的各項文件、手續齊全,且已經完成向工商登記機關申報後的XX日之內,受讓方按照股權轉讓價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讓方支付第一批股權轉讓價款。

·【提示】

如果是外資併購一般安排在併購協議經中國政府批准生效之後,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之前。如果是採用預約價格或者三項資產總值減長期負債總額的,按照預約價格支付第一批付款。

2.第二批付款。在工商登記機關核准目標公司的變更申請,目標公司取得新的營業執照後的XX日之內,受讓方按照股權轉讓價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讓方支付第二批股權轉讓價款。

·【提示】

如果採取預約價格的定價方法,第二批付款應當約定在工商變更完成且雙方簽署轉讓股權計價協議後XX日之內,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至股權轉讓價款的百分之XX。在實務中這種約定既能彌補預約價格的不足,又能使併購方在查驗稽核確定股權價格的過程中處於主動的地位。另外注意這裡說的是付至股權轉讓價格的百分之XX,實際是雙方新近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乘以百分之XX,再減去第一批付款已經支付的部分。

3.第三批付款。在工商登記機關核准目標公司的變更申請,目標公司取得新的 營業執照,且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後的XX月之內,受讓方完成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提示】

從實務中看,為防避併購風險和順利取得或然負債的賠償,投資公司一定要力爭滯留一部分價款在自己的手中。

4.出讓方的收款地址。受讓方的開戶銀行為XX,收款賬戶為XXXX 。

5.外幣折箅。如果受讓方以美元向出讓方支付轉股價款,按匯出前一營業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對人民幣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價折算。

6.受讓方的扣收權利。在受讓方按上述約定向出讓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之前,如果依本協議關於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約定出讓方的賠償責任已經發生,或者依本協議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出讓方的賠償責任已經發生,受讓方有權從尚未支付的轉股價款中扣收,且在扣收前應當書面通知出讓方。

7.稅收。本協議項下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納稅義務,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承擔。如果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一方對另一方應繳的稅款負有代扣代繳權利(義務)的,該方將依法進行代扣代繳。

·【提示】

(1)關於採用監管賬戶方式付款。採用監管賬戶付款是指在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後,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前,受讓方和出讓方與委託銀行訂立監管賬戶協議,開立雙方共同監管的專門賬戶,受讓方按照約定將基本相當於股權轉讓價格或股權轉讓預約價格的款項存入監管賬戶。在有關協議中約定受讓方存入賬戶的金額、幣種、前提條件或期限、受讓方主動放款的條件和期限、出讓方向銀行請求付款的條件、銀行決定放款的條件和期限等。這種安排首先起到一種交易能力對等明示的作用,出讓方用於交易的股權已經向受讓方明示,受讓方也對等的將支付能力明示給出讓方;其次起到一種保證付款的作用,在交易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後,即使受讓方不支付價款,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委託銀行也能根據約定向出讓方釋放款項。在實務中採用監管賬戶的,多在股權轉讓協議的價款支付條款中概括地說明這種付款方式的基本原則以及定向委託的銀行、委託銀行的費用、存款利息的歸屬等問題,然後指引到具體的監管賬戶協議,並將出讓方、受讓方、委託銀行簽署的監管賬戶協議作為股權轉讓協議的附件。

(2)還有一種付款方法就是銀行信用付款。這種方式就是由股權受讓方向出讓方提供銀行信用。實務中受讓方需要尋求一家投資銀行對併購的支持,一般情況下銀行會介入併購談判,併為受讓方的併購提供貸款。在這種情況下,當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後,銀行就可以為受讓方的併購提供擔保。在有銀行為受讓方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出讓方就不會懷疑受讓方的支付能力,付款過程就變得容易得多。

11、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

從企業併購的實際情況看,大多數投資公司受讓目標公司股權後都成為控制目標公司的股東,因此,在實務中大多需要履行有關目標公司管理權的移交程序。從實務中看,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收益權的取得比較容易,而對管理權的取得則相對複雜得多。股權轉讓協議中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條款就是為投資公司如期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而設的。這個條款的內容大致包括:

1.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多數約定在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經工商登記部門 登記完成後的X天之內,雙方擇定時日為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在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雙方完成目標公司管理權的移交。

2.權力移交。至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目標公司原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享有的決策權、管理權、人事權以及其他一切權利停止。此前已經作出但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決議、決定、批示、安排等,需經由受讓方加人後重新成立或選舉、委派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確認後方可執行或繼續執行。

3.董事、監事和高管辭職。在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交由受讓方委派的管理班子,目標公司的原董事長、董事、監事主席、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向目標公司遞交從即日起辭去其在目標公司擔當職務的辭職函,並保證不向目標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4.印鑑移交或更換。在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雙方對目標公司的賬目、檔案等進行移交,雙方共同將目標公司的原印章銷燬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門,同時起用由受讓方安排刻制的目標公司新印章,更換銀行、稅務專用印章。

5.營業執照和政府許可證件的移交。在目標公司管理權移交日,雙方將對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進出口許可證,以及政府核發的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特種經營許可證等進行査驗和移交。

6.對銀行賬戶及存款進行査驗和移交。在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雙方對目標公司的各銀行賬戶及存款進行査核和交割。

·【提示】

第一、公司併購不同於債權投資和短期股權投資,是以對目標公司的控制為其基本特徵的。所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一般應當約定對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對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是投資公司實現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前提。

第二、從公司併購的實踐看,一般不好約定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的具體時日,只能約定一個期間,比如受讓方支付第一筆股權轉讓價款之後十個工作日之內,或者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工商登記變更完成後五個工作日之內,由雙方根據需要和可能在這個期間之內擇定具體的時日。

第三、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總經理以及財務總監的更換及工作的交接;各種公章、專用章的更換等。在許多情況下,即使目標公司的名稱沒有變更(在有些情況下,本來應當變更目標公司的名稱,但是受時間的限制,不得不暫時使用原名稱,待併購完成後再行變更),也最好更換目標公司的各種印章,這對分清用印責任大者幫助。

12、目標公司管理枚交割前的有關事項

為了儘早完成本協議項下的股權交易,交易雙方在此確認將盡早分別或共同完成下述事項,並遵守下述約定:

1.分別向對方提供有關本公司批准本協議項下交易的股東會、董事會的有關決議;

2.簽署或者提供為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所需的一切表格、證照、文件、資料、證明等;

3.完成目標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具備申請目標公司股東變更的條件;

4.指派專人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完成股權轉讓的工商登記變更工作,目標公司取得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維持目標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受讓方派駐的觀察員協同工作;

6.保證目標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不會做出有損目標公司或不利於股權轉讓或不利於受讓方的決議、決定、契約、安排、計劃等;

7.目標公司發生任何非正常的情況或者對受讓方不利的情況,出讓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受讓方;

8.出讓方安排目標公司對其財產投保至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後的20個工作日以後。

·【提示】

本章主要是約定在本協議簽署後至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及股權轉讓工商登記完成之間雙方應當履行的事項和義務。這段時間有兩項重要事項需要投資公司特別加以注意:一是目標公司管理的過渡,雖然我們在協議中將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約定在某一日完成,但是在實務中這會有一個過程,有些事項是立時完鹹的,有些事項可能需要一個逐漸的過程;二是目標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完成,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只有完成工商登記的變更,受讓方對受讓股權的擁有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只有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監事會的變更登記,投資公司才好行使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權。

13、目標公司工商登記變更

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只有當目標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及備案工作完成,才可視為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序完成,因此,有關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載明關於目標公司工商登記變更的有關條款。該條款的內容大致包括:

1.辦理變更登記的前提條件;

2.各方應當提交的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最晚期限;

3.承辦的責任人;

4.承辦過程的其他事項。

14、員工和競業限制

這個條款的內容一般會包括以下各項:

1.載明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基準日的員工總數;

2.出讓方對員工負有的特別責任;

3.受讓方對員工負有的責任;

4.為保護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對員工競業限制的約定(過渡期採取的補救措施);

5.關於目標公司以前改制過程中員工補償金的相關問題;

6.關於目標公司對離、退休員工的責任問題;

7.關於員工的其他問題。

15、不競爭

不競爭是出讓方對受讓方承擔的一項特殊義務。從實務中看受讓方一般都會要求出讓方承擔不競爭的義務,但出讓方能否接受則只能依談判情況而定。所謂不競爭是指股權出讓方在多長時間之內,在多大的空間之內,不從事、不參與從事與目標公司相同或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生產及銷售和業務。

股權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標準範本 + 解讀)

16、終止交易

終止條款主要是為保護受讓方的利益所設。一般會約定在目標公司交割之前發生不可抗力、目標公司重大資產損失使受讓方無法實現本協議的目的,或者目標公司所在地法律發生變更修改使本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成為不可能的,受讓方有權單方書面通知出讓方解除本協議終止交易。

17、保密

保密條款主要有兩項:一項是基於對目標公司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業秘密的保護),要求出讓股權一方在出讓股權後不得傳播、利用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二是基於交易雙方或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的原因,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在披露前不得洩漏本協議的內容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事項。

在有些情況下雙方也約定對股權變更信息披露的時間及內容,以便作到協同披露。

18、費用

為簽署本協議所進行的談判、協商、以及聘請中介機構及相關事項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股權交易雙方分別承擔。

19、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也是股權轉讓協議的重要條款,但是在實務中應當注意違約責任條款與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出讓方賠償責任條款的區別。前者是因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披露不足,使目標公司遭受了交易雙方在評估目標公司計價基準日股東權益時未被考慮的負債,從而使受讓方因目標公司計價基準日股東權益的減少而遭受了損失,出讓方負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而後者則是因一方違反本協議時依據本協議的約定向另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1.關於違約責任。本章規定的違約責任獨立於本協議第七章約定的出讓方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而對受讓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2.出讓方違約責任:

(1)出讓方違反本協議第四章言明的承諾與保證的某一項或數項,致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無效,或給受讓方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受讓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2)出讓方違反本協議第六章約定的披露義務的一項或數項致受讓方損失的,賠償受讓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損失,但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致受讓方的損失由出讓方按照本協議第七章的約定賠償;

(3)出讓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二章的約定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賠償受讓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損失;

(4)出讓方違反本協議其他條款約定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由受讓方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賠償;

(5)構成出讓方的XX位股權出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出讓方的違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讓方由數人構成適用本款)。

3.受讓方違約責任:

(1)受讓方違反本協議第五章承諾與保證的一項或數項,致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無效,或給出讓方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出讓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2)受讓方不按本協議第十章的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按欠付金額的日萬分之X計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

(3)受讓方違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約定給出讓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讓方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賠償出讓方的損失;

(4)出讓方對受讓方違約責任的追索享有連帶請求權。

20、適用法律

1.本協議的簽署、生效、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但本協議有明文約定且該規定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從其約定。

2.涉及到目標公司的資產、法定賬目的事宜本協議未作規定的,雙方在中國財務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提示】

凡是目標公司在中國的,其股權交易必適中國法律。

21、爭議的解決

1.在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或爭議,應在遵守本協議原則和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儘量爭取通過平等協商解決。

2.但前述規定並不排除任何一方在協商不成或不願意協商的情況下,享有直接向下述仲裁機關提起仲裁的權利(或向目標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3.任何一方申請仲裁必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由該會依其規則仲裁。仲裁庭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雙方各選一名,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是終局的,任何一方必須無條件履行。

22、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預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儘快通知另一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由事故發生地公證機關出具的關於事故詳情的證明文件。雙方將按照事故對履行協議影響的程度協商是否解除協議或者延期履行協議。

23、其他約定

這是一個雜項條款的口袋,根據需要設立其內容。比如:

1.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此前雙方簽署意向書、意向協議、框架協議、備忘錄、紀要、記錄等凡是內容與本協議衝突或不一致的其內容一概廢止。

2.本協議的附件包括:XXXX。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的效力等同。

3.股東借款及處理方法。

4.XXXX。

·【提示】

股東貨款是股東借給目標公司的款項。如果股權出讓方對目標公司有股東借款,就需要雙方協商處理,以求消滅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債權關係。股東借款是債權不是股權,它與一般借貸關係的區別在於它與股權關係相伴,因此,當出讓方轉讓股權的時候就需要解除相關的債權關係。從實務中看,股權出讓方股東借款的處理大致有如下方法:(1)在轉讓股權的時候將股東借款(債權)一併轉讓,不過應當單獨作價,且一般不會有溢價。轉讓後股權舞讓方代位股權出讓方成為目標公司的債權人。這需要在股權轉讓之外履行一個債權轉讓程序,不過一般需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一個指引條款。由目標公司在出讓方轉讓股權的同時將貸款償還給股權出讓方。採這種方法的前提是目標公司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償還債務。

24、通知

1.一方發給另一方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正本形式做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傳真方式做出,但應隨後附以書面正本確認。

2.出讓方發出通知和接收通知的人均為:

單位:

姓名: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受讓方發給出讓方的任何通知只需發送給出讓方的接收通知人,且只要該接收通知人收到,視為出讓方(或全體股權出讓人)收到;出讓方發送給受讓方的通知均由出讓方的通知人發送給受讓方,出讓方通知人發出的通知視為出讓方(或全體股權出讓人)發出的通知。

3.受讓方發出通知人和接收通知人為:

單位:

姓名: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出讓方發給受讓方的任何通知只需發送給受讓方的接收通知人,只要該接收通知人收到視為受讓方收到;受讓方發送給出讓方的通知均由受讓方的發出通知人送給出讓方。

25、簽署和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或雙方加蓋公章為有效簽署,經有 效簽署生效。

·【提示】

(1)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簽署生效的形式要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可以由委託代表人簽署(提交授權書);可以直接加蓋公章。三種方式都是有效簽署。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生效的形式要件,就只有約定要件成就協議方始生效。比如雙方約定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那就必須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不能由其他人簽署且雙方都加蓋公章後才生效。再比如協議約定本協議經雙方授權談判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交易雙方(或一方)報本公司權力機關批准,自雙方都接到對方的通知和公司權力機構批准交易的決議正本之日起,本協議生效。但是自本協議簽署之日的次日起屆滿XX,仍有一方未接到對方的通知和批准決議的,本協議自動廢止。總之,交易雙方可以根據需要經協商一致約定協議的生效條件,並且一旦約定,就只有條件成就協議方才生效。

(2)如果屬於外商併購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有關股權轉讓協議需要報經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自批准之日生效。

(3)如果有關股權轉讓涉及經營者集中並且達到申報的標準,從穩要考慮雙方也應當約定有關股權轉讓協議在經過中國反壟斷審查機關審查後生效或者履行。

26、附則

1.本協議用中文一種文字寫成,一式X份,效力等同。出讓方和受讓方各執X 份,其餘報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

2.本協議於XXXX年X月X日在中國XX市簽署。

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有關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也不會完全相同,以上的討論僅供讀者在實務中參考。

股權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標準範本 +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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